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景观照明 管理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4939
文件编号 浦环〔2024〕208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9-18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景观照明

管理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导意见,全面落实好景观照明各项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914

 

 

关于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

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景观照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为浦东新区景观照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落实浦东新区景观照明遵循规划先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部门协同、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主要目标

实现浦东新区景观照明在投资建设、规划设计、建设监督、运维管理、执法处置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规范管理:建立景观照明分类投资建设机制;健全景观照明前置管理机制;健全景观照明建设监督机制;建立景观照明分级管养运维机制。

二、工作职责

(一)区绿化市容部门职责

按照若干规定》,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全区景观照明的指导、协调、监管以及区管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1.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内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本辖区范围内景观照明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规划实施方案(范围详见附件1);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局(管委会)(下称“区域管理责任单位”)编制各自辖区景观照明设计方案。

2.向社会公布景观照明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专项规划、规划实施方案等。

3.指导、监督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开展景观照明日常监管工作。

4.协同区规划资源、建设交通部门及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做好景观照明规划及设计方案审核等前置管理工作;协同做好主体建设工程配套景观照明的竣工验收工作。

5.做好既有载体上景观照明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方案的指导工作;对于区级财力投资景观照明项目,与景观照明载体涉及的主体协商一致,形成符合要求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

6.协同安质监管理部门开展既有载体上限额以上(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下同) 景观照明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监管工作。

7.组织开展区管景观照明养护运维工作,做好问题处置以及委托专业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抽样检测;督促《上海市景观照明规划(2024-2035年)》中核心区域及区管景观照明设置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8.组织开展区级集控系统养护运维工作,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定期对集中控制系统的效能和安全性开展自查,并做好网络安全评定等工作。

9.制定本区景观照明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配合区综合执法部门、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做好未按上位法的要求实施景观照明设置或管理情形的查处工作。

11.开展景观照明行业管理的宣传工作,推进社会共治、行业自律。

12.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域管理责任单位职责

按照若干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局(管委会)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辖区内景观照明的日常巡查、监督以及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1.编制本辖区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督促景观照明设置者报区绿化市容部门开展设计方案意见征询;对于本级政府财力投资景观照明项目,在区绿化市容部门指导下,与景观照明载体涉及的主体协商一致,形成符合要求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

2.具体负责本辖区景观照明的日常巡查、投诉处置、监督以及本级政府财力投资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运维等工作

3.负责限额以下(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下同)小型景观照明工程的建设监管工作。

4.督促辖区内景观照明设置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景观照明日常检查、问题处置以及委托专业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抽样检测、落实各类隐患整改等;对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建设的景观照明组织开展养护运维工作,做好问题处置以及委托专业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抽样检测。

5.组织开展区域集控系统分控点的建设和养护运维工作,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定期对集中控制系统的效能和安全性开展自查,并做好网络安全评定等工作。

6.按照应急处置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7.组织做好未按上位法的要求实施景观照明设置或管理情形的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单位职责

1.区规划资源局

负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征询景观照明相关设置意见;在审核主体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就景观照明是否符合规定,征求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意见。

2.区建设交通委

负责在景观照明设施的载体新建、改建、扩建时,对主体工程及配套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管,并牵头发起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3.公安局浦东分局

负责对集控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通知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4.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根据上位法对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照明,景观照明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景观照明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或者在小陆家嘴地区投射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的情形,进行查处。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若干规定》及本指导意见

三、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编制工作

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划、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方案需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主体、投资计划、实施时间、效果方案、集控联网方案(若需)、建筑结构安全评估(既有载体上新、改、扩建景观照明)以及后续管养方案等。申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或施工备案时同步上报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根据规划和规划实施方案,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和重要单体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区绿化市容部门或区域管理责任单位编制景观照明设计方案。

四、景观照明前置管理

(一)土地出让管理要求

按照规划和规划实施方案,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区规划资源局在平台上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征询时,在合同中预留景观照明设置普适条款。若后续涉及出让地块答疑环节,由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景观照明具体设置要求等细节内容进行回复(详见附件2)。

(二)主体工程配套景观照明方案审核

1.区规划资源局在平台上进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征询反馈时,应预留景观照明征询项,由区绿化市容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回复景观照明设置普适条款作为征询答复。

2.区建设交通委在平台上进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征询时,施工图审图阶段由第三方审图公司代为对建设方提出景观照明函评要求。由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等,对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并纳入并联审批征询环卫条线反馈内容中。

3.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在收到小型工程备案后,若涉及景观照明建设信息,应及时告知区绿化市容部门,由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等,对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反馈意见。

以上流程详见附件3

(三)既有载体上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指导

对既有载体进行景观照明新建、改建、扩建的,区绿化市容部门收到设置者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后,为设置者提供指导,督促设置者修改完善方案,并上报最终版进行备案(详见附件4)。

五、景观照明建设监管

(一)景观照明建设工程质量

景观照明工程严格按照景观照明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专业规范、标准。

(二)限额以下景观照明工程

区域管理责任单位负责限额以下小型景观照明工程的建设监管。

(三)限额以上景观照明工程

1.主体工程配套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监管

景观照明设施的载体新建、改建、扩建的,配套景观照明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主体工程及配套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2.既有载体上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监管

区绿化市容安质监管理部门收到既有载体上景观照明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信息后,区绿化市容安质监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监管要求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详见附件5)。

六、景观照明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

(一)限额以下景观照明工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区域管理责任单位接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档案。

(二)限额以上景观照明工程

1.主体工程配套景观照明设施

由主体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景观照明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设计方案,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2.既有载体上景观照明设施新建、改建、扩建

既有载体上景观照明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区绿化市容安质监管理部门及时接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档案。

以上验收流程详见附件6

七、景观照明运行维护

(一)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

1.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要求

根据《上海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规范》、《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景观照明设施保证运行安全、控制有效、效果良好。

2.景观照明设施亮灯保障要求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制定浦东新区景观照明亮灯方案,发布亮灯通知,涉及的建构筑物、公共区域等按照亮灯方案、亮灯通知进行亮灯。

(二)景观照明设施集中控制要求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金桥、张江等区级城市副中心的相关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区域分控点,接入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金桥、张江等区级城市副中心的景观照明设施应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区域分控点,浦东新区其他景观照明设施应纳入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区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所纳入的景观照明的开启关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区域分控点、各受控点应当遵守区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要求。

区绿化市容部门、相关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定期对集中控制系统开展自查,保证集中控制系统网络安全。区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三)景观照明设施迁移、拆除、占用要求

因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实施单位应与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者协商确定迁移、拆除、占用方案和恢复方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进行施工。

涉及区管设施的迁移、拆除、占用应按照《浦东新区市政配套(绿林环卫)和水务设施移交接管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其他非区管景观照明设施可参照执行。

八、景观照明设施执法工作

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开展景观照明执法处置工作。

 

附件:1.浦东新区景观照明核心区域、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范围

2.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景观照明征询流程

3.主体工程配套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审核流程

4.既有载体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指导流程

5.浦东新区景观照明建设工程建设监管流程

6.浦东新区景观照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9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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