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9-18

为做好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工作,20231023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若干规定》并于2023121日起施行。

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景观照明管理水平,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9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景观照明管理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要求和目标是什么

1. 为浦东新区景观照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落实浦东新区景观照明遵循规划先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部门协同、分类管理的原则。

2. 实现浦东新区景观照明在投资建设、规划设计、建设监督、运维管理、执法处置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规范管理:建立景观照明分类投资建设机制;健全景观照明前置管理机制;健全景观照明建设监督机制;建立景观照明分级管养运维机制。

二、《指导意见》涉及的管理单位是哪些

1.行业管理部门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全区景观照明的指导、协调、监管等工作。

2.区域管理责任单位

新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局(管委会)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景观照明的日常巡查、监督以及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3.其他管理部门

1)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征询景观照明相关设置意见;在审核主体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就景观照明是否符合规定,征求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意见。

2)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在景观照明设施的载体主体工程及配套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管,并牵头发起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3)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负责对集控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通知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4)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根据上位法对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照明的情形进行查处。

三、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划、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方案需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主体、投资计划、实施时间、效果方案、集控联网方案(若需)、建筑结构安全评估(既有载体上新、改、扩建景观照明)以及后续管养方案等。申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或施工备案时同步上报景观照明设计方案。

四、如何按《指导意见》开展景观照明前置管理

(一)土地出让管理要求

按照规划和规划实施方案,核心区域、重要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区规划资源局在平台上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征询时,在合同中预留景观照明设置普适条款。若后续涉及出让地块答疑环节,由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景观照明具体设置要求等细节内容进行回复。

(二)主体工程配套景观照明方案审核

1.区规划资源局在平台上进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征询反馈时,应预留景观照明征询项,由区绿化市容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回复景观照明设置普适条款作为征询答复。

2.区建设交通委在平台上进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征询时,施工图审图阶段由第三方审图公司代为对建设方提出景观照明函评要求。由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等,对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并纳入并联审批征询环卫条线反馈内容中。

3.区域管理责任单位在收到小型工程备案后,若涉及景观照明建设信息,应及时告知区绿化市容部门,由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等,对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反馈意见。

(三)既有载体上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指导

对既有载体进行景观照明新建、改建、扩建的,区绿化市容部门收到设置者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后,为设置者提供指导,督促设置者修改完善方案,并上报最终版进行备案。

五、如何按《指导意见》开展景观照明建设监管及竣工验收

(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景观照明工程

区域管理责任单位负责限额以下小型景观照明工程的建设监管以及接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档案。

(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景观照明工程

1.主体工程配套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监管及竣工验收

主体工程配套景观照明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主体工程及配套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由主体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景观照明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设计方案,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2.既有载体上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监管及竣工验收

既有载体上景观照明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由区绿化市容安质监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监管要求对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既有载体上景观照明设施由区绿化市容安质监管理部门及时接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档案。

六、景观照明运行维护要求

(一)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

1. 景观照明设施保证运行安全、控制有效、效果良好。

2. 景观照明设施按照亮灯方案、亮灯通知进行亮灯。

(二)景观照明设施集中控制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应纳入区绿化市容部门建立的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所纳入的景观照明的开启关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

(三)景观照明设施迁移、拆除、占用要求

因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实施单位应与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者协商确定迁移、拆除、占用方案和恢复方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进行施工。

七、景观照明设施执法工作

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开展景观照明执法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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