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兴路街道迎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方案》解读
索引号 | SY0024570390202100058 | 发布机构 | 浦兴路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为做好国务院食安办对浦东新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迎检工作,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和《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和复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1〕10号)精神,街道结合实际制定《浦兴路街道迎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方案》。
1.工作背景:
2014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启动创建试点工作。2015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关于扩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食安办〔2015〕33号),上海市被列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第二批创建试点城市。2016年年底,浦东新区积极投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上海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和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街镇联创行动。2017年,浦东新区创建为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全区36个街镇全部创建成为“上海市食品安全示范街镇”;2018年,浦东新区通过“上海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审;2020年,浦东新区获批参加上海市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2021年,浦东新区、闵行区、徐汇区被确定作为上海市首批3个区申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家验收。
2.工作步骤:
一是2021年7月30日至8月15日,开展食品安全迎检准备工作,做好相关资料准备、配合测评员完成现场调查等。二是2021年8月16日至9月15日,全面做好市级评审阶段迎检准备,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一一对应落实。三是2021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做好国务院食安办评价验收阶段迎检工作,根据《评价细则(2021版)》完成查漏补缺专题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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