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E8100000-2012-001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曹路镇社会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浦曹府〔2012〕8号 | 发布机构 | 曹路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2-03-01 |
关于印发《曹路镇社会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曹府〔2012〕8号
浦曹府〔2012〕8号
关于印发《曹路镇社会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办公室,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
《曹路镇社会救助工作暂行办法》已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救济
暂行办法
通知
浦东新区曹路镇党政办公室 2012年2月14日印发
(共印80份)
曹路镇社会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镇社会救助帮困体系,加大政府对帮困救助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慈善帮困基金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补充作用,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就学、生活等方面的困难,结合本镇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1、本镇户籍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本镇区域动迁,户籍本镇的征地养吸劳人员;
3、本镇农村户籍的对象;
4、本镇户籍的重残无业人员;
5、本镇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救助内容
(一)
医疗救助
1、
救助范围
上述救助对象中患以下八类重大疾病: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等大病重病可纳入救助范围。
2、
救助标准
符合市、区二级医疗救助标准的对象在获得医疗救助后,实际医疗费自负金额超过2000元(含)以上,给予自负医疗费10%的救助。救助对象本年度住院医疗费自负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给予自负医疗费10%的救助;单张医疗费收据中自负金额在5000元~10000元,给予自负医疗费15%的救助;单张医疗费收据中自负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给予自负医疗费20%的救助。个人累计本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3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地村(居)委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提供相关医疗费用凭证(门急诊除外),村(居)委初审,镇相关部门收到初审合格的救助申请后于每月月底前集中审批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当月审批次月发放。
(二)
扶贫帮困
1、
救助范围
上述救助对象中,因病造成生活困难,遭受突发性灾害、事故等经济损失较大,导致生活贫困的家庭。上述救助对象以外,生活困难的本镇户籍家庭。
2
、救助标准
(1)对临时困难对象采取每次200—10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原则上个人年度救助次数不超过3次。
(2)各重大节日对救助对象进行慰问,给予各类帮困送温暖的救助。
(3)临时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作为个案申报审批。
3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地村(居)委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村(居)委初审,镇相关部门收到初审合格的救助申请后于每月月底前集中审批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临时救助,当月审批次月发放。
(2)各重大节日期间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各村(居)委根据困难家庭(人员)情况,列出困难家庭名单,村(居)委初审后,经镇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合格对救助对象进行慰问,给予各类帮困送温暖的救助。(具体受理时间由镇民政办在各节日前另行安排部署)
(三)
帮困助学
1
、救助范围
上述救助对象中有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学生的低保和其他特别困难家庭。
2
、救助标准。
就读阶段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其他困难家庭
|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
按市、区政策执行
|
小学300元/学期
初中400元/学期
|
高中、中专、职校、技校
|
500元/学期
|
|
高职、大学
|
600元/学期
|
3
、审批程序
新入学的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后续教育的凭学生证和成绩单,由家长在每年的春秋二季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初审后,经镇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合格给予一次性助学救助。(具体受理时间以新区通知为准)
(四)
危房救助
1、
救助范围
上述对象中困难家庭,符合市、区关于危房翻建相关救助规定,其农村住宅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于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房屋的家庭。
2
、救助标准
按上报对象危房的翻建情况给予相应金额的救助经费。资金由新区、镇财政、集体、个人分别负担和救助。
3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各村委提出危房救助申请,村委初审后,经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浦东新区民政局审批,给予危房翻建救助,原则上一年受理审批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新区通知为准)
三、有关事项
1、申请对象申请各类救助,应根据各救助项目要求分别填写各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以上项目资金来源:曹路镇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慈善公益联合捐”资金;按新区有关个案、项目、专项帮扶规定,用于特定对象专项帮扶的资金。
3、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4、本办法由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并解释,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本办法生效后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浦曹府〔2005〕51号文)《曹路镇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2007年12月29日发布的(浦曹府〔2007〕103号文)《曹路镇大病救助专项基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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