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林镇人民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设施设备类)(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6329 |
文件编号 | 浦三府〔2023〕102号 |
发布机构 | 三林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0-24 |
机关各部门,各镇管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村:
《三林镇人民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设施设备类)(试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三林镇人民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设施设备类)(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林镇预算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浦府〔2012〕32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单位是指三林镇人民政府机关内设机构、镇管社区、居委、事业单位和综合行政执法队(村委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预算单位占有和使用,由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入,以及接受赠送、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一般分为五类,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其他符合标准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限1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状态不变;通用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含)以上;家具、用具及装具,图书和其他符合标准的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
单位价值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但以批量形式购入的同类物品视做固定资产。批量的标准: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且总价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同类物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除外)。
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资金管理由镇财政所负责;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即各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及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镇财政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机关、居村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和预算,根据《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
(二)审核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负责三林镇人民政府名下固定资产的统计汇总、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务核对等工作。
(三)根据财政所提供的三林镇人民政府名下固定资产入账明细表,与预算单位确认后,及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平台,制作固定资产卡片供预算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四)对各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及培训。
(五)编制修订本镇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权限负责审核报批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监督并管理固定资产实物的处置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合规。
(六)牵头预算单位做好三林镇人民政府名下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产权登记的审批和报备工作。
第六条 财政所主要职责:
(一)根据《浦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0/2012年版)规定,安排资金预算,全面负责固定资产资金账务管理,配合党政办做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月报、年报的编制工作。
(二)对固定资产采购合规凭证建立明细账,同时对预算单位固定资产统计表进行明细复核的日常管理,适时完成账表相符工作。
(三)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预算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务核对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四)协助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预算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使用人为保管人,预算单位要内设至少1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处置等相关手续。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做好固定资产卡片的日常管理。
(四)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定期完成统计报表、报告等工作。
(五)根据固定资产配置的有关要求,做好固定资产的更新维护及保管、盘点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
(一)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购建根据三林镇政府财力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购建。
(二)固定资产采购(除房屋和建筑物)。
1.政府采购管理。
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各预算单位填写《三林镇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政府采购)》(附件1),统一按政府采购渠道进行采购。其中居村的申请单报镇管社区审核。
2.非政府采购管理(事业单位、综合行政执法队参照执行)。
预算单位增加和添置的固定资产属于非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示的物品,填写《三林镇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非政府采购)》(附件2),按财政相关规定,经审批程序后进行采购。其中居村由镇管社区统筹负责。
(三)其他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
以自制、无偿调拨、盘盈、接受捐赠以及其他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价、验收,并登记入账。
第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审批程序:
(一)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林镇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政府采购)》(附件1)或《三林镇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非政府采购)》(附件2)。
(二)党政办公室根据年初制定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和资产存量情况,提出采购意见。
(三)财政所提出审核意见。
(四)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固定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执行电子集市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五)总投资在10万(不含)以下的的固定资产,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六)总投资在10万(含)-50万元(不含)的,由实施单位通过择优选取的方式,推荐具备相应资质、有同类服务经验、并且信誉、业绩良好的企业,经分管领导审批、镇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党委会,通过集体决策制度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
(七)总投资在50万(含)-100万元(不含)的,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执行。属于中介集市目录范围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三林镇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参照自《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林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浦三府〔2023〕49号第五章)具体按照上述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八)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由预算单位验收确认后,政府采购资产由党政办报财政所入固定资产账并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政府采购)》(附件1)及其它政采所需材料;非政府采购资产由预算单位报财政所入固定资产账并附《三林镇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非政府采购)》(附件2),财政所向党政办提供《政府新增固定资产明细》,预算单位填写《三林镇固定资产登记表》(附件3)并附合同、发票复印件等报账资料交党政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员据实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平台,生成资产条码、完成卡片制作、供预算单位标签粘贴。
(九)财政所根据完整有效的采购凭证及时拨付货款、及时入账。《政府新增固定资产明细》内资产入账信息必须根据采购凭证内容拆分到各件资产,明确名称、单价及使用单位或部门等信息,确保资产明细账的准确性。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分类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两大类:
第一类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类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拨)、对外捐赠等。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为本镇固定资产处置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公室、镇主要领导审核,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并报财政所备案,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条件:
(一)固定资产出现故障或损坏、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50%或无修理价值的。
(二)固定资产被盗或丢失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实际无法使用或灭失的。
(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达到处置条件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
(一)预算单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报废资产处置申请,填写《三林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4),其中居村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由镇管社区审核后上报。
《三林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4)须审批并完成签字确认手续:
1.预算单位负责人根据固定资产报废条件进行审核后签字确认。
2.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签字确认。
3.镇财政所负责人审批后签字确认。
4.镇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字确认。
5.镇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字确认。
(二)党政办对预算单位提交的报废申请单,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核分析,对拟报废、淘汰、报损等的资产,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复核评估。
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金额 5000 元(含)以下的,由党政办、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共同审批;5000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镇长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大宗资产,须经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审议通过;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 30 万元(含)以上的,经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审议通过,按浦财行〔2013〕6号文件精神,由镇财政所报新区财政局审批。
(三)财政所根据固定资产报废相关资料和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产生的残值,预算单位应该及时上交镇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单位不得私自留用固定资产报废残值收入。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及捐赠
第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拨)是指在不改变固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占有、受益、使用、处分的行为。
第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程序:
(一)同一预算单位所属部门间的调拨,党政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机关各部门、镇管社区、居村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拨。资产接收方需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附件3)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党政办及时做好变更后资产信息调整登记和账务处理。
(二)跨预算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填写《三林镇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附件5),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变动(调拨)申请。
《三林镇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附件5),须审批并完成签字确认手续:
1.调入单位及调出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变动(调拨)情况进行审核后签字确认。
2.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签字确认。
3.镇财政所负责人审批后签字确认。
4.镇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字确认。
5.镇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字确认。
(三)跨级次间的调拨。
1.下拨(区拨镇),由区拨单位附镇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报批区财政局。
2.上拨(镇拨区),由镇拨单位附区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经镇财政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四)因工作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的,按区财政相关工作规定及流程操作完成。
(五)财政所凭相关调拨协议或转让协议做好出账、入账等相关账务工作。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的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书面请示。
(二)《三林镇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6)。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无偿调拨(划转)固定资产清单。
(五)其他。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的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三林镇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6)。
(三)捐赠报告(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数额、交接手续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本单位捐赠事项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五)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决定捐赠的文件。
(六)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七)其他。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
受赠方出具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如无法索取上述收据的,则由受赠方所在的基层政府出具证明。捐赠双方以此凭证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条 每年由党政办公室指导预算单位开展一次固定资产年度清查盘点工作(事业单位、综合行政执法队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须完成由党政办公室指导的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并由相关责任人在盘点表(附件7)上签字确认,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预算单位应形成书面报告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对预算单位清查结果进行抽样核查。
党政办公室对三林镇人民政府固定资产实物情况进行汇总,财政所对固定资产账目进行汇总,形成资产分析报告提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时,党政办公室会同财政所做好相关的账务调整,以保证固定资产账实一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有效盘活使用,严格按照标准合理配置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存在固定资产盈亏的预算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说明情况、调整差异,保证当年会计年度的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配备、账实相符情况、配置效率、使用效果、处置以及残值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实施跟踪问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需要,部分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各居民区资产管理由镇管社区统筹负责。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积极完成固定资产的盘点、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预算单位和资产使用人查明原因,分别出具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情况严重的,由镇纪委监察部门介入调查,落实责任主体。相关材料经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审定同意后,由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调离、退休等原因,预算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退还交接手续,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中登记变更实际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变卖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况严重的,移交镇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当年会计年度决算仍存在固定资产差异的预算单位,应当暂停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计划。对通过整改完成了上述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预算单位,则在年度预算调整时上报镇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恢复执行固定资产采购预算计划。
第三十条 镇政府所属各事业单位、各直属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三林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浦三府〔2017〕142号)。
附件:1.三林镇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政府采购)
2.三林镇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非政府采购)
3.三林镇固定资产登记表
4.三林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5.三林镇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
6.三林镇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7.三林镇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林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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