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明路街道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4811 |
文件编号 | 浦东明办〔2024〕18号 |
发布机构 | 东明路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9-23 |
关于印发《东明路街道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各居民区:
《东明路街道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9月2日经街道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东明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东明路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印发
东明路街道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东明路街道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东新区政府采购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包操作办法》、《浦东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办法》、《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和《关于健全完善东明路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纳入东明路街道年度预算的工程项目;由新区相关部门下达由东明路街道负责实施,纳入新区基本建设的工程项目;同时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且无法分割采购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工程项目的安排应当符合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实现街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统筹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应突出重点,遵循集中财力、确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应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党政办职责
1、负责街道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管理及全过程流程控制;
2、负责街道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及修订;
3、负责街道工程项目计划的编制、上报,建立街道项目储备库并做好动态调整,组织项目预评审相关工作;
4、负责工程项目相关采购程序的实施;
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价及资料归档;
6、其他工程项目相关工作。
(二)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1、负责本部门工程项目的前期调研、风险评估与计划编制等;
2、负责本部门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预评审、项目立项、合同签订与资金支付等,配合党政办做好采购等工作;
3、负责本部门工程项目的实施;
4、其他工程项目相关工作。
(三)财务部门职责
1、负责与新区财政部门对接预评审相关工作;
2、协调项目财政资金的落实及相关工作;
3、依据财务制度,督促工程项目资金执行及规范使用;
4、其他工程项目相关工作。
(四)内审部门职责
1、按《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文件,结合街道内审要求,负责对工程项目开展相关审计;
2、其他工程项目相关工作。
(五)监察部门职责
1、负责对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审价审计、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
2、对因管理不善或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六)参建单位职责
1、代建单位:受街道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并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2、设计单位:依照相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开展前期调研形成设计方案,编制详细施工图、预算,协助开展现场指导、评估工程变更,参与项目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3、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4、施工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之内承接相关工程项目,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严格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做好施工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5、其他单位:招标代理、审价审计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形成及储备
第五条 项目的形成
项目的形成应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项目实施部门应围绕街道重点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合居民区采取居民代表会议、党员议事会、楼组议事会、听证会、街区自治议事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居民对实事项目的意愿和方向。依托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党员代表会议、社区代表会议、信访件、人民建议征集、专家建言献策等渠道,开展综合评估后形成项目初步需求,纳入街道项目需求库。
第六条 项目的储备
(一)部门预算项目
1、项目预评审准备。每年3月份前,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初步需求,通过实地踏勘、分析评估及需求论证等方式形成项目初步方案(含费用预算),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项目计划报街道党政办,作为街道次年度预评审项目库备选项目。
2、预评审项目的审批。每年3月,党政办汇总各项目实施部门预评审备选项目,经主任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报新区财政局。
3、项目预评审工作。按新区相关文件要求,组织项目预评审工作,项目方案、费用预算等资料评审通过后纳入新区财政项目库,作为次年度部门预算备选项目。
(二)区级财力项目
1、项目准备。由项目实施部门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对涉及民生的项目,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居民群众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做好项目前期需求征询工作,不断优化方案,编制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2、项目申报审批。经主任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报新区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七条 项目预算申报
每年8月份前,各项目实施部门根据新区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从已通过预评审项目库中选择合适项目作为预算项目报党政办汇总。
预算项目汇总后经主任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通过后,形成次年度项目预算上报区财政。对个别确有实施必要需新增的项目由财务部门与新区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后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方案深化
部门预算下达后,组织项目实施部门对其上报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方案,于预算正式上报前,明确项目方案、编制详细工程量预算,为项目启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立项流程
财政预算下达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将项目方案及预算等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要求报主任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填写《东明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情况表》完成立项。
区级财力项目以新区相关部门下达批复为准。
第六章 项目采购程序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单位的选取
(一)代建单位的选取
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可按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从市区部门对外公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名录中选取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代建单位。
(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
按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熟悉特定专业领域和市场行情、诚信经营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招标)活动。
(三)勘察、设计、监理、审价单位的选取
1、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审价等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
2、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审价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下的,按《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服务平台”采用择优方式选择确定。
3、原则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均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四)其他第三方服务单位的选取
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选取
(一)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
按《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浦东新区政府采购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浦东新区财政局预算下达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并在规定的招投标交易场所内进行招标或规定的采购平台上实施采购,同时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原则上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在招标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施工招标前不少于40日且不超过12个月,发布该项目的招标计划。
在同一时间段进行的多个类型相同的建设工程,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审核后,可采用批量招标。
(二)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
按照《浦东新区小型建设项目承包操作办法》文件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经专业单位审核的预算及施工单位安排建议,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实施。
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小型工程项目,参照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采购。
(三)其他项目
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浦东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一)工程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部门、党政办、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会签并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定后授权分管领导等签署。
(二)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等的项目,授权党政办负责人签署。
(三)工程项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工期、内容、质保期、款项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联系人及例会制度
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联系人制度,项目实施部门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负责工程项目日常管理推进及与相关利益方的协调等工作。
涉及重大民生、情况复杂的项目,或项目建设中遇突发情况,可根据需要成立工作专班(现场指挥部)。健全项目推进例会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各类问题,推动强化项目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保障项目建设高效、优质、安全,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增减工程量。因国家政策变动、工程环境变化、新工艺新技术出现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对原方案进行调整优化的,在实施变更前需填报《工程项目变更表》履行变更程序。因工程施工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需追加预算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区级部门的项目,应按上级规定报批。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部门预算项目完工、各参建单位初检合格后,由党政办组织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参建单位、使用运维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区级财力项目在预验收通过后按规定报上级质监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
(一)项目联系人负责督促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由党政办审核后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二)归档资料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料、工程预算、施工方案、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含廉政责任书等)、工程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监理日志)、竣工图纸、工程决算、工程审价审计报告等。
(三)项目实施部门对其负责项目的工程图纸及日常管理中经常使用的资料做好留存工作。
(四)项目归档资料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政府采购项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十章 项目审价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审价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需在一个月内报送决算资料,交专业审价机构开展审价工作。
(二)审价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
按照《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移交并签订移交协议(表)。
(一)移交资料包括且不限于:项目竣工图、各类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遥控器、房屋及设备箱的钥匙、保修期间相关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二)施工单位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工程相关设备使用培训,并移交操作手册。
(三)接管单位(业委会等)对移交材料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完成移交。
第二十条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以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为准,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由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缺陷责任期满后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组织党政办、使用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验收并填报《质保金申请表》后支付质保金,后续维护管理产生的费用由接管单位负责。
第十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
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建安费原则上按以下方式支付:施工合同签订后,按合同金额拨付至30%,施工中视工程进度拨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拨付至80%,审价结束后根据审价结果拨付至审价金额的97%,3%余额作为质保金予以暂留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具体以合同(协议)约定支付方式为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审价等二类费用,按合同(协议)约定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支付程序
工程款支付由项目实施部门、党政办、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支付。
第十三章 新增(调整)项目
第二十三条 操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
(二)新增(调整)项目采购程序参照部门预算项目要求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涉及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项目管理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若上级有新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东明路街道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2、东明路街道工程项目征集流程图
3、东明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表
4、东明路街道招标代理项目委托书
5、东明路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会签单
6、东明路街道工程项目工程量变更申请表
7、东明路街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
8、东明路街道工程项目移交表
9、东明路街道实事项目质保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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