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

索引号 SY-310115-2022-68386 发布机构 人社局(医保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07-19

浦人社规[2021]10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规定,为积极应对疫情对就业的影响,支持企业扩大就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税收征管关系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录用以下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超过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 企业录用浦东新区户籍的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和当年度退役军人的,补贴1500元/人;

(二) 企业录用浦东新区户籍的上海市、新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1000元/人;

(三)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底每新增1人的,补贴500元/人。

二、 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新区企业输送员工20人及以上,企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就业超过3个月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

三、 其他

(一)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补贴采取就高原则,本措施内各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上海市、 新区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 2016 〕 54 号)、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 2019 〕 1 号)条件,处于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处于实际失业状态的 人员。

      (四)本措施自 2021 年 8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由新区人社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印发 < 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就业的若干措施 > 的通知》 ( 浦人社规〔 2020 〕 2 号 ) 同步废止。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符合本措施要求的,适用本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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