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浦府房征决字[2024]第011号)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9-11 |
公 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浦府房征决字[2024]第01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浦府房征决字[2024]第01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浦东新区祝桥镇,东至二跑道第二、三平滑间,西至T3航站楼西侧站坪第一条机位滑行通道西侧,南至现状围场河,北至南垂滑南侧(以规划用地批准范围为准)。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1、《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工程航站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工程航站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门牌号清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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