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信息公开工作指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2710
文件编号 浦政务公开办〔2022〕3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10-19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信息公开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1019

 

 

 

浦东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信息公开工作指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科学、民主、合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浦东新区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指引。

区政府工作部门,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决策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工作职责)

区司法局(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决策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区政府决策事项信息的制作与公开。

第四条(公开内容)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时间安排以及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决策草案。包括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等。鼓励决策承办部门针对草案中社会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开展草案解读,并公布解读材料。

(三)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包括对决策草案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四)听证会信息。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布听证会公告及听证参加人名单等,公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听证时间、地点等。听证会公告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公布。

(五)公众参与情况。包括公众参与的方式、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意见的采纳情况等。公众参与的方式原则上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同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六)专家论证情况。包括论证时间、论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

(七)风险评估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名称、评估时间、评估单位、评估结果等。

(八)合法性审查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审查时间、审查结果等。

(九)集体审议情况。包括集体审议决策事项的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主要内容等。

(十)决策结果。包括决策事项的标准文本、决策解读材料等。

(十一)决策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措施。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

第五条(公开渠道)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专栏,集中公开相关信息,还可以选择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服务专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

第六条(监督机制)

决策事项的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法治建设责任制、绩效考核范围。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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