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沙新镇关于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0515 |
文件编号 | 浦川新府〔2023〕15号 |
发布机构 | 川沙新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2-02 |
浦川新府〔2023〕15号
关于印发《川沙新镇关于落实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办,各社区,各企事业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川沙新镇关于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川沙新镇关于落实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川沙新镇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浦东新区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意见》,结合川沙新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公布、执行、调整和监督程序,适用本办法。
二、决策事项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三、决策事项目录
党政办根据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和本镇实际,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按程序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镇党委同意。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新增决策事项。
党政办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确定的目录向社会公布。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时间安排以及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四、监督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决策草案的形成
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计划启动决策程序。决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拟定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本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等具体工作。
鼓励决策承办部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效能。
六、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七、专项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八、专家论证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情况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5位及以上的专家参加论证。
九、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风险评估,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实施的风险,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等级,并提出预防、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十、公平竞争审查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十一、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本部门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报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并保障其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十二、合法性审查期限和提交的材料
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报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公众参与过程性材料和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专家论证书面意见和专家论证情况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三)本部门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四)本部门的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五)解读材料;
(六)制定依据;
(七)平竞竞争审查表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三、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草案应当经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十四、请示报告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镇党委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专报等形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部门落实。
十五、决策公布和解读
镇政府应当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十六、信息公开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年度目录和调整目录;
(二)公众参与情况,根据选择的公众参与方式按规定公开;
(三)会议审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时间、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
(四)决策结果,包括决策事项的标准文本、解读材料等;
(五)意见采纳情况,包括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六)决策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措施。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
十七、档案管理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十八、决策执行
镇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镇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十九、决策后评估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二十、决策调整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行政首长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十一、经费保障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将所需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二十二、考核与督察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重点工作督办范围。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7、相关工作流程图
8、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信息公开参考模板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