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11-15 |
一、什么是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类项目:一是为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的农业项目配套,按相关政策执行;二是为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配套,按《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三是扶持本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二、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有哪些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区属涉农单位、镇属涉农企业,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及其它涉农企业。
三、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内容是什么?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包括粮食、蔬菜、经济作物(果树、西甜瓜、鲜食玉米、草莓、花卉、食用菌等)、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三)桃园更新项目,包括土地平整、道路、沟渠、围栏、农用配电、桃苗培育、老桃树清运、土壤改良、青苗补偿、管线搬迁等。
(四)农业公共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
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是什么样的?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贴息贴费等支持方式。
五、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如何申报?
(一)区农业农村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由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实施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现代农业项目采用两阶段批复流程,分别为立项计划批复、项目批复,申报材料分别为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扩初设计深度)。
(二)项目申报前,根据需要事先征求区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
六、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如何审批?
(一)项目会审和立项计划批复
1、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审,符合相关规划、立项依据充分、建设条件允许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批复。
2、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按照立项计划批复要求,会同实施单位根据政策要求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相关前期手续,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
(二)项目评审。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委业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2、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
(三)项目批复。
经与区财政局协商一致,由区农业农村委将项目批复下达至区属涉农国企、相关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实施单位。
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如何实施?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投资(财务)监理、资金监管、审计审价、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先建后补”项目采用“先建设、再验收、后报账”的方式,经审价审计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八、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如何进行变更、调整和终止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
(一)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总投资10%以下的,应向项目批复部门申请设计变更。
(二)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项目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1. 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的项目;
2. 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3. 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更、建设单位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的;
4. 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它情况。
(三)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
1. 批复下达后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启动施工的;
2. 批复下达后未在批复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先建后补”项目;
3. 应当办理项目终止的其它情况。
九、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扶持比例是怎样的?
(一)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其中粮食、蔬菜保供基地建设项目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
(三)桃园更新项目,每亩不超过4万元,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新业态培育项目为补贴类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先建后补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可研编制费、测绘费、规划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二类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项目审价、审计和财务(投资)监理由区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安排,不在项目预算中列支。
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如何拨付?
1、项目资金一般分三个阶段拨付,项目招投标完成后拨付50%,第二阶段根据建设进度拨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项目完成验收结算尾款。“先建后补”项目实行先验收后拨付,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实施单位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前应先支付至项目总投资的70%。
2、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指定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批复审核和支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包括财政资金到账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账户的安全性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3、项目经批准终止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组织清算。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国库。
4、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及项目实施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十一、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如何进行资产管理?
(一)建成项目资产归属
1、项目建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形成的财政性资产组织权属界定、备案登记,纳入“浦东新区农业项目财政性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每年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备上一年度财政性资产变更情况。
2、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应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合理界定资产权属,财政性资产归属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所有,由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补贴类项目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实施主体所有。
3、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实施单位统一入账,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和会计核算工作。备案登记的财政性资产(不含补贴类项目)如涉及报废、转让、动拆迁等,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收益上缴区财政国库。
(二)资产管护制度
1、财政性资产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由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可委托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或相关镇属涉农企业实施日常管理,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经营内容、设施使用及维护、双方权责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
2、由其他涉农主体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实施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
(三)资产使用年限
现代农业项目财政性资产设定最低使用年限,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主要设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设施类别 |
设施名称 |
使用年限(年) |
田间基础设施 |
道路、明沟、排灌设施、场地、砖混围墙等 |
15 |
农用房(仓库、管理用房、烘干房、泵房、畜禽棚舍等) |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
30 |
|
简易房 |
8 |
|
桥涵 |
小桥、涵洞 |
30 |
温室大棚 |
6型棚 |
10 |
8型棚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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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栋大棚(薄膜) |
15 |
|
玻璃温室 |
20 |
采购设备使用年限根据设备出厂设置确定,对于使用年限尚不明确的其他农业设施,各实施单位应出具专业机构评估证明,明确其最低使用年限。
(四)资产处置
1、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须经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同意后,由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会同实施单位“先评估,后处置”,将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备案;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由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会同实施单位“先报批,再评估,后处置”,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批后,公开处置。拟处置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2、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拟处置资产开展评估确定价值,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财政投入部分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按要求上缴,资产完成处置后的三个月内,将资产处置总结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
十一、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如何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由区、镇涉农主体建设的项目,建成后的生产设施租赁给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项目财政性资产获得的租金收益(不含土地流转费)70%反哺给项目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另外30%由项目实施单位留存用于日常管理和运维。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签订承诺书,吸纳本村和周边农民就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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