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72856
文件编号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2〕7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11-15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涉农国企、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对《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农业农村委﹝202024号)废止。

特此通知。

 

 

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1114

 

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的文件精神和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类项目:一是为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的农业项目配套,按相关政策执行;二是为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配套,按《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三是扶持本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安排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项目安排应符合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

(二)资源统筹,产业融合。发挥政策、资金、项目聚焦优势,以区域主导产业为平台,发展品牌农业、绿色农业和种源农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科学评估,管理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项目实施合法合规。

(四)监督考核,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区镇联动、部门合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前期评审、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信息公开、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资产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和下达,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委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结算等工作。

区属涉农国企、相关镇人民政府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是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对项目申报材料、验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跟踪项目绩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扶持内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区属涉农单位、镇属涉农企业,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及其它涉农企业。

(一)扶持对象。

1)农业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合法合规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人员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合法合规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管理比较规范,有一定的带动性和示范性,综合效益比较明显。

3)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合作社联合社等其它涉农单位,基本条件参照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

(二)扶持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涉及“五违”尚未整改到位的;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的;

3)存在失信记录且尚未修复的;

4)历次审计监督检查中所涉及项目存在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5)未纳入规划保留的畜禽养殖企业。

第六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及拓展农业综合功能,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包括粮食、蔬菜、经济作物(果树、西甜瓜、鲜食玉米、草莓、花卉、食用菌等)、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三)桃园更新项目,包括土地平整、道路、沟渠、围栏、农用配电、桃苗培育、老桃树清运、土壤改良、青苗补偿、管线搬迁等。

(四)农业公共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

项目建设如涉及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贴息贴费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由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负责申报。

(一)区农业农村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由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实施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现代农业项目采用两阶段批复流程,分别为立项计划批复、项目批复,申报材料分别为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扩初设计深度)。

(二)项目申报前,根据需要事先征求区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项目会审和立项计划批复

(一)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审,符合相关规划、立项依据充分、建设条件允许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批复。

(二)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按照立项计划批复要求,会同实施单位根据政策要求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相关前期手续,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委业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二)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批复。

经与区财政局协商一致,由区农业农村委将项目批复下达至区属涉农国企、相关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财务(投资)监理、资金监管、审计审价、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先建后补”项目采用“先建设、再验收、后报账”的方式,经审价审计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调整和终止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

(一)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总投资10%以下的,应向项目批复部门申请设计变更。

(二)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项目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1. 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的项目;

2. 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3. 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更、建设单位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的;

4. 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它情况。

(三)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

1. 批复下达后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启动施工的;

2. 批复下达后未在批复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先建后补”项目;

3. 应当办理项目终止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审价和审计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确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完成项目进行审价、审计,其出具的项目审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先开展自验,再由区属涉农国企、相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制,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汇报和审计、审价、监理等单位意见,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出具验收报告。重点核查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完成,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绩效目标是否实现,档案资料是否规范齐全等。对于项目建设涉及违规用地的、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与批复有较大距离等情况,项目验收不予通过。

(二)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验收通过。项目无法完成验收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终止,并组织审计和清算。

(三)“先建后补”项目在批复期限内无法完成验收的,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结算和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风险管理,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总投资应与申报主体经营规模相匹配,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  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比例:

(一)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其中粮食、蔬菜保供基地建设项目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

(三)桃园更新项目,每亩不超过4万元,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新业态培育项目为补贴类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先建后补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研编制费、测绘费、规划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二类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项目审价、审计和财务(投资)监理由区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安排,不在项目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项目资金一般分三个阶段拨付,项目招投标完成后拨付50%,第二阶段根据建设进度拨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项目完成验收结算尾款。“先建后补”项目实行先验收后拨付,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实施单位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前应先支付至项目总投资的70%。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银行监管。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指定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批复审核和支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包括财政资金到账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账户的安全性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批准终止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组织清算。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国库。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及项目实施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成项目资产归属

(一)项目建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形成的财政性资产组织权属界定、备案登记,纳入“浦东新区农业项目财政性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每年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备上一年度财政性资产变更情况。

(二)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应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合理界定资产权属,财政性资产归属区属涉农国企和各镇所有,由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补贴类项目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归实施主体所有。

(三)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实施单位统一入账,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和会计核算工作。备案登记的财政性资产(不含补贴类项目)如涉及报废、转让、动拆迁等,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收益上缴区财政国库。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护制度

(一)财政性资产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由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可委托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或相关镇属涉农企业实施日常管理,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经营内容、设施使用及维护、双方权责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

(三)由其他涉农主体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实施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年限

现代农业项目财政性资产设定最低使用年限,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主要设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使用年限(年)

田间基础设施

道路、明沟、排灌设施、场地、砖混围墙等

15

农用房(仓库、管理用房、烘干房、泵房、畜禽棚舍等)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简易房

8

桥涵

小桥、涵洞

30

温室大棚

6型棚

10

8型棚

12

连栋大棚(薄膜)

15

玻璃温室

20

 

采购设备使用年限根据设备出厂设置确定,对于使用年限尚不明确的其他农业设施,各实施单位应出具专业机构评估证明,明确其最低使用年限。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

(一)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须经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同意后,由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会同实施单位“先评估,后处置”,将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备案;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由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会同实施单位“先报批,再评估,后处置”,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批后,公开处置。拟处置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二)区属涉农国企和相关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拟处置资产开展评估确定价值,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财政投入部分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按要求上缴,资产完成处置后的三个月内,将资产处置总结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  由区、镇涉农主体建设的项目,建成后的生产设施租赁给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项目财政性资产获得的租金收益(不含土地流转费)70%反哺给项目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另外30%由项目实施单位留存用于日常管理和运维。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签订承诺书,吸纳本村和周边农民就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立项政策、项目批复、资金拨付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考核体系,引导各镇和相关单位管好用好资金。明确责任主体,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绩效管理。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

第三十四条  相关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浦东新区涉农专项资金和项目申报使用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农业资产或管护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处置收益,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财政性资金资产流失等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由本区负责的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农业农村委﹝202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建设内容和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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