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意见》的解读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03-20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我区实际,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浦东新区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意见》。
一、制定背景
2016年,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17年确定浦东新区、闵行区率先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试点工作。为此,我区于2017年制定了《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浦府〔2017〕170号)及公众参与等五个配套程序规定,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形成了“1+5+1”制度体系。
2020年,国务院印发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本市据此对《暂行规定》作了修订,出台了《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配套文件,构建了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制度体系。
为此,我区根据市政府最新规定,结合浦东试点工作实际,研究形成新的1+7制度体系,即《实施意见》+7个流程图。
二、主要内容
此次研究出台《实施意见》主要考虑,一是以落实市政府《规定》为主导,充分吸收《规定》制度内容;二是结合浦东工作实际,体现浦东特色;三是与其他条线上的法律法规、政策、立法趋势相衔接,主要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和政务公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指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另外,明确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归档主体为各决策承办单位。
(二)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衔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故《实施意见》明确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与政务公开要求相衔接。考虑到政务公开条线对重大行政决策公开提出了全面要求,《实施意见》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内容,区政府决策过程应按照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互动的模式向社会公开。
(四)扩大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区在《规定》基础上,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从部分符合条件事项扩大到所有列入目录的重大决策事项,明确我区承办单位在推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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