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浦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周浦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1-26

关于《周浦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各项创就业工作稳中向好,结合周浦镇实际,研究制定了《周浦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经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并实施。

一、制定背景

现行浦周府规〔2020〕1号文《周浦镇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执行以来,在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鉴于外部因素多元化以及2023年市、区两级政策内容均有较大调整,故在目前执行的《 周浦镇2020年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修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目的和意义

《实施意见》 的出台对我镇就创业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起到积极引导作用,能更有效应对外部复杂环境因素的变化,在稳定就业,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 制定原则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提升职业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以帮扶特殊困难群体来推进就业,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实效性,注重补贴方式的简便性,注重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四、 主要内容及新老政策对比

(一)鼓励企业吸纳周浦镇户籍劳动力

1、新增部分:鼓励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企业推荐周浦镇户籍特殊困难就业群体,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一定期满后可申请一次性推荐补贴。

2、调整部分:一是原文件中本市企业录用本镇户籍应届毕业生(离校未就业满半年)及新退役军人,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600元就业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调整为录用周浦镇户籍当年度应届毕业生及当年度退役军人,在同一单位稳定就业满3个月,补贴每人3000元;二是将原文件中的企业录用镇受理中心推荐的本镇户籍的各类失业人员,给予单位录用1人400元的吸纳就业补贴,提高为录用1人给予1000元的吸纳就业补贴。

3、取消部分:一是原文件规定的本市企业录用经认定的本镇户籍镇困人员,给予企业每月的补贴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最长不超过2年;二是本市企业录用本镇户籍年龄超过50周岁不满55周岁,暂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难女性,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就业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三是本镇户籍35周岁以下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满1年的,个人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无误后,每满1年给予个人1000元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四是企业录用周浦镇户籍人员,每录用一人给予该企业经办人员200元奖励。由于条款实用性不强、财务审查制度等多方面原因,现将以上奖励条款予以取消。

(二)深化技能提升培训

1、新增部分:为扩大政策覆盖面及合理性,将周浦户籍人员的外来配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象。

2、调整部分:一是原文件规定的本镇户籍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上岗证书及初级证书的给予一次性300元奖励,获得中级证书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获得高级证书的给予一次性800元奖励,分别调整为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高级工800元/人、技师1000元/人、高级技师1500元/人;二是本镇户籍应届毕业生、长期失无业青年及新退役军人参加区级青年就业能力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800元奖励,调整为周浦镇户籍应届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学生、35周岁以下实际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及35周岁以下领取失业金青年参加周浦镇青年就业能力训练营并取得结营证书的,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补贴。 

3、取消部分: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开业能力测试奖励;创业培训补贴及奖励。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1、新增部分:一是鼓励周浦镇户籍人员参加创业见习,给予每名学员见习期间每月当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的见习生活费补贴;二是对“周浦镇创业孵化基地联盟”成员单位按协议开展创业服务工作,给予每个基地每年2万元经费补贴

2、调整部分:一是原文件规定本区户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注册地和经营地在周浦镇的,并在开办后18个月内吸纳本区户籍人员达到2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贴,本镇户籍的创业者20000元,本区户籍的创业者10000元调整为周浦镇户籍创业者在周浦镇开四类创业组织,正常经营运转满6个月,并至少吸纳1人(含创业者本人)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学历证书2年之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补贴10000元,其他劳动年龄段创业者补贴5000元二是代表本镇参加由市区两级相关部门举办各类创业项目比赛,或在创业先进评选中获得荣誉的,区级荣誉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市级荣誉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调整为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赛事的创业团队(含个人)或创业组织,获得区级荣誉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市级荣誉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国家级荣誉给予一次20000元奖励

3、取消部分:本区户籍创业者一次性开办费2000元奖励、创业家园苗圃进行孵化的生活费补贴及带教老师补贴;“社校联动交通午餐费补贴“创业造梦人”、“创业带头人”。

五、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符合本实施意见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