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江镇农村自建房出租房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张江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12-02

一、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随着张江镇农村自建房出租市场的快速发展,安全隐患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推进张江镇农村自建房出租房的安全管理建设,提高农村区域安全和居民生活水平,规范农村自建房屋租赁行为,消除农村自建房屋租赁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管理对象有哪些?

管理对象主要为张江镇农村自建房出租房的出租人(含产权人)和租客。

三、《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有哪些?

张江镇行政区域内,将宅基地房屋出租用于居住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将宅基地房屋出租用于乡村民宿的,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集中出租房屋如何定义?

指在同一建筑物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及以上或者居住人数达到15人及以上的规模化租赁房屋。

五、租客是否有人数限制?

    农村自建房出租每间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六、出租人应上报哪些信息?如何上报?

出租人(含产权人)应通过使用《安居张江房东端》小程序实时登记出租房源信息,并按要求将租客信息实时上报更新,配合相关部门上门核实信息。

另外,出租人(含产权人)应登记所有租客的电动自行车信息,动态更新报至所属居村委。

七、出租房间内应包含哪些设施?

1.用于出租的房间每25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灯等消防标识标牌。

2.用于出租的房间应安装必要的安防设施,宜在住人房间和公共部位设置独立式烟感火灾报警探测器,厨房间安装燃气、液化气探测器。集中出租的,每间住人房间和公共区域应设置联网式烟感火灾报警探测器,且报警触发后,警报声应能覆盖整幢建筑,实时报警信息应接入公共信息系统。

3.用于出租的房间应设有外窗,设置位置不应低于1.1米,外窗可开启面积应能保证人员有效逃生。

八、《管理办法》有效期

《管理办法》2025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1231日止,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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