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木街道河长制(解读)

索引号 SY0024579280202200098 发布机构 花木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11-03


 

一、 花木街道河长制会议制度

二、 花木街道河长制信息报送和共享制度

三、 花木街道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四、 花木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 (试行)

 

一、花木街道河长制会议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推进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 2017〕2 号)、《浦东新区河长制实施方案》(浦委办发〔2017〕7 号)文件精神,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

第二条 (主要内容)

花木街道河长会议,主要包括:街道总河长会议、街道河长办工作会议、街道河长办专题会议和街道河长办联络员会议。

第三条 (街道总河长会议)

街道总河长会议由街道总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出席人员:街道第一总河长,街道副总河长,街道河长办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街道河长办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另行通知。

会议主要事项:

1、传达、贯彻中央、市河长制工作要求和会议精神;

2、总结上一年度本街道河长制工作,研究、部署当年度河长制重点工作;

3、研究、制定本街道河长制工作的政策、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4、通过上一年度各社区河长制工作的考核排名;

5、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

6、经街道第一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它事项。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至各相关单位。

第四条 (街道河长办工作会议)

街道河长办工作会议由街道河长办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出席人员:街道河长办成员单位及各级河长。其他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另行通知。

会议主要事项:

1、传达、贯彻市、区河长制联席会议和市、区河长办工作会议

精神;

2、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

3、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涉及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要问题;

4、研究协调河湖管理和保护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5、研究并初步确定各河长工作的年度考核排名;

6、推进区总河长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7、需研究的其它事项。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至各相关单位。

第五条 (街道河长办专题会议)

街道河长办专题会议由街道河长办主任或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原则上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出席人员:河长办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河长。其他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另行通知。

会议主要事项:

1、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2、研究河长办成员单位或相关河长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3、其他需要召开会议的事项。

会议视情形成会议纪要,经街道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至各相关单位。

第六条 (街道河长办联络员会议)

区河长办联络员会议原则上由区河长办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或指定其他领导召开。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出席人员:街道河长办常务副主任,街道河长办人员,街道河长办成员单位联络员,各相关河长和联络员。其他出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另行通知。

街道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和各河长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如果人员有变更和调整应及时通报街道河长办。

会议主要事项:

1、学习市、区有关河长制工作的文件精神;

2、跟踪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及河道综合治理进度,督查整改情况;

3、梳理需要提请街道河长办会议协调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

4、研究分析治河护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

5、部署落实治河护河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6、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

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街道河长办负责跟踪进度。

第七条 (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花木街道河长制信息报送和共享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进一步落实河长制,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 2017〕2 号)、《浦东新区河长制实施方案》(浦委办发〔2017〕7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送原则)

及时:工作信息及时收集、定期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直呈直报。

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真实准确。

典型:重点报送河长制推进过程中好制度、好经验、好做法。

共享:河长制工作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 (信息专报)

(一)专报信息报送。各社区河长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街道河长办,街道河长办负责整理、汇总、上报街道河长办主任。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社区河长办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

(三)专报信息内容。各社区河长需立即呈报街道一级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街道河长办的信息。主要专报事项包括:

1、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2、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3、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4、其他需要上报的事项。

第四条 (工作月报)

街道河长办向区河长办报送内容:

1、贯彻落实区总河长会议、区河长制工作会议重大决策、部署等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

2、河长制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河长制工作任务,主要是指区河长制实施方案中确定的6 类20 项任务。在报送工作进展的基础上,重点突出推进工作过程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以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3、河长制组织机构建设,河长制制度、机制建设等动态;

4、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舆情信息等;

5、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报送方式:相关信息通过《浦东新区水务信息共享服务云平台》河长制工作专区报送。

报送要求:每月 20 日前(遇重大节日应提前)完成信息报送。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条 (信息共享)

通过政务网站、花木街道河长制微信群、浦东河长 App 等各种渠道共享河长制工作信息。

实现共享的工作信息包括:河道水质、河道基本属性、数据统计分析、河长制工作制度、工作文件(含通知、方案、政策、各种报表等)、工作简报、河长名单、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河道投诉建议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信息汇总)

各社区河长按要求,及时、规范、统一上报信息至街道河长办。街道河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河长制信息报送和共享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

第七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花木街道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及时掌握各社区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社区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 2017〕2 号)、《浦东新区河长制实施方案》(浦委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街镇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督查。

第三条 (督查主体及对象)

街道河长办对各分社区河长办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 (督查内容)

河长制 “四个到位”落实情况:(1)实施方案到位:分社区的河长制实施方案;(2)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社区河长办的能力建设情况,河长名单公布及其规范性、动态性,河长办监督电话接听处理情况;(3)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包括但不限于河长制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和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制度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4)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社区河长办使用《浦东新区水务信息共享服务云平台》河长制工作专区以及信息上传等情况,以及辖区内河湖保护和管理定期评估情况等。

水污染防治行动和水环境治理情况:( 1)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情况;(2)农村生活污水改造情况;(3)控源截污措施实施情况:沿河工业企业治理、截污纳管、雨污混接调查改造、畜禽养殖场治理等。

河湖水面积控制情况:( 1)河道蓝线专项规划落地情况;(2)河湖水面积增减情况。

“三无”居家船情况:按照《上海市河道“三无”居家船舶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督查河道内“三无”居家船舶的整治效果。

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 1)沿河“五违”管控情况;(2)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情况。

水生态修复情况:( 1)河网水系连通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2)河道日常管理养护实效。

执法监管情况:擅自填堵河道等涉水违法行为执法情况。

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区第一总河长、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河长办领导批办事项,或区河长办工作会议、区河长办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的推进实施情况;中央、市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形式)

每年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督查方案,明确当年度督查的主要内容、具体安排。根据督查工作量的情况随机邀请与被督查对象无隶属关系的分社区河长办参与督查工作。采取《花木街道河长制微信群》数据统计及实物台账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六条(督查流程)

1、督查工作小组听取被督查对象的汇报(对照本制度中的督查内容);

2、督查工作小组根据督查需要进行相关工作问询;

3、督查工作小组对督查目标进行实地检查,进行询问并记录;

4、督查工作小组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工作和现场影像资料采集工作;

5、督查工作小级现场督查结束后,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和照片,梳理问题并形成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现存问题、整改意见。

第七条(督查整改)

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报街道河长办领导,并反馈分社区河长办。社区河长办应抓紧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通过《花木街道河长制微信群》报送街道河长办。街道河长办将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复查。

第八条 (督查结果运用)

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形成报告,报送街道监察审计室。督查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年底考核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附则)

1、督查内容根据河长制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花木街道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切实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 (沪委办发〔2017〕2 号)以及《浦东新区河长制实施方案》(浦委办发〔2017〕7 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主体及对象)

按照 “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街道一级河长对分社区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街道河长办对各社区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街道河长制工作的考核分为基础工作考核与年度特色工作考核两部分。

(一)  基础工作

1.组织机构运行情况:主要考核各分社区河长办机构运行是否有效,工作开展是否顺畅,是否做到“实体运行、专人专岗、经费保障”;

2.河长办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办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基本制度建立情况;

4.河长履职情况;

5.河道整治与长效管理情况;

6.河道水环境质量情况;

7.信息报送及共享情况;

8.河长制方案中其他应该完成的主要内容。

(二)年度特色工作

1、区总河长会议确定的本年度河长制重点工作;

2、督查事项的落实、整改、完成情况;

3、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区河长办交办的事项;

4、各分社区河长办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的其他创新、特色工作。

第五条 (考核形式)

考核主要采取客观打分、自查自评、述职评议等方式进行。

(一)客观打分

1.《花木街道河长制微信群》在日常工作中采集到的数据汇总、分析;

2.有效处理浦东河长App、浦东e 家园、12345 热线及58606677 河长投诉热线等举报投诉问题;

3.浦东河道巡检管理系统中各街镇养护单位巡查的相关数据;

4.第三方测评数据;

5.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到的其他数据。

(二)自查自评

结合各社区实际,社区河长办就各自的特色工作,进行自查自评。

(三)述职评议

各社区河长撰写履职报告,并将报告上传至《花木街道河长制微信群》。街道河长办进行随机抽取评议。

第六条 (考核分值)

年终考核实行 100 分制,其中客观打分占60%,自查自评占20%,述职评议占20%。设置附加分5 分,对于工作有创新,在市、区河长制工作中被树为典型和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市、区表彰的,经认定可以酌情加分。

第七条 (考核时间)

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定于每年 12 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八条 (考核等次划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优秀:考核得分 95 分以上(含95 分)。

良好:考核得分为 85 分以上(含85 分)。

合格:考核得分 60 分以上(含60 分)。

不合格:考核得分 60 分以下。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河长制实施情况纳入街道目标管理。街道河长办完成考核评分,每年第四次河长办工作会议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街道河长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送交组织人事部门,将此作为对社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挂钩。

第十条 (奖惩措施)

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分社区,予以通报表扬。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积极发现各级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开展年度优秀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河长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相关分社区河长办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街道河长办作出书面报告。对因履职不到位或失职渎职导致发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遭到破坏、水面率失控、水资源保护不力、执法监管不严等严重后果,在追究河长责任的同时,按照新区的有关规定追究当地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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