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行镇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3-01437
文件编号 浦高行府〔2023〕4号
发布机构 高行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3-24

关于印发《高行镇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办公室、事业单位、镇属公司、各居(村)委、民非企业、社团组织(团体):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高行镇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印发

 

 

高行镇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行镇预算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浦府〔2012328号)、《浦东新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浦府〔201232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预算单位是指高行镇机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预算单位占有和使用,由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入,以及接受赠送、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限1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状态不变;通用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含)以上,家具、用具及装具,图书和其他符合标准的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1000元(含)以上

单位价值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但以批量形式购入的同类物品视作固定资产。批量的标准: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且总价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同类物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除外)。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其他符合标准的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

第六条 镇固定资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决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镇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编制修订本镇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审核固定资产的申购和处置工作以及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镇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系统平台、固定资产卡片的日常管理,按规定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处置等相关手续,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定期完成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报告等工作。

镇财政所(记账中心)的主要职责:固定资产的会计入账工作,配合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预算单位完成固定资产的账务核对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

(一)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购建根据《高行镇政府财力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购建。

(二)固定资产采购(房屋和建筑物除外)。

1.政府采购管理。

预算单位采购的固定资产属于浦东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附件2),统一按政府采购渠道进行采购。

2.非政府采购管理。

预算单位采购的固定资产属于非浦东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示的物品,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附件2),经审批程序后进行采购。

(三)其他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

以自制、无偿调拨、盘盈、接受捐赠以及其他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价、验收,并登记入账。

第八条 固定资产采购审批程序:

(一)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附件2)和固定资产采购需求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预算单位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三)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初制定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提出采购意见。

(四)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五)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购,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购,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需报镇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执行。

(七)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购,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需报镇长办公会议、镇党委会议审定同意后执行。

对需经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审定的固定资产采购,由镇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申购部门每月集中上会。

第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程序:

(一)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固定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执行电子集市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二)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固定资产,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审批程序完成后可自行采购。

(三)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固定资产,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审批程序完成后,由采购部门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线下评标活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评标小组由采购部门代表和代理机构邀请的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预算单位根据采购程序完成固定资产购置,资产经核实确认后,由资产管理员据实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平台,并完成卡片制作、标签粘贴,同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确认单》(附件3)并附发票、合同等报账资料及《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附件2)一并交镇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

(五)镇财政所(记账中心)财务人员根据完整有效的采购凭证及时拨付货款、及时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分类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两大类:

固定资产第一类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固定资产第二类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拨)、对外捐赠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镇主要领导审核,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办理相关处置手续。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条件:

(一)固定资产出现故障或损坏、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50%或无修理价值的。

(二)固定资产被盗或丢失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实际无法使用或灭失的。

(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达到处置条件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预算单位向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废资产处置的书面请示(附件4)并附《浦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附件5)主送镇人民政府,由镇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受理。

其中《浦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附件5)需审核并完成签字确认手续:

1.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报废条件进行审核后签字确认;

2.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对报废资产进行账实审核后签字确认;

3.预算单位负责人和预算单位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后签字确认;

4.镇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字确认。

(二)镇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对预算单位提交的上述处置请示和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核后报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审议。审定通过后进行资产评估,并及时出具《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6),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后向新区财政局报备,进行报废资产的处置工作。

(三)预算单位根据上述材料(附件4,附件5,附件6)、评估报告、报废资产交接清单等资料(一式三份)进行固定资产核销工作:

1.一份由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员留档,作为资产系统数据核销的依据;

2.一份交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作为账务核销凭证;

3.一份交镇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产生的残值,预算单位应该及时上交镇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单位不得私自留用固定资产报废残值收入。

第十五条 属于固定资产第一类处置范围的其他处置事项,其处置程序参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进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拨)、对外捐赠的处置程序

第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拨)是指在不改变固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拨)的主体范围为我镇各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分类和程序:

(一)同一预算单位所属部门间的调拨,由预算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镇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跨预算单位间的调拨,划出方和接收方形成协调意向协议,双方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由划出方报镇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并附接收方同意调拨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间的调拨。分为以下两类:

1.下拨(区拨镇),由区拨单位附镇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报批区财政局。

2.上拨(镇拨区),由镇拨单位附区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经镇财政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的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书面请示。

(二)《浦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见附件7)。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无偿调拨(划转)固定资产清单。

(五)其他。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的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浦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见附件7)。

(三)捐赠报告(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资产数额及交接手续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本单位捐赠事项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五)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决定捐赠的文件。

(六)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七)其他。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

受赠方出具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如无法索取上述收据的,则受赠方所在的基层政府出具证明。捐赠双方以此凭证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一条 镇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指导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年度清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需组织完成本单位固定资产年末的清查盘点工作,并由相关责任人在《固定资产盘点单》(附件8)上签字确认。在盘点工作结束后,预算单位应形成书面报告交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预算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说明情况、调整差异,保证当年会计年度的账账、账卡、卡实、账实相符,差异情况严重的,由镇纪委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并落实责任主体。

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镇预算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并形成资产分析报告提请主要领导审批。同时,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镇财政所(记账中心)做好相关的账务调整,以保证固定资产账实一致。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真正落实“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有效盘活使用,严格按照标准合理配置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配备、账实相符情况、配置效率、使用效果、处置以及残值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实施跟踪问效。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积极完成固定资产的盘点、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预算单位和资产使用人查明原因,分别出具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情况严重的,由镇纪委监察部门介入调查,落实责任主体。相关材料经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审定同意后,由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调离、退休等原因,预算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退还交接手续,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中登记变更实际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变卖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况严重的,移交镇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当年会计年度决算仍存在固定资产差异的预算单位,应当暂停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计划。对通过整改完成了上述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预算单位,则在年度预算调整时上报镇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恢复执行固定资产采购预算计划。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固定资产采购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审批和采购的,采购部门应出具情况说明,经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本规定执行验收入账程序。

第三十条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需要,部分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要求遵照本规定执行。

机关内设机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归口管理,联合居委固定资产由社建办归口管理。

社会团体(组织)、民非企业、镇属公司、村等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定由高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规定202341日起施行2023114日至331日期间,符合本规定内容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高行镇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

3.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确认单

4.关于××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请示

5.浦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6.浦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7.浦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8.固定资产盘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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