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桥镇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0029 |
文件编号 | 宣府〔2023〕154号 |
发布机构 | 宣桥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1-02 |
宣府〔2023〕154号
关于印发《宣桥镇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居委:
现将《宣桥镇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12月29日
宣桥镇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浦东新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浦民发〔2023〕4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下称“居委会”)经费保障,规范居委会经费使用,切实提高居民区治理和服务能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区,结合我镇居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居委会的财务活动须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守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列支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
(二)科学使用原则。居委会应综合考虑其功能定位和现有资源配置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体现特色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安排各项经费支出。
(三)勤俭节约原则。居委会经费使用应自觉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开支项目和经费支出,并逐步建立健全厉行节约长效工作机制。
(四)公开透明原则。居委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列入居务公开范畴,定期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二、保障范围
本实施细则经费保障范围包括公用经费、自治工作经费两部分,由各居委纳入年度预算。
三、保障标准
居委会工作经费根据其管辖户数规模核定,一般每年不低于10万元。
(一)公用经费。根据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实有人数,按照人均6000元/年的标准予以核定。
(二)自治工作经费。根据自治金项目、结合居委会规模设定,800户及以下不低于6万元,每增加200户增加0.5万元,1800户以上不低于9万元。
居委会自治工作经费核定标准
核定依据 |
自治工作经费(万元) |
户数规模≤800户 |
6 |
800户<户数规模≤1000户 |
6.5 |
1000户<户数规模≤1200户 |
7 |
1200户<户数规模≤1400户 |
7.5 |
1400户<户数规模≤1600户 |
8 |
1600户<户数规模≤1800户 |
8.5 |
1800户<户数规模 |
9 |
四、使用范围
(一)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居委会的水电煤、电话、网络、有线电视、饮用水等运行费用、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购、零星小额修理、业务培训等支出。
(二)自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居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居民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开展各类自治金项目和社区服务活动。
五、经费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作经费的计划管理。各居委会应依据镇财政预算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上报年度工作经费计划,内容应包括工作经费的总量、主要用途、重点项目支出安排等。对居民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应逐步健全自下而上的形成机制,以居民为主体开展自治金项目,提高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没有列入计划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支出。
(二)优化完善工作经费的使用流程。以“照章审核、严格准确、便捷高效”为原则,进一步优化居委会工作经费的审批使用流程。居委工作经费由居委会党组织书记和主任共同初审后,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和镇长审批。
(三)强化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居委会工作经费一般实行“居账镇管”。由镇财政设置专账进行分别核算,定期开展审计、加强监管。各居委会应根据实际支出登记台账,并将其纳入居务公开范畴,接受居民监督。涉及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按财务相关规定完善入库入账。
(四)规范工作经费使用支出。各居委会应按照“统一预算、统筹执行、同步监测”的原则加强项目全口径资金(包括非政府财政资金),对项目申报预算的配比进行合理使用,花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既定额度,不得私自变更项目。经费报销应遵循合规、合理、适度原则,项目经费一般不适用于采购固定资产,不得购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物品;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居委会办公费以及社工补贴(慰问)、奖金、加班费等费用;动迁安置社区和老集镇社区各类活动的志愿者或临时用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工作经费的20%,商业社区各类活动的志愿者或临时用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工作经费的15%;兼职委员每月补贴不超过200元,兼职主任每月补贴不超过300元;活动费、广告设计、图文制作、零星维修维护需向镇主管业务部门一事一报一审,经费规模原则上不能突破上年度各经费实际发生数的60%,其中零星维修维护原则上仅限于居委办公区域。
六、其他
1.居委会资金使用绩效纳入居委会及其成员工作评价范围,作为居委会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2.居委会除自治工作经费外的其他经费使用参照执行,但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3.本实施细则实施中如遇国家、市、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镇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4.本实施细则由社建办和财政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1.宣桥镇居委部分经费使用申请审批表
2.宣桥镇居委相关经费申请审批表(一事一报)
宣桥镇党政办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