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5-01154
文件编号 新府〔2025〕9号
发布机构 新场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2-19

 

 

 

新府〔2025〕9号                    

 

关于印发《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镇属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委:

现将《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

2025219

 

 

 

 

 

 

(此件主动公开)

 

新场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2025年2月19日印发

 

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务、审计、监察管理制度,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新场镇机关各科室、镇属单位、各村(居)、镇属企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其它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重点区域内非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立项、备案和竣工验收管理。

具体包括:

1.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河道、桥梁、市政配套工程、土石方、桩基、绿化、环卫设施、土地平整等项目。

2.土地前期开发:土地储备、动拆迁、减量化、土地复垦等项目。

3.公共事业:学校、卫生中心、文化(体育)中心、老年中心(敬老院)、村居委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事业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装修项目。

4.农业基础设施:排灌设施、田间设施、驳岸堤坝等项目。

5.其它工程类建设工程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实施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建设工程项目。严禁未批准先实施;严禁擅自增加工程量;严禁无故变更设计内容。

(二)集体讨论原则。

本镇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应该符合新区及本镇发展规划,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统筹各类财力资金,着力解决社会及民生问题,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科学性,量入为出原则,按照“三重一大”管理办法,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计划管理原则。

对使用本镇镇级及以上财政、其它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各预算部门申报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以下简称资金计划),在计划审批下达方后可申报立项实施;对村(居)委使用集体或其它资金的,由村(居)经本级财务管理制度批准后方可按计划内项目相关程序申报实施,鼓励村居制定建设项目计划。

(四)公开透明原则。

在工程设计、预算决算、立项、采购、施工、施工监理、财务(投资)监理、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对我镇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规范性管理。

三、管理职责

加强我镇建设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负责我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下设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立在规建办,负责具体工作。

(一)规建办(项目办)。

1.负责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拟定、修订、解释;

2.牵头相关部门,编制项目计划方案,编制资金计划、采购计划方案;

3.根据镇党委、政府、人大审定的项目计划和政府采购年度计划(以下简称采购计划),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采购委托申请,并牵头组织项目采购工作;

4.负责核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备案、参与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城建中心。

1.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方案、实施条件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造价咨询审核、投资控制审核工作;

2.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备案审核,并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规范性管理,实施进度的督查督办等;

3.牵头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4.审核并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归档工作;

5.对总投资100万以下且建设面积300平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开展管理工作。

(三)新场古镇保护开发建设工作部(项目联审小组)。

1.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古镇重点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方案、实施条件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

2.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备案审核,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规范性管理,实施进度的督查督办等;

3.牵头组织古镇重点区域内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财政所。

1.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

2.付款手续的监督;

3.资金拨付。

(五)审计办。

1.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价、审计工作;

2.负责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六)党政办。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归档管理工作。

(七)监察办。

1.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指导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2.对管理不善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产生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八)项目实施单位。

机关科室、镇属单位、镇属企事业单位、各村(居)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根据工作需求,编制本条线和本单位的项目计划方案、资金计划方案及采购计划方案,经批准后按程序提出立项申请;

2.负责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落实建设工程项目资金;

3.参与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4.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甲方责任;

5.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推进、文明施工、安全和质量控制以及材料汇总;

6.将需移交养护的项目验收表抄送至养护公司等主管单位,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后顺利建管交接。

上级批复实施单位为新场镇人民政府的项目,各责任单位按部门条线分工职责范围内,可委派代管单位。

(九)代管单位。

1.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

2.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相关单位监督。

3.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实施。

4.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后,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落实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保修责任。

5.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建设项目做好推进工作,代管费可按上级文件核定。

四、管理程序

(一)项目计划管理。

1.每年预算编制时,由各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拟全部或部分使用镇级及以上财力的项目计划报送至规建办(项目办)进行汇总和初审(详见附件2)。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步申报采购计划。

2.规建办(项目办)初审后,由财政所根据我镇年度目标任务和财力资金安排等情况,核定镇级资金计划及采购计划。

3.由规建办(项目办)将镇级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讨论,在每年11月份形成全镇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及采购计划方案,纳入年度全口径预算方案,按预算程序审定后正式下达。

4.建设项目计划有效期为1年,1年内未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终止实施。确需继续实施的项目,应重新申报计划。

5.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在实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金额或增减建设工程项目的,一般于每年6月份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计划及采购计划调整方案,按程序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立项管理。

1.纳入项目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必须要申报立项。申报立项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实施可行性等相关资料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城建中心,如涉及土地、河道、环保、林业等问题,由城建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前期论证。

2.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4)并附齐所需材料经城建中心前期论证后交规建办(项目办),由规建办(项目办)审核、受理后向领导小组申报立项。附件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3.建设工程项目需占用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等临时用地的,须经用地主管职能部门批准。

4.村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立项时依据村集体资金管理文件规定开展。

5.未纳入全镇项目计划、资金计划、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三)项目采购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由规建办(项目办)牵头,会同项目实施单位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

1.采购准备

1)按照财政部、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规定,工程的采购意向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意向。按新区规定,需要公示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2)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财务(投资)监理,投资额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实施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立项批准后,经财务(投资)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投资总额,根据审定投资额实施采购活动。

2.采购实施

采购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两种方式,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平台根据规定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海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进行。

工程类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由实施单位对拟定参建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填报三重一大决策合同清单(附件5-5),交规建办(项目办)汇总上会,通过“三重一大”内部集体决策后,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

2)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采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投标人不足3 家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应当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相关信息、还应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相关信息。

3)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建安费100万元(含)以上-400万(不含)的,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按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

4)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建安费40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线下采购公告;园林绿化类应按新区环保局林业站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的相关规定报建及进行公开招标工作。

5)对建安费400(含)以上且总投资5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满足建设需求明确、建设规模明确、技术标准明确的情况下,可采用设计牵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开展招标工作。

6)镇所属集体性质公司以及村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政府采购主体的工程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通过中国招标与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工程服务类项目:

列入浦东新区中介集市服务事项目录(附件5-4)的服务事项按《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1)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招标代理、财务(投资)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由实施单位对拟定参建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交规建办(项目办)汇总上会,通过“三重一大”内部集体决策后,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

2)建安费100万以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总投资400万以下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由规建办按年度计划情况统一委托。

3)预算金额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招标代理、财务(投资)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中标单位,采购活动应当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相关信息、还应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相关信息。

4)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在建交委报建的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项目,应在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网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线下采购公告;招标代理、财务(投资)监理等其他建交委不受理的工程类服务项目,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按限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5)镇所属集体性质公司以及村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政府采购主体的工程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通过中国招标与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6)应当在浦东新区中介集市公开选取的服务机构,应根据《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实施。

3.采购管理办法中未有规定的,按上级办法实施。

4.上级办法中未有规定的,报镇三重一大决策后实施。

(四)项目合同管理。

1.按《新场镇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实施。

2.建设工程项目须由通过规定采购方式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实施,并按规定程序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6)等。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采用国家或本市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前实施单位应进行司法审核,签订后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如实施单位有补充要求的,签订补充合同;

2)合同中发包人、承包人必须与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所确认的采购人、中标人一致,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采购人、供应商主体一致,工程不得转包、分包;

3)合同工期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一致;

4)合同最终以审价为准办理工程价款清算。

3.工程开工前,原则上中标单位需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收属地手续。

(五)项目施工管理。

镇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需办理“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备案表”(附件7)后方可施工,具体流程如下:

1.项目完成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后,正式动工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项目施工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提交城建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城建中心报规建办(项目办)核定。

2.施工单位报科学合理的施工计划,并报城建中心备案,施工备案核定后,抄送综合行政执法队、土地管理部门、城运中心、路政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各职能部门有另行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完成后方可开工。

4.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验收,产生后果的,追究责任。

(六)工程量变更、签证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施工图纸予以实施。

2.确实因为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工程量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量变更的理由以及拟变更工程量清单,由城建中心牵头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规建办(项目办)及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核定后,填写“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签证会签单”(附件8)。按分级管理的方式审批后实施。

1)对于工程量变更、签证后不超过合同价的,按流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对于工程量变更、签证后不超合同价10%且金额不超过2万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3)对于工程量变更、签证后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超过2万但不超30万的,按流程由镇长办公会审批。

4)对于工程量变更、签证后金额超过30万的,按流程由“三重一大”决策审批。

5)合同价高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需包含不可预见费用,签证变更原则不超不可预见费用额度,超不可预见费的应经“三重一大”决策。

6)原则上工程量变更,不能超过原设计方案工程量的20%

7)原则上工程量变更,不能导致原采购方式发生变化。

3.工程量变更后超合同价部分,项目实施单位需落实资金并与施工单位等依法签订补充合同,完善相关手续,交送城建中心报备。

(七)项目资金管理。

1.有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所需资金,在项目采购完成,确定项目投资金额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或预算单位申请资金,资金由财政所依规拨付。

2.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投资)监理、检测、施工等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招标代理等前期工作合同和物探检测等施工中一次性合同在无审计情况下在工作完成后即可支至付100%;施工合同签订后最高可以支付合同价30%的进度款,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投资)监理等合同参考施工合同。送审后最高支付至合同价(送审价低于合同价按送审价)的80%

3.所有工程项目预留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清算。

4.投资计划和资金支付计划分别管理。

5.资金支付计划应包含历年项目的支付结算及新增项目的进度需求。

6.资金计划应于项目投资计划同步申请上报。

7.资金计划由规建办、财政所审定并经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决策后实行。

(八)项目竣工管理。

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实施单位组织工程完工验收,自验合格形成报告后向城建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1.城建中心牵头项目实施单位、各参建单位、审计办、规建办(项目办)等相关部门成立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出具竣工验收成果报告,签盖“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10)。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无完工验收报告的城建中心可不受理竣工验收。

2.未经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未按程序申请工程量变更、签证而擅自实施的工程量,不予验收。

3.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城建中心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工程资料存档清单(附件11)进行档案整理,项目实施单位须把归档材料交城建中心汇总,待所有归档材料齐全后由城建中心送交镇档案室归档。未交付归档资料,城建中心将不执行后续程序。

4.有上级专项验收的项目,以法定验收为主,镇里不再安排验收。

(九)设施移交及固定资产登记。

1.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形成的设施,移交使用单位或城运口相关职能部门等主管单位进行管理、保洁等工作。绿化管理项目设施量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日常保洁由城运口负责。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移交所需资料齐全并有养护预算的项目,在质保期满后由实施单位同城运口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2.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项目工程审计审价管理。

1.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九十日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至审计办。

2.审计办或审计办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审价报告。

(十一)应急管理。

根据《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116号)执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火灾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2)防汛、排涝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3)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4)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5)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

6)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区政府同意的其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2.涉及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重大舆情、专项整治、文保历保建筑抢修等需急修抢修的工程,以及上级部门督办要求立即整改、完工的项目,以消除当前险情、妨害和完成上级部门工作部署为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形成项目方案、资金概算,经“三重一大”审议通过,方可择优选定具有承包资质的企业先行抢险施工,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不进行招投标,由实施单位通过“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直接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承包。并将承发包资料报送区建交委、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2)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应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3.上级部门督办要求限时整改、完工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需尽快启动实施的工程,按如下程序开展立项:

1)由项目实施单位形成项目方案、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等,提请“三重一大”审议;

2)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场镇财务管理工作的办法>的通知》(新府202067号文)要求完善资金计划;

3)经“三重一大”讨论通过后,申请建设项目立项并按规定实施。

五、古镇重点区域内项目管理

针对古镇重点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由新场古镇保护开发建设工作部作为区域管理机构,并牵头成立项目联审小组,项目联审小组由新场古镇保护开发建设工作部、规建办、文化中心、城建中心、城运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组成。

(一)区域内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1.项目投资方如有意向投资,需向新场古镇保护开发建设工作部提出申请,申请许可后,投资方启动编制施工方案。项目方案须与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和浦东新区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相契合,任何项目不得破坏古镇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

2.方案编制完成后,报新场古镇保护开发建设工作部(项目联审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新场古镇保护开发建设工作部(项目联审小组)报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应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3.审批通过后,投资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图编制并组织施工。项目开工前需向新场古镇保护开发建设工作部(项目联审小组)申请施工备案。

(二)区域内建设管理规定

1.在新场古镇的遗产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影响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影响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2.在新场古镇的遗产区、缓冲区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危害遗产安全、破坏遗产环境的活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3.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除遗产要素的保护、修缮、展示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按程序申报实施。

历史风貌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如有其他上级要求,按上级文件执行建设。

六、纪律要求

1.各级党员干部应带头遵章守纪,不干预、不干扰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规建办(项目办)、城建中心、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参建各方应遵循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有不良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我镇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七、其他说明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2.新场镇    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表

3.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4.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

5.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6.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廉洁自律承诺书

7.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备案表

8.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签证会签单

9.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

10.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

11.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资料存档清单

12.新场镇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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