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三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2024年修改版)》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4480
文件编号 浦三府〔2024〕50号
发布机构 三林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8-23

机关各部门,各镇管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村

三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2024年修改版)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2024822                        

 

 

 

 

 

三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

2024年修改版)

 

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审投一[2018]48号)、《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浦审[2019]63号)、《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三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三林镇建设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财政与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加强建设工程类项目竣工决算审价、审计工作。确保镇财政与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计监督范围

由镇政府财政资金、镇属企业、村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类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在结算支付全额工程款前,必须执行先审计(审价)后付款原则。建设类项目主要指:土建、改扩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绿化、桥梁、电脑网络建设、河道疏浚、卫生、文体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工程。

 二、审计监督管理

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镇审计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镇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项目的投资规模实施分层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镇财政、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审价),对本镇投资建设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附件1

(一)镇财政与集体资金投资建设所有工程类项目由镇审计室直接组织实施审价、审计工作。审计室通过择优选取或竞价选取的方式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委托审价、审计、管理与监督。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入驻浦东新区中介集市服务管理平台名录的中介机构或中标入围浦东新区委托社会审计统一管理平台名录库的中介机构。

(二)市、区财力投资的建设类工程项目,原则上按上级审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由上级单位直接审计,镇相关建设主管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施工合同等资料报审计室备案,待该项目审价、审计结束后,提交1份审价、审计报告至审计室留底;由上级委托三林镇人民政府审计审价的,按上级操作要求执行,无相关要求的按本镇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执行。

三、审计监督内容

对项目建设程序、招投标、承发包、合同管理、资金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和纠正,促进本镇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四、审计监督程序与方法

(一)年度审计计划

原则上年末各单位应梳理已竣工验收完毕项目及已上报项目办(经发办)次年储备项目,对其中拟送审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镇审计室,书面资料包括投资建设项目名称、立项批复(区、镇两级批复)、项目资金总额、拟开、完工日期等信息,由镇审计室汇总整理后拟定年度审计(审价)计划。(附件3)

(二)加强送审时间控制。

一般情况下建设投资工程类项目完工且完成竣工备案后3个月内提交送审材料。由规建办(项目办)定期汇总完工且完成竣工备案的项目并抄送审计室,审计室对未及时送审的加强督促,报镇主要领导。

(三)建设类工程项目审价申请。

由建设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向镇审计室提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审价)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限长、工程量大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递交材料申请审价工作的项目,根据情况适当延期1个月。具体递交以下材料:

1、立项(储备)批复、会议纪要(含送审稿)

2、开工确认单或应急确认单;

3、完工确认单(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鉴定表);

4、送审价超合同价超支情况说明;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承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合同协议书、工程预算书等);

7、招标文件;

8、投标文件;

9、工程结算书(送审结算书GBQ6格式文件拷至U盘);

10、工程施工联系单、签证单、核价单及设计变更单等;

11、竣工图(包括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等相关附件(根据附件注解内容提供相应PDF文件)

12、其他相关材料。(详见附件4、附件5

(四)加强审价环节时间控制。

1、在审价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获取完整结算资料的情况下,于2个月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初步核实意见。施工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原则上须在1个月内向建设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协商,协商结果交审计室审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当年度按初步核实意见出具保留意见的审价报告。

(五)对历史结存项目的清理。

1、审价范围:2024年前形成的历史结存项目,按批复价或合同价就低原则送审。

2、还原事实:(1)项目前期阶段缺失环节部分资料:由该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会商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时任相关人员签字、盖章)。(2)项目实施阶段缺失部分资料:如施工方上报的工程量(含隐蔽、搬迁)以及变更的工程量未履行相关程序确认、变更的,由该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确认。

3、提请审价:由建设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审计室会签后报镇长、书记同意。

4、计价取费和审核意见:由审计室聘请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审价,未约定计价取费标准的参照当时市场信息价计价。对具备察看现场的项目按实际勘察结果出具审价报告;对不具备察看现场的项目出具带保留意见的审价报告。

5三重一大程序:由该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和实施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镇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

(六)建设类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一般情况建设类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对象为工程项目中的二类费用:代建费、设计费、投控费、监理费、工程审价费等。原则上,含市、区财力投资的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项目(如新区抽查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由镇财政资金投资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类工程项目,建安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室牵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费用在该项目二类费用中列支。(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

(七)服务类、货物类等项目中涉及工程内容审价申请。

服务类、货物类等项目中涉及工程内容需审价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1、资金来源为市、区财力补贴的项目,400万以下(不进行公开招投标)由该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附说明,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至镇审计室、分管领导会签,并交至镇长审批;400万及以上(公开招投标)由建设主管单位交分管领导会签后,报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若项目资金来源为镇财政资金,一般情况下建设主管单位将工程这部分内容重新整理后报至镇项目办立项,并按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送审;涉及特殊情况的项目经镇主要领导批示后按要求进行送审。

(八)实施分级审核把关

1、工程决算送审价超过合同价,但不超过建安批复价的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附说明,经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工程决算送审价超过建安批复价动用预备费的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附说明,经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报党委会审议。

3、工程决算送审价超过建安批复价与预备费总和的项目,镇审计室不受理此项目,请直接至镇项目办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详见附件2

(九)审核监督。

所有提交审计、审价的工程类项目,由镇审计室通过浦东新区中介集市服务管理平台或浦东新区委托社会审计统一管理平台对中介机构进行择优选取或竞价选取,并组织实施审价、审计,工作完毕后及时出具审价、审计报告。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价、审计报告的意见,受托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价、审计报告前,须将报告交镇审计室审核。

五、账务处理和资金结算

(一)建设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审价、审计后,建设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应依据竣工结算审价报告或审计报告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将工程项目成本(包括建安审价费和二类费用审计费)纳入会计核算,付款时必须取得正规有效的工程发票,未经审价或审计的建设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入账核算。

(二)镇审计室按审计工作计划,检查或抽查已审工程项目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

(三)建设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审计、审价工作未完成前,付款金额最多不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80%兑现,审价、审计结束后按审定总价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审计工作要求和相关责任

(一)各建设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首先需查阅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其次不得以承包价名义签订闭口合同,最后工程结算审定价以审计室委托的中介机构审定金额为准。

(二)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镇审计室、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建设主管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基础上对项目投资控制负责,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因控制投资不力、管理失控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涉及有代建单位的应扣减相应的代建管理费或由镇政府取消其代建资格。

(四)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接受廉政监督;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审计人员在接受镇审计室和被审计单位廉政监督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审计质量负责,在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列入本镇黑名单,三年内取消其受委托资格;审计人员或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建设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因建设工程竣工无决算审价、审计报告而支付全部款项的,或未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由镇纪检监察部门视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戒免谈话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悖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八、本《实施办法》由三林镇人民政府授权镇审计室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三林镇于2023630日发布的《三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2023年修改版)》(浦三府〔202389号)废止。

 

附件:1.三林镇建设类工程项目审计(审价)流程

2.工程决算送审计(审价)价超支分级审核流程

3.送审建设项目情况表(计划)

4.三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送审结算审价申报表

5.三林镇投资建设项目申请审价材料表

 

 

 

 

三林镇党政办公室                        20248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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