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林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3-03497
文件编号 浦三府〔2023〕50号
发布机构 三林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6-26

机关各部门,各镇管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村:

《三林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2023621

 

 

 

 

三林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本镇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在合法、合规、合理的框架下运行,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任务:合理编制预算和决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财务核算科学、规范;财务核算科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分析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加强预算单位的财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由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并承担日常财务管理及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五条 镇行政、事业单位、镇管社区、居委以及有财政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镇管部门和单位,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公共预算的管理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指镇行政事业单位年初预算经人代会通过后,由财政拨入的预算经费,为履行职责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有: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一般项目支出、民生保障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经济发展类项目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第七条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一)人员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镇管社区、居委、村委、万(千百)人组织和其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伙食补贴、绩效工资、解缴社会保险费集体部分、抚恤金、离退休费等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

(二)公用支出主要指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公务接待费、印刷费、邮电费、培训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水电煤气费、维修维护费、租赁费、工会经费等。批准购置固定资产、大型购置等,机关内部门原则上由镇党政办集中统一安排购置。

第八条 项目支出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一般项目支出、民生保障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经济发展类项目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1、一般项目支出指各单位(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确保本部门正常运行所发生的工作经费支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切实做到压缩一般性支出的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做到厉行节约。

2、民生保障类项目支出指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包括底线民生、基本民生、质量民生等人民群众最需要的领域,编制民生项目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

3、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指由镇财力安排用于辖区内基本建设方面的实事工程项目支出,包括市政工程类项目、旧改项目、综合整新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社会事业类项目等。各单位(部门)应将当年实施的基建项目编制详实预算(预算需包含工程项目的实施时间、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及上级资金补贴情况等)。

4、经济发展类项目支出是指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和招商安商稳商专项资金。

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是根据新区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项安排用于财政扶持企业经济发展的资金。由经发办、财政所、企业服务中心根据镇实得财力的一定比例编制镇财政扶持情况表,经财政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由新区平台统一下拨。

招商安商稳商专项资金是政府委托招商单位招商引资、安商稳商和服务企业工作,包括招商引资推荐、媒体宣传等招商活动,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等支持企业发展活动,沟通协调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等服务活动。招商安商稳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管理。

5、其他类项目支出指除上述专项支出之外的专项支出预算。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全口径预算管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各项支出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改变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其他财政性资金支出有上级补贴资金、存量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及土地出让金支出等。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部门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统一收回镇财政统筹。对2年以内的部门结转、单位暂存款等财政性资金,如确已没有项目或不再需要拨付的,应上缴镇财政统筹。

其他财政性资金2年及2年以上结余,待征询相关预算单位(部门)后,经镇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预算调整后进行结转,全部收缴镇财政,由镇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资金支出审批及权限

第十一条 审批方式

经人代会通过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均遵循纸质审批及财政网络U8系统额度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资金审批权限

一、纸质审批权限

各预算单位(部门),根据不同资金类型分别填写纸质资金报批单。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人员支出填报《三林镇人员经费报批单》(附件1);公用支出填报《三林镇公用经费报批单》(附件2);项目支出填报《三林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报批单》(附件3);经济发展类项目支出《三林镇XXXX月财政扶持资金审核表》。

其他财政性资金:一般填报《三林镇其他财政性资金报批单》(附件4);前期开发建设项目资金填报《三林镇综合发展项目资金报批单》(附件5)或《三林XXX专项资金申请表》。

1.人员支出

机关公务员及综合执法队员:工资每月由党群办(组织人事)制单、审核、审批后,报新区财政局审核拨付发放,清册报财政所入账核算;奖金、津贴补贴及附加性支出由党群办(组织人事)制单、审核、审批后,由财政所进行拨付发放及缴纳;

事业列编:人员支出每月由党群办(组织人事)制单、审核、审批后,由财政所进行拨付发放及缴纳;

社工:人员支出每月由党群办(组织人事)制单、审核、审批后交至财政所,财政拨款至社工事务所,由社工事务所负责发放。

2.公用支出

单笔支出0.5万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字,党政办、综合执法队、各事业单位及社工事务所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2万元以下需财政所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万元(含)以上签至镇长。

三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按规定程序申报获准的,其费用的报销不论金额大小,均由部门负责人初审、财政所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出国、出境的报销费用一律须镇长加批。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由接待单位提供完备的凭证并填报《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审批后交至财政所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标准按照《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浦委办发〔20155号)文件执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按单位批准保留车辆数、种类等按统一核定标准执行。

3、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由各预算单位(部门)经办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财政所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需镇长审批。

经济发展类项目支出涉及财政扶持及安商稳商经费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上报至财政所审核,分管领导审定,镇长审批后,落实相关资金下拨流程。

4.其他财政性资金

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资金审批表,列入年度预算的标明资金支出来源,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所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需镇长审批。

5.未列入年度预算资金

由预算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镇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明确资金来源,按资金类型进行审批。

二、线上U8审批权限

1.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与纸质审批保持一致。

2.线上U8审批与纸质审批流程进行同步申请。

3.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支出在U8系统中进行线上审批;其他财政性资金在三林其他财政性资金支出系统中进行线上审批。

第十三条凡涉及三重一大的资金项目按《三林镇党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执行。

大额资金使用的标准,按照覆盖从宽、限高从紧、执行从严的原则确定。其中,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需要追加的、支出标准在3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标准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的设定、使用和管理情况;集体资产的大额度资金支出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遵照市、区关于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审批范围和权限要分明,原则上不对非本单位或本部门支出的费用进行审批。镇政府综合工作需组织会签。

第五章 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申请经费时必须遵守八项规定和财政支出标准,须持有手续完备的凭证和资金申请表,到财政所办理经费申请。经办人有责任查验发票的真伪,开票人详细填列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经办人在申请经费前必须将各类单据清晰的粘贴在资金申请表的后面,并在资金申请表的附件栏中写明所附单据的张数。出纳人员对经费申请凭证负有审核责任,对审核无误的原始报销凭证加盖付讫章并履行付款;会计人员对经费申请凭证负有复核责任。

一、会议费、培训费经费申请时应当提供:会议(培训)通知、议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讲课费标准(税前):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会议费、培训费具体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6)、《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文件执行。

二、国内公务出差是指在本市范围之外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区域合作、招商引资、走访慰问等公务活动。公务出差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具体开支标准及相关管理按照《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浦委办〔20156号)文件执行。

三、市内公务出行差旅费按照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公务出行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浦财行〔201633号)《浦东新区三林镇关于印发〈三林镇关于市内公务出行差旅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浦三府〔2019105号)文件执行。

部门负责人以下由党政办统一办理,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副处以上人员由镇长审批。

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

四、购买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拨付:

(一)货物类:行政机关、镇管社区及居委会货物类采购预算由党政办汇总统编并实行采购;事业(含参公)单位采购预算由各单位自行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由党政办采购,其他项目自行采购。涉及固定资产采购的应在固定资产系统中做好登记及后续管理。报销需附资料为:签报单、合同(合同内必须列明单价、数量等基本要素)或协议、发票、签收单、履约验收单、合格证等。政府采购项目还须附中标通知书。

(二)服务类:符合《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文件执行,符合《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的服务项目应在中介集市平台实施采购流程后进行经费申请。根据服务性质所附不同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一次性服务:在服务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原则上可一次性支付全款。需附资料为: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时间、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或协议、发票、签收单、履约验收单等。政府采购项目还须附中标通知书。

2.周期性服务:

首次付款: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需附资料为: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或协议、发票、阶段考核表、投控报告、上会材料等。政府采购项目还须附中标通知书。

中期付款: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需附资料为:发票、阶段考核表等。

尾款支付: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需附资料为: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或协议、发票、全程考核表、验收报告、上会材料、履约验收单等。

(三)工程类:工程项目应参照《三林镇政府采购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三林镇建设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执行。其中符合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根据工程进度所附材料,具体如下:

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拨付总资金的30%左右。需附资料为:三林镇建设项目请款表、镇项目办立项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办确认的《开工确认单》、相关合同、发票、报建(如有)和报安、质监证明、阶段性工程档案接收确认单(一阶段)。

工程启动后,可按照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进度款。需附资料为:项目办出具的《开工确认单》、三林镇建设项目请款表、合同、发票、代建单位或项目负责单位、工程监理和投资监理确认的施工进度单。

工程竣工验收,可拨至完成工程量的80%但不超合同价的80%。需附资料为:三林镇建设项目请款表、合同、发票、项目办确认的《三林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鉴定表》及相关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总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投资监理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表(如有)、移交接管证明、阶段性工程档案接收确认单(二阶段)。

审价审计工作以及档案负责单位收档确认完成后,根据审价报告拨至审定价的97%。需附资料为:三林镇建设项目请款表、镇审计室确认的工程审价报告、合同、发票。

质保期满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支付剩余3%尾款。需附资料为:三林镇建设项目请款表、质保金申请表、合同、发票、审价报告、阶段性档案接收确认单(三阶段)、实施主体的确认单、使用或养护单位的工程质量确认单。

原则上工程建安费支付进度按合同价的30%80%(不超过完成工程量的80%)、97%(审价报告上审定建安费)、100%(审价报告上审定建安费)支付。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五、发放物品、补贴及慰问金等,须附发放清单,且领取人本人签字,若本人无法签字则必须两人以上代签。发放对象必须符合纪委及相关上级文件规定。

六、专项资金的支出报销由项目执行单位按照项目年度计划数、上级拨款数额结合投资监理核定的项目建设进度报告申请。报销时需提供项目合同、税务发票、审价审计报告等。

七、以上所有经费申请如遇调整预算的报销时附加党委政府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凡发票存根、不规范收据、收据副本、副联、提货单、通知单、发票复印件等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对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遗失的,应由收款部门出具证明或经办人写明情况后经镇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经费拨付时间:当月25日原则上停止报销,次月第1个工作日起恢复办理,年终关账时间以浦东新区财政局通知为准。

第六章 往来款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镇管社区、居委应当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对2年以上账龄往来款加大清理盘活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原则上财政部门应当每年3月开展往来款清理工作,

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党政办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责任人是政府各办公室、事业单位及居委负责人,财政所负责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由个人保管的固定资产,因人员调离等原因必须交回;如有损坏或遗失的,由个人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实物和价值管理,实行电算化软件管理,建立数据库,编制固定资产目录。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财政所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关于印发〈三林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浦三府〔2017142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公务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管理参照《浦东新区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浦财库[2011]8号)《关于实施浦东新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浦财库[2012]15号)《浦东新区三林镇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意见》(浦三府〔201910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开卡范围。由镇财政所统一组织政府各预算单位所有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第二十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用于公务消费的适用范围。

1、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来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见《上海市浦东新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指定转账支出方式结算的,可使用转账方式。

3、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包括:(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零星消费支出;(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3)因公务发生的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1、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等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信用额度为2-8万元(具体以发卡行审批金额为准),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消费支付。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提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负。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于消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确保在发卡行的免息期内还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相关费用以及个人资信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预算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务卡日常管理职责。

1、财政所组织制订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公务卡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公务卡的开卡、报销等工作,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职、退休等变化时组织公务卡申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维护公务卡信息系统管理。

2、持卡人负责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的妥善保管,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原则上不支持个人支付业务,单位不予承担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所发生的一切消费。

3、持卡人如遇公务卡遗失,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业务,并将补办信息告知财务部门,由此造成的利息等相关费用以及个人资信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由新区财政局审批,财政所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其它单位及部门不得自行开设和管理各类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印鉴必须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准开设和使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银行账户。

第十章 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领用支票需填写申请单,经办人员需填明用途及所需金额,经财政所、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

第三十条 领用支票需做好领用登记,以备查核。严禁签发无头、无用途的空白支票,对一时无法确定金额或单位的支票必须写明用途并加以金额限制,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第三十一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借公款,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它单位和个人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变相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财政票据的使用规定,统一由财政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购置、发放、结报、销号、调换、保管和审理等工作,并建立购、用、存台账,做到账账、账票、票款相符。

第三十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政所每月统计预算执行情况、税收统计情况、财政资金情况,每季度对财务管理情况及内控存在的问题、税收完成进度进行分析披露。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开展财务分析,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财务分析以对比法为主、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并按照规定报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综合性书面文件。财政所每半年形成报告向党委政府报告。

第十二章 财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会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悖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三林镇人员经费报批单》

      2.《三林镇公用经费报批单》

      3.《三林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报批单》

      4.《三林镇其他财政性资金报批单》

5.《三林镇综合发展项目资金报批单》

 

 

 

 

 

 

 

三林镇党政办公室                       20236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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