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5-00811 |
文件编号 |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3-04 |
各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决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区农业农村委与区财政局根据区级专项资金统筹整合的工作要求,共同制定了《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3日
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市级以上财政下拨用于支持本区“三农”各领域工作,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乡村全面振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统一、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会同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管理,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做好年度资金需求测算及预算编制,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做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和验收清算等工作,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以及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
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补贴标准,对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根据年度任务落实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做好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范围)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种养殖业生产、高效先进农机农资农技使用推广、种质资源保护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处理、农业循环资源化利用等绿色农业生产支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规划发展和地产农产品产销对接;支持高标准农田、无人农场、农田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和应急维修等农田建设支出;支持种源农业、装备农业、科技农业及品牌农业建设的现代农业项目支出;支持本区各类涉农企业和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贴息贴费、涉农保险等普惠金融类支出。
(二)支持全域和美乡村建设与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全域和美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乡村建设;支持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及乡村治理等支出。
(三)支持农民增收。主要用于支持本区农村综合帮扶、村级组织运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涉农经济组织吸纳劳动力充分就业、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等促进农民增收富裕的支出。
(四)支持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乡村振兴重大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贴息贴费、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根据乡村振兴功能布局、产业结构、发展阶段,探索开展联动支持、滚动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确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本区乡村振兴相关规划,聚焦规划重点区域,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机制,按照轻重缓急、实施进度,择优确定具体支持内容。
第八条(预算编制)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8月预算编制时提出下一年度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分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转移支付管理)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属于转移支付的,应当按照转移支付相关要求规范和加强管理,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资金拨付)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结余资金管理)
区、镇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本市和新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区农业农村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分项公开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在专项资金设立时,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根据本区乡村振兴有关规划和工作要求,确定实施期内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按照绩效管理要求,根据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方式,分别牵头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等。专项资金有效期内,区农业农村委应当至少开展一次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到期前半年内,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日常检查。
各镇、村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具体相应职责,负责具体工作并确保资金使用过程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审计巡察等监督。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区、镇、村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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