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74180202000088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浦沪委〔2020〕84号 发布机构 沪东新村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12-04

关于印发《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浦沪委〔2020〕84号

机关各部门,社区有关单位,各居民区:

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出国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0121

 

  

 

 

 

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出国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20〕26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公发〔2020〕147号)和《浦东新区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沪东新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因公出国(境);因私出国(境)

二、管理人员

1、因公出国(境)审批人员:全体工作人员。

2、因私出国(境)审批人员:全体工作人员。

3、出国(境)证件管理人员:公务员、参公人员、“三中心两平台”负责人、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和社工负责人。

三、实施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社区队伍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队伍办”)和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级负责并实施。

四、因公出国(境)审批范围和条件

因公出国(境)是指本人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从事访问、考察、培训及参加国际活动等,出访时间和出访路线均有严格规定,非个人支出费用的公务活动。

五、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向相关部门报批,本人持批复复印件报队伍办备案。

六、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和条件

因私出国(境)是指本人因探亲、就医、访友、旅游、财产继承等个人事项自费到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从事非公务活动。

因私出国(境)的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申请:

(一)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

(二)利用公休假自费出国(境)旅游的;

(三)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四)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患;

(五)其他需因私出国(境)的情形。

七、新区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新区备案人员,即处级及以上干部和科级实职干部,出国(境)须报请区委组织部审批,由队伍办负责报送。

(一)材料准备

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参见附件1)。

2、因私出国(境)申请(参见附件2)。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手写),说明因私出国(境)的事由、时间、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内容,提供与出国(境)相关的证明材料。

3、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参见附件3)。适用新办护照、护照续期、赴港、澳、台签注人员。

(二)组织审查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及因私出国(境)申请提交党工委书记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党工委印章后,由队伍办交区委组织部审批。

八、非新区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一般公务员(参公人员)、“三中心两平台”负责人:本人填写《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参见附件4),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党工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报队伍办备案。

(二)居民区书记、社工负责人:本人填写《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参见附件4),由队伍办主任、分管领导、党工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报事务所备案。

(三)一般事业单位人员、一般社工:本人填写《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参见附件4),按照请假流程,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事务所备案。

九、出国(境)证件管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一般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三中心两平台”负责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队伍办统一管理;居民区书记和社工负责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事务所统一管理。

上述人员应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相关保管部门。

十、出国(境)纪律要求

(一)各类人员出国(境)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不得占用国定假、公休假以外的假期。

)因私出国(境)时间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年一般不超过两次,单次一般不超过 15 天(以出入境时间为准); 街道党政正职按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一律自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公费报销。

)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2、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

3、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昧的娱乐游览项目;

4、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5、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6、不得参与其他任何有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活动。

)对在出国(境)审批中弄虚作假的,或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附件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处级以上干部、科级实职干部使用)

附件2:《因私出国(境)申请(样张)》(处级以上干部、科级实职干部使用)

附件3: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处级以上干部、科级实职干部使用)

附件4:《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其他人员使用)

相关附件:

网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