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浦府房征决字[2024]第016号)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规划资源局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2-13 |
公 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浦府房征决字[2024]第01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浦府房征决字[2024]第016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浦东新区川周公路(周市路-周园路)(以规划用地批准范围为准)。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1、川周公路(周康路-周园路)改建工程项目—周市路至周园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川周公路(周康路-周园路)改建工程项目—周市路至周园路段被征收房屋门牌号清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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