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浦府房征决字[2024]第016号)

索引号 发布机构 规划资源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12-1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1213日作出浦府房征决字[2024]01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41213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浦府房征决字[2024]016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浦东新区川周公路(周市路-周园路)(以规划用地批准范围为准)。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1、川周公路(周康路-周园路)改建工程项目—周市路至周园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川周公路(周康路-周园路)改建工程项目—周市路至周园路段被征收房屋门牌号清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41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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