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花木街道 2023-2026 年支持稳定扩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0284 |
文件编号 | 浦花办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 | 花木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12-29 |
关于印发《花木街道 2023-2026 年支持稳定
扩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办公室(部门)、各事业单位、各社区、居民区党组织、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花木街道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花木街道制定了《花木街道2023-2026年支持稳定扩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29日
花木街道2023-2026年支持稳定扩大就业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区促进就业政策实施,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推动“大众乐业,万众创新”,围绕街道“打造高品质社区”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作用,更好地帮助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规〔2023〕1号)和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稳定扩大就业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23〕6号)、《关于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23〕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特殊就业援助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花木街道人才工作及稳定扩大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街道所属就业服务部门、街道相关部门经办并组织推进的年度内促进就业工作项目和涉及对象;适用花木街道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无)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保障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他人员、退役军人等;适用与街道就业服务部门签约的用人单位,涉外企业或其它机构。
(二)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征地保障人员、是指按市、区及街道有关规定批准认定的花木街道户籍此类人员。
(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街道相关部门认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实际失业六个月以上失业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花木街道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其它需要就业援助的特殊人员。
二、项目和标准
(一)扶持创业补贴
1.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
注册花木地区初创期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积极参与街道相关创业活动,接受街道创业服务跟踪指导并吸纳花木户籍劳动力就业,且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按其吸纳花木户籍劳动力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如下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吸纳2人及以下给予5000元/户补贴;
(2)吸纳3--5人给予8000元/户补贴;
(3)吸纳6--9人给予12000元/户补贴;
(4)吸纳10人及以上给予15000元/户补贴;
毕业5年内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35周岁以下青年新创办创业组织,在以上补贴金额基础上增加3000元/户。
2. 创业开办补贴
对于注册花木地区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积极参与街道相关创业活动,接受街道创业服务跟踪指导,给予一次性创业开办费补贴 1000 元,最晚于其组织开办一年半内提出申请。
3. 浦东新区孵化基地补贴
对于本街道辖区内经区级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注册成立一个新组织的,并稳定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0元/户的补贴。
(二)鼓励就业见习等补贴
1. 参加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时长满6个月,可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参加街道所属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满1月但不满6个月,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可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
无就业经历的院校毕业生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按以上标准增加200元/人补贴。
2. 参加经街道组织或推荐提升青年就业能力的青年训练营等,满足开办项目出勤率的情况下,按实际出勤情况给予发放交通费和误餐费100元/天。
(三)鼓励和促进各类人员积极就业
1. 对于花木街道户籍领完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人员及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
会保险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1200元。
2. 对于花木街道户籍35周岁以下,实际失业满6月及以上的且做过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给予就业补贴500元/月,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四)鼓励企业吸纳花木街道人员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新增录用花木街道户籍失(无)业人员、征地保障人员、退伍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参保手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新增录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3000元/人;属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在以上补贴标准上增加2000元/人。
(五)渐退低保补贴
低保家庭就业困难人员落实渐退低保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满六个月,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稳定就业满一年,一次性补贴1500元/人。
(六)街道专项就业项目补贴
1. 参加街道组织促进就业(创业)的各类培训,招聘活动等,为企业参与者提供交通补贴200元/次。
2. 鼓励本辖区重点服务人群中无账户人员,进行城乡居保 首次开户并缴费的居民城乡居保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为1000元/人。
(七)街道稳就业、扶创业专项补贴
1. 稳定扩大就业、扶持创业工作经费
各社区管理中心、居委积极落实促进就业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劳动保障条线工作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大力挖掘社区 就业资源和就业岗位,促进就业效果良好,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完成各类充分就业分解指标,能做好各类人群“1+1+3”服务全过程,并完善各类台账,积极参与市、区、街道各类活动的,给予工作经费1000元。期终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或考评排名前3名的增加工作经费5000元;排名4至6名的增加工作经费4000元;排名7至10名的增加工作经费3000元;排名11至15名的增加工作经费2000元。排名16至20名的增加工作经费1000元。
2. 购买就业服务成果专项经费
各民非组织、社团组织、第三方等组织购买就业服务项目并按时完成服务项目内容的,通过评估给予专项经费。
3. 本街道涉外企业、创业企业同等享受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政策。
三、申请和兑现
以上项目涉及个人的,凭相关凭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涉及单位或部门的,凭相关凭证由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就业服务 部门受理认定,分社区、居委或有关部门确认,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街道办事处批准给予补贴。
申请项目若同时符合若干补贴项目条件的,除特别规定外就高补贴,原则上不重复补贴。
四、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由街道财政划拨,设专户落实收支核算管理。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使用审批程序和街道相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用于国家、本市、本区和本街道的各类就业、创业等项目补贴的支出,不 得用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项目支出。个人或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取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
(三)街道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加强管理监督。落实资金使用闭环监管,对享受补贴的企业实行随机抽查;对补贴人数较多、一次性或累计享受补贴金额较大的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五、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由花木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花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落实具体操作。
相关稿件:《花木街道2023-2026年支持稳定扩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花木街道2023-2026年支持稳定扩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二次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