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行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3-02014 |
文件编号 | 浦高行府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 | 高行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4-24 |
关于印发《高行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机关各办公室、企事业单位、各居(村)委、各有关单位:
《高行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3月28日第10次镇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印发 |
高行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就(创)业工作,推进宜业高行建设,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提升技能促进就业、以扶持困难群体推进就业,根据市、区有关促进就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市民就业、创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自主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高行镇户籍的劳动者创办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市或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创办的注册地在高行镇的创业组织,且税收户管在高行镇,包括微小型(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并担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2. 注册成功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3. 创业组织至少吸纳一名户籍本镇的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1.符合补贴条件的经济组织按5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如创业者为本镇户籍毕业5年内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另增加3000元一次性补贴。
2.该组织开办一年内录用本镇户籍人员就业满6个月的,按500元/人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同一组织累计不超过30000元。
3.开业贷款贴息,2023年6月1日起,对成功申请上海市开业贷款和新区市民创业贷款担保,且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的创业组织,吸纳本镇户籍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每笔给予3000元的贷款利息补贴。
(三)补贴程序
1.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组织,可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经济组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花名册、银行代发工资凭证;
(4)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6)本镇从业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每年的5月份、11月份集中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录用重点启航青年社保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经认定的重点启航青年(本镇户籍的35周岁以下,失无业6个月以上的),由于非本人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隐性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的。
2.经认定的重点启航青年(本镇户籍的35周岁以下,失无业6个月以上的),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三次推荐,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的市场求职困难者,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补贴标准
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100%补贴6个月或50%补贴12个月,如是退役军人的则可享受100%补贴12个月,实现市场化就业后补贴自动停止。重点启航青年退出灵活就业,六个月内实现市场化就业的,给予重点启航青年一次性求职补贴2000元。
(三)补贴程序
1.启航青年实现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灵活就业社保缴费成功后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贴,并提供下列材料:
(1)《高行镇重点启航青年灵活就业社保费补贴申请表》;
(2)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农行结算账户;
(4)本人社会保险缴纳清单、银行社保缴费扣款清单或短信。
2.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与市劳动力资源系统比对后进行初审,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录用困难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各类企业录用我镇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毕业生(本科、大专、三校生等)并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三)补贴程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可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代发工资凭证;
(3)应届毕业生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5)应届毕业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技能培训及青年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获市相关行业组织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创业培训班成绩合格的本镇户籍劳动者。
2.参加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认定的青年见习基地的培训并完成见习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按800元/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费补贴。
2.对积极参加本镇组织的职业技能类培训班和本镇青年社区见习按出勤记录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交通误餐费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800元。
(三)补贴程序
1.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青年见习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及见习交通误餐费补贴凭培训、见习单位上月考勤记录申请,下月发放。
2.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集中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职介机构的推荐及企业招聘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成功介绍我镇户籍的失业、协保、征地保障人员上岗的非公益性职介机构。
(二)补贴标准
1、非公益性职介机构每成功介绍我镇失业、协保、征地保障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上岗满3个月后,按5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
2. 对积极参加本镇组织的招聘会推进本镇就业工作的参会企业给予每家每次200元的交通误餐费补贴。
(三)补贴程序
1.符合补贴条件的职介机构,在被推荐人员上岗后当月可携带以下材料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备案,正式录用三个月后可提交补贴申请,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劳动保障系统的录用及缴费状态等进行审核。
(1)职介机构营业执照及职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推荐成功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手册复印件。
2.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第三个月集中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录用高行镇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录用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无法享受市、区相关就业补贴的本镇户籍失无业人员,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从事小区及超市等四保后勤岗位工作的物业、保安、保洁等本市企业。
2.录用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无法享受市、区相关就业补贴的本镇户籍帮教对象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本市企业。
3.申请企业必须与录用的以上二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
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全额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补贴程序
1.由用人单位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贴,并提供下列材料:
(1)《高行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保缴费补贴申请表》;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4)银行代发工资证明,企业开户银行账号;
(5)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2.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第三个月集中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七、录用大龄人员、帮教对象交通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享受交通补贴的大龄人员、帮教对象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男50至60周岁,女40至50周岁的(未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延长至55周岁)本镇户籍的失业、协保、征地保障人员,与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或专业保安(保洁)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保安、保洁工作的;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0周岁(未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延长至55周岁)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帮教对象(在公益性劳动组织就业的除外);
2.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
3.未享受市、区同类就业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
本区补贴标准:100元/人/月、跨区补贴标准:200元/人/月。
(三)补贴程序。
1.由用人单位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代发工资证明及本人农行结算账户。
2.末次申请按实际工作月数申请。
3.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号至30号集中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八、录用退役军人企业社保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录用高行镇户籍当年度退役军人首次社会化就业的本市企业。
(二)补贴标准
每录用一人给予企业3000元一次性社保费补贴。
(三)补贴程序
1.录用退役军人三个月以后,由用人单位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贴,并提供下列材料:
(1)《高行镇录用退役军人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度退役证明;
(4)银行代发工资证明,企业开户银行账号;
(5)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缴纳三个月以上)。
2.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第三个月集中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九、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止。
(二)补贴期限:各类补贴均当月申请次月发放(按季度发放的补贴除外),可追溯期为3个月,所需费用从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本实施意见在施行过程中,如出现与市、新区二级扶持政策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并根据我镇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本实施意见由高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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