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高行镇文化团队管理与扶持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68854 发布机构 高行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9-04-07

 
各单位:
    为推动我镇群众文化事业稳步发展,促进各群众文化团队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现将《高行镇文化团队管理与扶持办法》发于你处,望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1、《高行镇文化团队管理与扶持办法》
             2、《高行镇文化团队考核细则》
             3、《高行镇文化团队年度考核申请表》
             4、《高行镇文化团队人员名录》
附件1
高行镇文化团队管理与扶持办法

  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后,高行镇文化团队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进一步加强本镇文化团队建设,推动群众性文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完善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行镇内所有文化团队的活动实施及组织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团队包括镇内的普通团队和特色团队。
    第三条  普通团队是指根据群众要求成立的普及性的文化团队。
    第四条  特色团队是指活动内容具有一定的特色,能充分展示本镇文化发展水平、并经镇文明委认定的文化团队。
    第五条  所有团队实行政府主导、群众自主管理的新型群众文化团队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高行镇精神文明委员会是文化团队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工作由镇文明办和文广服务中心承办。
    第七条  建立镇文化团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联络员1名,组员由居委会主任、宣教干部、团队骨干等组成。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各团队要明确一名团队负责人和一名由党员担任的政治指导员。团队负责人由志愿者担任,居(村)委宣教干部担任领队,团队骨干力量为本居住区志愿参加者。
第九条  各居(村)委应组建5支以上普通团队,每支团队组成人数不得少于10人。任何两支团队之间成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    
    第十条  普通团队由各居(村)委直接管理。各村(市)民学校在普通团队的基础上培育特色团队,并直接管理。镇级特色团队由镇文广服务中心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镇级特色团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镇文化团队总数的10% 。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称为镇级特色团队:
    1、人员要求:团队人数要达15人以上(含15人)并有50%及以上的成员为本镇居民。
    2、成立程序:由村(市)民学校向镇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颁发证书→特色团队成立。
    3、补充说明:原则上一类特色团队只保留一支。如有同类型团队要求保留,则只能认定为普通团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要求各文化团队活动正常,台账资料齐全。台账资料包括人员名册、活动记录(包括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文字和照片、影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  特色团队活动应设有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计划、活动记录及年度总结等)。做到月月有培训,季季有交流,每年有新的作品或有新的发展,并组织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  各团队政治指导员协助团队负责人做好文化团队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镇文广服务中心负责文化团队每年年初重新登记造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并积极为文化团队提供展示平台。
    第十六条  镇文广服务中心指派专人指导团队活动,定期组织团队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镇文明办每年年初对各文化团队上一年度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给予拨付本年度相应的经费扶持。特色团队审核不合格则降格为普通团队,普通团队审核不合格的则取消继续获得经费扶持的资格。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团队可自行吸纳有相关专长及兴趣爱好的社区居民参加。
    第十九条  团队可向居(村)委及(村)市民学校申请优先使用社区相关资源,使用方负责日常保管。如有损坏,由居(村)委及(村)市民学校责成相关人员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团队添置服装道具等,需向镇文广服务中心备案并负责日常保管。如有非正常磨损,由居(村)委责成相关人员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团队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应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团队应积极主动承担镇相关任务。特色团队在社区中演出,代表的是提出申请该团队并获批准的单位;参加市、区级演出代表高行镇。
    第二十三条  团队要积极向镇文广服务中心举荐优秀节目和人才。
    第六章    经费扶持
    第二十四条  所有文化团队的经费均以自筹为主。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经费扶持,经镇文明办按照相应考核结果发放,考核细则附后。
    第二十六条  特色团队的发展经费(包括服装、培训费、乐器添加、维修等一切费用)由各村(市)民学校提出申请,经镇文明办审核认定后给予每年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在市、区产生良好影响、列为市、区培育重点的,经镇文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文明办向市、区相关部门争取扶持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八条  所有扶持经费必须用于团队发展,不得作为奖金发放。各团队经费使用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并保留相应凭证备查。
    第二十九条  接受镇资金扶持产生的作品一般不得被其它单位买断,如需买断则须与镇文明办、镇文广服务中心洽谈。
    第三十条  团队可以开展相应的公益性培训,可以吸纳社会捐赠,可自筹资金实行自我管理,同时报镇文广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所有文化团队可以参与商业性文化活动及民间文化活动等。由各居(村)委负责并确保活动内容的健康、科学。团队人员参与活动时的安全由活动主办方负责。参与活动的费用,各团队自行筹措。活动所得劳务费由居(村)委统一管理,主要作为文化团队发展的资金。参加活动的服装道具等由团队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文化团队完成镇相关任务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决定是否给予费用补贴。
    第七章    奖惩标准
    第三十三条  团队发展良好,精品迭出,操作模式先进,达到自我管理并能充分调动居民积极性,镇文明办将给予更多参加演出和展示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凡积极参加镇活动并能代表镇荣获上级政府部门、条线(不包含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奖项的,镇将予以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奖励的标准:
    1、团队代表镇参加演出活动所获得的奖励全部归团队作为团队发展经费。
    2、团队代表镇获全国级奖项,镇文明办按主办方奖金额度的100%另行奖励,其中50%奖励主创人员、组织者和队员,50%奖励团队,作为团队发展经费。
    3、团队代表镇获市级奖项,镇文明办按主办方奖金额度的80%另行奖励,其中50%奖励主创人员、组织者和队员,50%奖励团队,作为团队发展经费。
    4、团队代表镇获新区级奖项,镇文明办按主办方奖金额度的50%另行奖励,其中50%奖励主创人员、组织者和队员,50%奖励团队,作为团队发展经费。
    5、团队代表居(村)委获镇级奖项,按主办方设立奖项的奖金额度奖励。
    第三十五条  发现团队活动中有不健康、不科学内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镇文明办有权撤消团队名称,遣散团队,并对责任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如有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行镇所有群众性文化团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高行镇文化团队管理与扶持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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