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沙新镇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5016
文件编号 浦川新府规〔2024〕1号
发布机构 川沙新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1-08

川沙新镇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沪委办发〔202223号)和《浦东新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浦民发〔20234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下称 居委会)经费保障,规范居委会经费使用,切实提高居民区治理和服务能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区,结合川沙新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居委会的财务活动须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守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列支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

二)科学使用原则。居委会应综合考虑其功能定位和现有资源配置情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体现特色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安排各项经费支出。

(三)勤俭节约原则。居委会经费使用应自觉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开支项目和经费支出,并逐步建立健全厉行节约长效工作机制。

(四)公开透明原则。居委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列入居务公开范畴,定期向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保障范围

本实施意见经费保障范围包括公用经费、自治工作经费两部分由镇级财力保障。

三、保障标准

居委会工作经费根据其管辖户数规模核定,一般每年不低于10万元。

一)公用经费。根据镇党群办核定的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实有人数或人员额度,按照人均6000/年的标准予以核定。

二)自治工作经费。根据自治金项目、结合居民区规模设定,800户及以下不低于6万元,每增加200户增加0.5 万元,1800户以上不低于9万元。

居委会自治工作经费核定标准

核定依据

自治工作经费 (万元)

户数规模800

6

800户〈户数规模1000

6.5

1000户〈户数规模1200

7

1200户〈户数规模1400

7.5

1400户〈户数规模1600

8

1600户〈户数规模1800

8.5

1800户〈户数规模

9

、使用范围

一)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居委会的水电煤、电话、网络、有线电视、饮用水等运行费用、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购、零星小额修理、业务培训等支出。

二)自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居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居民需求,充分调动居民群众、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积极性,开展各类自治工作和社区服务活动。

、经费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作经费的计划管理。各居委会应依据镇预算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上报年度工作经费计划,内容应包括工作经费的总量、主要用途、重点项目的支出安排等。对居民关注度高的重点、热点、焦点问题应逐步健全自下而上的项目形成机制,以居民为主体开展自治金项目,提高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自治工作经费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治理类项目经费与服务类活动经费。没有列入计划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支出

二)优化完善工作经费的使用流程。各社区应以“照章审核、严格准确、便捷高效”为原则,经费支出审批流程执行镇资金审批和支付的规定

三)强化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居委会工作经费实行居账社管。各社区设置专账,对居委会工作经费进行分别核算,开展审计、加强监管。各居委会应根据实际支出登记台账,并将其纳入居务公开范畴,接受居民监督。

、自治工作经费的项目化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层面:立自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社建办,负责审定自治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开展自治金项目申报、评审、监测、评估等工作;社区层面:负责指导居委会自治工作开展,监管自治工作资金使用,做好自治金项目申报预审、项目推进督导等工作;居民区层面:居民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居委会具体负责开展居民区自治工作,每个自治金项目应有相应的项目小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合理设定项目范围。拟申请的自治金项目要具备公益性、可行性、可持续性与参与性。对属于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日常工作且有财力保障的内容不列入自治金项目;对于工程类的,涉及面过宽超过街镇职责范围的,没有居民参与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不予批准。

三)规范项目运作流程。整个自治金项目的运作应包含项目产生、预审优化、评审公示、项目实施、监测评估等 5个阶段。

四)加强技术支持。为了提升社区、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不同主体进行项目化管理、开展自治的能力,镇自治工作管理办公室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提供培训、专业指导等支持性服务。

、经费监督、评价

各社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居民区实际和特点,指导居委会编制年度工作经费计划,优化居委会经费使用管理。镇计财办、社建办要制订完善居委会经费的使用管理细则,加大居委会经费保障力度,并将资金使用效益纳入居委会及其成员工作评价范围,作为居委会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镇党群办、社建办、计财办负责解释,自202427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31日。

附件:川沙新镇居民区自治金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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