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桥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3版)》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金桥镇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9-25 |
浦金委〔2023〕170号
关于印发《金桥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3版)》的通知
各集体经济组织:
现将《金桥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浦东新区金桥镇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金桥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桥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委〔2020〕173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桥镇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金桥镇区域内镇、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金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金桥镇所属镇、村、队(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金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经发办”),协调和监督集资管理。
第五条 金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经发中心”),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金桥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依法经营管理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经联社设立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联办”),负责经联社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含村级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设立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履行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队(组)级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由相关队(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小组负责管理。
第三章 监管事项及程序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事项按照事项的内容、标准等分为重大事项、一般事项。
第十条 重大事项包含: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资产处置(见附件1)。
(一)大额资金使用中涉及的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改扩建、装潢、修理、转让(出售、收购)等。
(二)重大资产处置中涉及股权转让、重大投资决策中涉及区级征收安置房商业配套设施购置和“城中村”地块改造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实施方案由镇政府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重大资产处置中涉及集体土地减量化的,由镇政府报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一般事项是指除重大事项清单以外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经营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三重一大”程序审议。
第十三条 一般事项,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党委政府相关制度办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税务等财经制度。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要求。重点做好财务预决算管理、资金管理、公务卡非现金结算管理和土地补偿费管理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收入以及动迁补偿资金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应收尽收。
第十六条 镇、村、队(组)三级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购买股票、债权等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按照资金审批流程执行(见附件2)。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中,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租赁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租赁。
第十九条 列入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减量化、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需经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
第二十条 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优化产业结构,引入优质税源。
第二十一条 租赁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一般每3年由镇经发中心对集体租赁房屋、场地等委托社会第三方开展市场询价。
第二十二条 租赁形式有三种:公开竞标、公开续约、小宗零星,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经履行规定程序后,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由专人保管、存档并报镇经发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合作社可将村级集体资产报镇政府预审备案并经村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委托镇级集体公司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经营管理,委托管理后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属性不变。
第七章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及征地动迁补偿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及征地动迁补偿资金,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前,应当从净资产总额中提取10%作为资产处置统筹基金,其统筹基金和非农化增值部分等,应全部上交镇财政所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撤制村、队(组)资产处置时,因村民自身等原因产生的未领款,应在撤村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撤村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编制清单,移交镇财政所代为保管。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稳妥处理发展和当年分配关系。建立以丰补歉机制,严禁举债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可纳入当年收益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费用、弥补亏损,提取公共服务保障资金、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后,对剩余部分根据资产负债等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第九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镇审计等部门定期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资金的规范使用等进行检查、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进行重点专项审计,对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及离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镇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及时纠正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抵触,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如与本镇之前的关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金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金桥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浦金委〔2022〕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金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清单及监管程序
2.金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审批流程
3.金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租赁交易方式
附件1
金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清单及监管程序
镇级集体经济组织
序号 |
类型 |
内容与标准 |
监管程序 |
|||||
本级公司 |
总 公司 |
经联社理事会 |
镇长 办公会 |
镇 党委会 |
经联社成员代表会议 |
|||
1 |
重大决策 |
1.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2.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制、兼并、拍卖(含资产评估与审计结果的确认); 3.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歇业和破产(含资产评估与审计结果的确认); 4.产权界定; 5.清产核资结果的确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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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大项目 安排 |
1.年度预决算; 2.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3.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经济发展规划; 4.年度投资和融资计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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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大额资金 使用 |
1.处置核销不实资产; 2.投资管理; 3.固定资产管理; 4.其他审议表决事项。 |
5万元以下 √ |
5万元(含)以上 √ |
10万元(含)以上 √ |
20万元(含)以上 √ |
100万元(含)以上 √ |
5000万元(含)以上 √ |
4 |
重大资产 处置 |
1.股权转让; 2.不动产所有权转让; 3.集体土地减量化等。 |
√ |
√ |
√ |
√ |
√ |
√ |
5 |
重要人事 任免 |
1.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审定;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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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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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型 |
内容与标准 |
监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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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 |
合作社理事会 |
镇长 办公会 |
镇 党委会 |
党员 大会 |
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 |
|||
1 |
重大决策 |
1.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2.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制、兼并、拍卖(含资产评估与审计结果的确认); 3.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歇业和破产(含资产评估与审计结果的确认); 4.产权界定; 5.清产核资结果的确认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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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重大项目 安排 |
1.年度预决算; 2.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3.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经济发展规划; 4.年度投资和融资计划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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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大额资金 使用 |
1.处置核销不实资产; 2.投资管理; 3.固定资产管理; 4.其他审议表决事项。 |
20万元以下 √ |
20万元以下 √ |
20万元(含)以上 √ |
100万元(含)以上 √ |
500万元(含)以上 √ |
500万元(含)以上 √ |
4 |
重大资产 处置 |
1.股权转让; 2.不动产所有权转让; 3.集体土地减量化等。 |
√ |
√ |
√ |
√ |
√ |
√ |
5 |
重要人事 任免 |
1.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审定;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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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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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上述事项相关资料报镇经发中心备案。
附件2
金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审批流程
镇级集体经济组织 |
|||||||||
序号 |
金额 |
审批人 |
|||||||
单位 负责人 |
总公司 负责人 |
经联社 理事长 |
镇分管 领导 |
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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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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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0万元以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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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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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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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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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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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00万元(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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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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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普增薪资、支付年终奖及福利等 |
下级公司按投资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总公司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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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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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金额 |
审批人 |
|||||||
单位 负责人 |
合作社 理事长 |
镇分管 领导 |
镇长 |
||||||
1 |
10万元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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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0万元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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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万元以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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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0万元(含)以上 |
√ |
√ |
√ |
√ |
||||
5 |
普增薪资、支付年终奖及福利等 |
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镇分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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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金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租赁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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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公开竞标 |
公开续约 |
小宗零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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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1.首次交易年标的金额>20万元 2.重新交易的原合同最后一年年租金>20万元 |
1.租期已满,有续签意向 2.评分90分以上 |
1.首次交易年标的金额≤20万元 2.重新交易的原合同最后一年年租金≤20万元 |
|
|
出租方 提交资料 |
1.租赁交易申请表 2.方案的决议或会议纪要(如房屋面积≥2000㎡、租赁期>3年、标的物为土地的还需镇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3.拟公示资料 4.盖章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有效证明 |
同公开竞标 |
同公开竞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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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标单位 提交材料 |
1.营业执照(个人无需)、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的须盖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竞标人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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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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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公告 |
5个工作日 |
同公开竞标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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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 |
<标的金额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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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标报名-- 资格证审核 |
≥3个工作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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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标时间 |
取得竞拍资格证的次日下午13:30-16:3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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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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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结果 公示 |
5个工作日 |
同公开竞标 |
同公开竞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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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合同 |
成交确认后5个工作日 |
同公开竞标 |
同公开竞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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