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浦东新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5-00660 |
文件编号 | 浦财会〔2025〕2号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2-26 |
新区各相关中介机构: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6号),试点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改革期满,现恢复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统一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为做好新区代理记账机构补申、新申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区内试点取消审批前已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许可证书依然有效,新区财政局将不再发新证。
二、对新区内已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如未取得许可证书,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监管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并提交新区财政局核实。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机构,新区财政局将补发许可证书。
三、对新区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业务但尚未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在平台上向新区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机构,新区财政局将补发许可证书。
四、对拟在新区新设的代理记账机构,请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在平台上向新区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机构,新区财政局将新发许可证书。
五、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机构应每年根据财政部门通知在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六、监管服务平台审批通过后,代理记账机构可前往新区财务会计管理事务中心领取许可证书。
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
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2.申请材料
咨询电话:68549574
材料受理、领证电话:58998332
领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616号403室
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s://dljz.mof.gov.cn/#/homePage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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