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6150
文件编号 浦民规〔2024〕1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退役军人局、社会组织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12-03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4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提高帮扶的及时性与便捷性,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综合帮扶,现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浦民规〔20221号)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补充通知:

一、规范适用范围名称

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民规〔20246号),将原政策中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分别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简称低保边缘家庭,下同)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扩大帮扶覆盖对象

将原新区户籍困难群众(政策性救助对象除外)的认定标准调整为: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低保边缘标准的2倍。

同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将帮扶范围拓展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遇困的群众。具体为:除文件规定的对象外,如涉及其他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关心帮扶的困难对象,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帮扶。对于浦东户籍困难群众,由街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对于非浦东户籍困难群众,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优化个案帮扶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帮扶力度,针对个案帮扶内容进行调整。

(一)因病困难帮扶

1、门急诊困难帮扶和住院困难帮扶

对于享受医疗救助及有关保险后,仍有困难的,在原帮扶政策基础上,对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部分,参照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按比例分级给予一定帮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帮扶5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帮扶30%

增加自费帮扶。对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费医疗费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照低保家庭不高于30%、低保边缘不高于20%、刚性支出家庭不高于10%的比例进行帮扶;对于新区户籍困难群众个人实际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帮扶5000元。

调整帮扶费用上限。对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每人门急诊困难帮扶年度总额不超过1万元、住院困难帮扶年度总额不超过5万元,合计不超过6万元。对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每人住院困难帮扶年度总额不超过2万元。

2、其他说明

因病困难帮扶项目,同一事由同一对象帮扶次数不超过2次。除上年12月份开具的发票外,其余发票开具的时间应为当年度。上年12月份开具的发票,可在当年一季度内申报。

(二)教育困难帮扶

将原政策中“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公办学校”修改为“国家教育部认可”。

四、优化项目帮扶内容

(一)节日帮扶项目

将原政策中关于节日帮扶的表述,调整为:按照当年度市、区两级有关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的工作要求,实施节日帮扶。

(二)分类帮扶项目

除原有的家庭学习环境微改造和双向认领项目外,拓展分类帮扶项目内容,即加强困难需求与帮扶资源对接,依托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等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救助帮扶服务。根据浦东新区困难对象需求,由街镇申请或区级综合帮扶组织进行项目征集,根据项目内容、服务人数、服务频次确定项目支持金额。

五、调整资金分担比例

项目帮扶中的节日帮扶按照每年政策规定的分担比例执行。其余区级项目可由区级市民综合帮扶资金全额承担,并鼓励有条件的街镇进行资金配套。

六、保留原有帮扶措施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浦民规20221)文件中工作原则、资金来源、职责要求等内容将继续保留沿用;本通知未提及内容按原文件执行。

七、执行期限

补充通知自2025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本补充通知施行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调整相关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

 

 

浦东新区民政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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