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曹路镇促进就业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0611
文件编号 浦曹府规〔2023〕1号
发布机构 曹路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2-22

 

浦曹府20231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曹路镇促进就业配套

实施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办公室,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浦东新区曹路镇促进就业配套实施意见》已经20231218日镇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1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

20231222

(此件公开发布)

 

浦东新区曹路镇促进就业配套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曹路镇就业工作,一镇三校的深度融合,打造创业热土、宜居家园、人文曹路的建设发展,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提升技能促进就业,切实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市、区有关促进就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曹路镇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经多次推荐(非本人原因)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补贴要求

1注册地或经营地为曹路镇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或注册地和经营地在浦东新区的非政府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并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备案。

2申请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本镇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社会保险费补贴

1)女性40周岁及以上、男性45周岁及以上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2)女性40周岁以下、男性45周岁以下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2职业介绍机构的推荐补贴

非政府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曹路镇户籍劳动者就业,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求职人员和职业介绍机构须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备案。

3交通、误餐费补贴

1)对积极参加本镇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并完成考核的人员按出勤记录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交通费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

2)对积极参加本镇组织的面聘会推进本镇就业工作的参会企业给予每家每次200元的交通误餐费补贴。

4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属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的,稳定就业3个月后给予就业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1000元;对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本市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人5000元。

注:特殊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

5低保人员补贴

就业前属于低保家庭的,每上岗1人,给予上岗就业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500元。

说明: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低保人员补贴每年度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四)补贴流程

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用人单位、就业人员或职业介绍机构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1用人单位填写《曹路镇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曹路镇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名册》《曹路镇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曹路镇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职业介绍机构填写《曹路镇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补贴申请表》《曹路镇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人员花名册》,就业人员填写《曹路镇特殊就业困难人员/低保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第一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2)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工资清单(包括所有收入)(原件和复印件);

4)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具的《面试推荐表》;

6)职业介绍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7)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2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各类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帐号,交通、误餐费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和低保人员的岗位补贴划入个人银行帐号。

4各类补贴按季度或按次发放,就业对象末次补贴按实际月份给予补贴。

二、自主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曹路镇户籍劳动者新创办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市或本市户籍劳动者、镇域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新创办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镇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2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以创业项目孵化服务为主营业务,同时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管理的曹路镇域内区创业孵化(实验)基地。

(二)补贴要求

1创业组织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至少吸纳一名本镇户籍劳动者,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2同一名劳动者不可在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创业组织内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

1符合补贴要求的创业组织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创业者为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大专)另增加3000元。

2符合补贴要求的创业组织录用本镇户籍劳动者,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

3曹路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孵化新组织落地补贴:每孵化成立1个新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且该创业组织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给予创业孵化(实验)基地一次性孵化补贴6000元。

说明:

1孵化成立1个新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是指创业项目或创业团队接受曹路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服务后在曹路镇注册登记成立的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时间应在202411日之后。

2带动就业成效明显是指1个创业组织在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带动1个及以上劳动力就业, 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流程

1符合补贴要求的创业组织,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第一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2)全日制高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曹路镇创业补贴申请表》;

5)《曹路镇创业补贴从业人员花名册》;

6)《曹路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奖补申请表》;

7)《创业服务内容确认表》;

8)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9)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将补贴按次发放给创业组织或创业孵化(实验)基地。

三、重点启航青年灵活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曹路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连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35周岁及以下的重点启航青年,经本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三次推荐未实现就业,通过灵活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1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保费的50%为补贴上限。

2已享受市、区灵活就业社保费补贴后不足50%的给予差额补贴。

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间如实现市场化就业则停止补贴。

(三)补贴流程

1本人灵活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成功后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第一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2《曹路镇重点启航青年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

3本人缴费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4本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5)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2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将补贴按次划入个人银行帐号。

四、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补贴

(一)补贴对象

曹路镇户籍,参加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在职人员。

(二)补贴标准

参加享受政府补贴项目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失、无业人员,获得初级证书的,一次性奖励300元;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的(含专项能力),一次性奖励600元。(在职人员享受标准为失、无业人员的50%

(三)补贴流程

1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第一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

2)《曹路镇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补贴申请表》;

3)本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2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将补贴按次划入个人银行帐号。

五、其他

1补贴期限:各类补贴均当月申请次月发放(按季度发放的补贴除外),追溯6个月,所需费用从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市、区扶持政策不符或重复的,按市、区规定执行并根据我镇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本意见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4.本意见自20241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202411日至2024122日期间,符合本意见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浦东新区曹路镇党政办公室                 20231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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