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推进浦东新区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6575 |
文件编号 | 浦人社规〔2024〕6号 |
发布机构 | 人社局(医保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2-24 |
关于深化推进浦东新区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各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提升高校毕业生技能水平 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人社职〔2024〕17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面向高等学校开展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报培训备案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4〕41号)、《关于推动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2〕102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规〔202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鼓励浦东新区院校组织毕业学年学生提高技能水平、强化就业能力、提升就业质量,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注册或登记在本区范围内的高校、职业院校(以下简称“本区院校”)。
二、补贴条件
本区院校通过团体申报方式组织本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市经备案的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以本市人社部门备案公布为准)。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参加高级工评价考核人数给予100%评价费补贴(以本市经备案的社会评价机构向社会公布无异议的评价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并按实际取得高级工证书的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四、其他
1、本区院校组织本校毕业学年学生团体申报之前,应向区人社部门备案评价考核名单,经认可后执行;补考通过获得证书的,评价费补贴不可重复申请。
2、对经本市备案成为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本区院校面向本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不含培训学员、成人学历教育、成人非学历教育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参照本通知,按实际取得高级工证书的人数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补贴。
3、本通知自2025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于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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