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南镇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补贴方案(试行)》草案
索引号 | SY0024695150202000286 | 发布机构 | 惠南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惠南镇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补贴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 1 号)、 浦东新区人社局《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19〕 2 号)、《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 2019 〕 3 号) 和惠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南镇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工作实施方案》(惠府〔2018〕 47 号)的要求,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提升技能促进就业,以扶持困难群体推进就业,进一步发挥政府补贴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补贴
1、本镇户籍连续失业 6 个月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高校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 在毕业年度内实现就业,经核准给予每人一次性500元补贴。
2、本镇户籍连续失业 6 个月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 35 周岁及以下青年, 在当年度内实现就业,经核准本镇青年启航人员成功的给予每人一次性500元补贴。
3、 本镇户籍退役军人,在 退役一年内 实现就业,经核准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补贴。
二、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的补贴
1、区域内经备案的用人单位录用本镇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包含离土农民),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每录用一人给予用人单位每月 500 元补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2、区域内经备案的用人单位录用本镇户籍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每录用一人给予用人单位每月 500 元补贴,最长不超过一年。
3、就业援助基地 录用本镇户籍 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保安、保洁、保绿、保序岗位的, 新进人员的新增资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等)按照每人每年6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对参加本镇就业招聘会的用人单位,予以交通误餐费补贴,标准为: 200 元 / 场 / 人,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 5 人。
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奖励
1、本镇户籍劳动力,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的,可享受个人一次性奖励,标准为:上岗证 200 元、初级 300 元、中级 500 元、高级 800 元。
2、本镇户籍应届毕业生、长期失无业青年及退役军人,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推荐备案登记,参加区级青年就业能力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 800 元奖励。
3、本镇创业者参加纳入区补贴目录的创业辅导课程,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备案登记,获得证书的,给予一次性 800 元奖励。参加创新创业赛事获奖的,还可享受个人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区级 1000 元、市级 2000 元。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补贴
1、本镇 依法登记注册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以下简称创业组织),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镇创业园区,吸纳本镇户籍人员1人以上,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 2000 元的开办费补贴。
2、经本镇认证的创业园区,每服务孵化 1 个新注册的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给予创业园区运营方 1500 元补贴。
3、本镇户籍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登记注册创业组织,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镇,正常经营 18 个月内吸纳本镇户籍人员达到 2 人及以上,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 5000 元的开办费补贴。
五、资金来源及兑现
1、根据补贴方案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核拨。资金从镇促进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2、以上各类补贴奖励政策与市区两级政策可叠加享受。
六、其他
1、本方案中的 “ 用人单位 ” 是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出资的其他单位以外的其他各类单位,包括开设单位账户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2、本方案中的 “ 初创期 ” 是指创业组织自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的时间。
3、 本方案自2020年 10 月 22 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4、本方案解释权属惠南镇人民政府。
附件: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三级补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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