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城管执法系统关于开展 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专项执法整治 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2845 |
文件编号 | 浦城执法〔2024〕29号 |
发布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4-18 |
关于印发《浦东城管执法系统关于开展
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专项执法整治
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支(大)队、各街镇(管委会)中队:
现将《浦东城管执法系统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专项执法整治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
浦东城管执法系统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
安全治理专项执法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府、区委区府以及市城管执法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浦东城管执法工作实际,于即日起至2024年底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根据市、区两级关于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工作的部署,聚焦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入户充电、飞线充电等重点问题,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新区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五项任务:
1. 严格查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配合公安、消防、房管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整治,集中排查夜间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行为,严格查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占用共用部位停放充电及飞线充电的行为。结合城管进社区、市民诉件处置、基层社区治理等相关工作,加大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排查执法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处置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2. 严格查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行为。严格查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的行为,重点查处电动车占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部位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对于拒不整改的,依法严厉查处,形成高压打击态势。
3. 联合整治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及城中村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即日起至5月底的集中整治期间,配合街镇开展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及城中村的整治工作。重点查处违章搭建车棚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督促安全责任主体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对于拒不配合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4. 有效处置农贸市场及专业批发市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即日起至5月底的集中整治期间,配合街镇开展农贸市场及专业批发市场的整治工作。督促市场管理方发挥日常巡查作用,对于先期劝阻、制止无效的,在接到物业企业报告后及时到场核查并依法处置。
5. 有力支持固定充电设施、充换电柜服务网络建设。积极配合支持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集中充电设施及全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服务网络建设。根据日常检查发现和管理部门移送的线索信息,依法查处利用充电设施建设进行违法搭建的行为,维护本市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秩序。
各街镇城管中队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属地街镇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直属支(大)队根据街镇城管中队的需求对街镇城管中队进行专业指导和力量支撑。
三、时间节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全面覆盖执法检查阶段。(即日起至4月底)
聚焦“车不进楼,车不进密闭场所、车不堵道”工作目标,根据街镇的工作安排,会同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行动。参与住宅小区、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的执法整治,对劝导无效的,配合街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查处。
(二)重点区域集中整治阶段。(5月)
基于上一轮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梳理形成本轮执法检查的重点区域和点位清单,在街镇的统一部署下,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启动问题点位销项式执法整治,逐个逐项开展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健全机制持续推进阶段。(6—8月)
梳理集中执法整治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推动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依托城管进社区工作机制,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深入基层,实现与社区综合治理的有机结合。利用城管数字化系统,实现更加高效地现场核查与执法办案。建立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工作情况分析通报机制,定期收集汇总执法整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四)巩固提升建立长效阶段。(9—12月)
结合“迎国庆、迎进博”执法保障工作,进一步制定阶段性重点执法整治计划,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力度。通过城管APP开展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建立日常督导勤务模式,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强化工作机制和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切实巩固治理成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专项执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张立新局长任组长,邓志华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奚帼华、袁星超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勤务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各支(大)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勤务监督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工作保障。
1. 力量保障。街镇城管中队在专项整治中需要力量支撑的,可向局勤务监督处提出申请。由局统一调配直属单位力量进行增援保障。
2. 法治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及案件管理中心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办案指导,为街镇中队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及时解答整治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3. 技术保障。局信息指挥中心要开发及完善浦东城管App中对应功能模块,确保能够满足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同时,负责与市局的数据传输对接工作,行动期间建立稳定的数据传输对接机制,确保数据传输的实时性、准确性。
(三)加强检查督导。
行动期间由局领导带队,机关处室、督察大队参加,对街镇城管中队开展“四不两直”督导。一方面,督导中队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情况;另一方面,听取中队在力量安排及保障增援方面的需求,确保整治行动能够得到充分地支持和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及思想认识。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市委、区委部署的一项重大任务,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强化贯彻落实。
(二)勇于担当作为,切实履职尽职。
各单位在执行属地交办任务的同时,严格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各支(大)队要根据街镇需求,做好力量增援。
(三)坚持依法行政,注重执法规范。
在执法整治过程中,要做到文明规范执法,要注意方式方法。按照局《加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关注舆情信息,如有相关舆情,要做到“双报送”,第一时间向局信息指挥中心和属地政府上报。
各单位要按照统计表形式填报工作数据(附件1、附件2、附件3),其中:4月12日11时前将第一次数据报送,后续请于每周四16时前提交工作数据;6月起,每月2日16时提交工作数据。
联系人:顾*磊 联系电话:189****7022
附件:1. 住宅小区专项执法整治情况统计表
2. 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及城中村专项执法整治情况统计表
3. 农贸市场及专业批发市场专项执法整治情况统计表
4. 关于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法规梳理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51份)
附件4 关于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法规梳理
一、工作职责依据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住宅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老旧房屋、楼道堆物、高空坠物、非机动车违规充电、违规群租等安全隐患。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四款的规定,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以及在禁止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行为的,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依据
(一)城管执法部门
在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和“飞线充电”问题中,可对涉及“擅自占用物业公用部分”的行为,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的予以查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恢复原状,根据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和从轻或从重情节作出相应幅度的罚款处罚。
针对沿街商铺存在“违法停放”和“飞线充电”情况的,可对涉及“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中“乱停非机动车”的行为,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予以查处,其中对“主动整改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道路、居住区、景观区域以外区域,且首次被发现的”情形,可依法不予处罚;对涉及“占用盲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予以查处。
附:
一、名词说明
违法停放是使用人未在住宅小区内部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飞线充电是使用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物业公用部分包括楼栋内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楼道等部位,也包括楼栋外的小区绿地、道路等公用部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住宅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老旧房屋、楼道堆物、高空坠物、非机动车违规充电、违规群租等安全隐患。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住宅小区安全隐患联动整治机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必要时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整治。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基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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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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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处罚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不予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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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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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且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裁量基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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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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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道路、居住区和景观区域以外区域,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
处警告,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道路、居住区和景观区域的; 2、拒不改正的 |
处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