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SY0024575570202100259 |
文件编号 |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6号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 修订后的 《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 浦东新区农业 农村 委员会
20 21 年 11 月 1 日
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 和 《浦东新区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和《浦东新区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浦东新区农业 农村 委员会是家庭农场认定的主管机关。
二、 家庭农场的认定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一)户籍 要求: 家庭农场的经营者 为浦东 新区 农业 户籍人口 ; 原系浦东 新区 农业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等人员;父母为浦东 新区 农业户籍 , 其在 2000 年后出生在农村登记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经营场所应在户籍所在地行政村;如行政村内无农户申请经营家庭农场或所在行政村无经营家庭农场条件的,经营场所可在本区其他行政村,但需所在镇农业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二)年龄要求:一般应在 60 周岁以下。
(三)经历要求: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需具有 2 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经历。
(四)规模要求:家庭农场需具有一定的土地规模,粮食生产 型或粮经结合型家庭农场 应在 80 亩以上, 经济作物型家庭农场 应在 20 亩以上。土地规模 应 与经营者生产经验和经营能力相适应 ,实行 适度规模经营 。
第五条 家庭农场认定所需材料:
(一)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的 2 年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经历证明。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承包土地流转合同须经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镇级农投公司带动型的家庭农场可由镇农投公司统一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但需提供镇农投公司与家庭农场签订 的 经营管理协议。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将填报的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交经营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后,与其他认定申请材料一起报经营地所在镇农业部门,由经营地所在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镇农业部门在《 浦东新区 家庭农场认定申请 表 》上盖章确认,汇总后统一 报 区农业 农村 委员会认定。
(二)区农业 农村 委员会对各镇审核后报送的申请进行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在《 浦东新区 家庭农场认定申请 表 》上盖章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区农业 农村 委员会出具反馈意见,交各镇退回至申请人。
三、 家庭农场证书发放
第七条 家庭农场认定后,由区农业 农村 委员会 纳入上海市家庭农场名录, 发放 浦东新区 家庭 农场 认定证书,凭认定证书享受区有关家庭农场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各镇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建立家庭农场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并及时更新维护。家庭农场每年的考核结果归入其档案。
四、 家庭农场的注销
第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其家庭农场认定证书自然失效:
(一)家庭农场经认定后,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力的 ;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 擅自 将 流转 经营土地 再 转租 给第三方 的 ;
(三)家庭农场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的 ;
( 五 )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 农田水利设施、 其他农业资源和环境 的 ;
( 六 )家庭农场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的 ;
( 七 )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的 ;
(八 )家庭农场 有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的 。
第十条 家庭农场被取消资格认定或自愿退出经营的,由区农业 农村 委员会注销并 移出上海市 家庭农场 名录库 ,不再享受家庭农场 有 关扶持政策。
五、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农业 农村 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如与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浦东新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