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第三轮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6294 |
文件编号 |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4〕8号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集资委)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2-17 |
各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浦东新区乡村振兴战略,深化第三轮农村综合帮扶工作,促进强村富民,规范浦东新区第三轮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浦东新区第三轮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浦东新区第三轮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
浦东新区第三轮农村综合
帮扶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浦东新区乡村振兴战略,深化第三轮农村综合帮扶工作,促进强村富民,规范浦东新区第三轮农村综合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持续深化农村综合帮扶促进强村富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乡村振兴办〔2024〕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2023〕416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区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区级帮扶资金)由区级财政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度予以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帮扶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精准投向各镇开展农村综合帮扶项目建设。
第四条(资金使用)
帮扶资金原则上由镇政府统筹使用。镇政府建立镇级综合帮扶平台、具体负责帮扶项目的立项、执行,以及对重点扶持村的收益分配。帮扶资金应当用于帮扶项目,不得直接用于分配。帮扶期内形成的净收益,归重点扶持村所有,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管理。
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向帮扶村倾斜,资金投向帮扶村的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项目收益按规定比例反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壮大帮扶村集体经济。
第五条(安排原则和申报条件)
申请区级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按照“安全可靠、收益稳健、易见成效”的原则,分年度、分批次安排,尽早建成并产生效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农村综合帮扶工作要求,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一致,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升集体经济自主发展能力;有利于带动生活困难农户就业增收,实现共同富裕;
(二)权属清晰,能够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三)鼓励选择见效较快,能带来长期稳定较高收益的项目,产生收益原则上不迟于2027年12月31日,预期毛收益率不低于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购置类项目产生收益原则上不迟于购置过户手续完成后次月。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帮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项目收益使用跟踪和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帮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区级财政资金下达,绩效管理的指导和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帮扶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镇是帮扶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项目遴选、组织协调、统筹推进、项目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备案)
各镇将遴选的帮扶项目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概况(单位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分析、运营管理模式、预期毛收益率、收益安排等内容);
(二)项目合同文本(包括项目收购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合作协议书等)。
(三)建设类项目还需提供: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项目建设方案文本(包含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规划用地和选址情况等)。
第八条(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镇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加强项目质量监督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项目建设和收益情况应当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各镇应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委及区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及成效等情况。
(三)各镇应加强项目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使用、维护、处置等制度,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四)为保障帮扶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各镇应提前做好帮扶项目储备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项目库中有足够数量的备选项目,满足后续帮扶资金需求。
(五)各镇对于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以报备函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委:
1. 项目不能按照原计划推进或完成;
2. 项目年度收益低于备案预计收益率20%以上;
3. 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情况。
(六)项目备案后,各镇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经营情况和收益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区农业农村委,抄送区财政局,并在上海市农村综合帮扶公共管理平台上填报相关项目信息。
第九条(项目变更)
(一)原则上帮扶项目经备案后不得变更;
(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原项目备案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三)项目终止且无其他新项目替代的,收回区级帮扶资金。
第十条(资金预算和下达程序)
(一)各镇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拟备案项目和拟申请资金量报送区农业农村委;
(二)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帮扶项目备案情况、帮扶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帮扶资金预算,并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区农业农村委年度部门预算。
(三)预算执行中,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帮扶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拨付相关镇。
第十一条(监督和绩效)
帮扶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各镇年度考核范围,主要包括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收益安排及使用情况等。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区级帮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区级帮扶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备案通过的帮扶项目,不得截留、挪用或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更不得直接用于分配给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帮扶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应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5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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