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 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2615 |
文件编号 | 浦环〔2024〕92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4-30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
监管工作的通知
相关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镇: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6 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开具管理
浦东新区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开具单位包括: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陆家嘴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金桥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张江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世博管理局、川沙新镇、祝桥镇(以下简称称6+2”平台),以及浦东新区环境管理事务中心。各开具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开具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开具工作。
各开具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夜间施工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属于以下几种情形:1、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2、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3、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4、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除此以外,不符合以上情形的,不得开具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文件。
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开具单位在开具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后,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文件及申请人提交的《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于当天下午17:00前发送至属地街镇。属地街镇收到后应及时组织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每项证明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责令整改。
现场检查应重点聚焦以下几个方面:
1、夜间施工是否符合焦以下几个方/混凝土浇捣/钻孔灌注桩/特殊构筑物的拆除”等证明文件中的工艺。
2、是否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6 号)规定落实夜间施工要求。
① 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应采用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时,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严禁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
② 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禁止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禁止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业,应采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③ 围挡距离居民住宅小于 5 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小于 15 米时,应采取增高围挡或在围挡上设置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置隔声屏的围挡应重新进行抗风计算,满足抗风要求,并确保屏障设置结实、牢固;
④ 实施工程桩施工时,严禁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
⑤ 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3、是否按规定落实《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施工过程中是否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4、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遵守《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相关规定。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监管工作不力的街镇予以通报。
三、进一步做好总结报送工作
属地街镇按季度将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检查情况表单提交给证明出具单位。“6+2”平台按季度汇总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工作相关材料,包括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文件、外环线以内地区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出具情况表(附件1)及街镇现场检查情况表单(附件2),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报送至区环境管理事务中心邮箱。
区环境管理事务中心按季度收集整理老港镇、惠南镇、宣桥镇、大团镇及“6+2”平台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区生态环境局。
附件:1.外环线以内地区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出具情况表
2.街镇现场检查情况表单
联系人: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处 郭皓顺 38583544
浦东新区环境管理事务中心 嵇 璐 68371526
邮 箱:jilu@pudong.gov.cn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城管执法局。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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