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协同处置装修垃圾分拣残渣管理流程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4668 |
文件编号 | 浦绿容〔2024〕179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9-05 |
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协同处置装修垃圾分拣残渣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废管中心,各装修垃圾中转站和资源化利用场所运营单位、相关清运单位:
为响应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修垃圾分拣残渣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依据《关于规范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分拣残渣转运、处置的通知》(沪绿容﹝2017﹞8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3﹞79号文)、《关于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流程的通知》(沪绿容﹝2023﹞256号)和《关于开展生活垃圾混装混运专项治理行动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一)可焚烧装修垃圾分拣残渣(以下简称“装修残渣”):指在区绿化市容局备案的区级、镇级装修垃圾中转站及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以下简称“中转站、资源化场所”),对装修垃圾实施分拣后剩余难以利用的废弃物,经过再次分选后产生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的可燃固体废弃物,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产生单位:指中转站、资源化场所的管理主体或运营单位。
(三)清运单位:具有相关资质,同时具备运输装修垃圾分拣残渣能力的单位。
(四)处置单位:指浦东新区海滨资源再利用中心(以下简称“海滨焚烧厂”),运营单位上海浦发热电能源有限公司;浦东新区黎明资源再利用中心(以下简称“黎明焚烧厂”),运营单位上海黎明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市属老港处置基地,管理单位上海城投老港基地管理有限公司。
(五)IC卡(无实体卡,指车辆进场权限):指装修残渣清运车辆进入焚烧设施计量系统使用的IC卡,用于进出厂的装修残渣称重计量。
(六)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装修残渣的申报处置等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二、职责分工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新区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区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牵头协调市属老港基地处置设施。
区废弃物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废管中心”)是新区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管理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装修分拣残渣清运企业的日常管理,重点检查车辆混装混运等违规行为;负责中转站及资源化场所的日常检查,做好残渣品质的抽查工作;督促运输单位做好车辆清运管理,加大运输车辆飞扬撒落等行为的检查力度;负责区属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协调市属处置设施。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装修垃圾的源头管控,确保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各镇人民政府是各镇级装修垃圾中转站的管理主体,负责监督产生单位落实装修垃圾的分拣处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是整治垃圾的申报主体,负责辖区整治垃圾流量流向管理,确保整治垃圾去向明晰。
产生单位作为装修残渣申报主体,按照行业要求负责落实装修垃圾的分拣品质管控,确保装修残渣符合处置单位的进场要求;建立健全台账资料,确保各类分拣物流量流向清晰。
清运单位作为装修残渣的承运主体,负责落实残渣全程封闭运输要求,不得出现飞扬洒落、拖挂等违规现象,不得擅自处置。
处置单位作为装修残渣处置主体,负责做好残渣的合规处置,做好残渣处置情况的台账记录;区级处置单位应实施专项分账记录管理。
三、申报管理
(一)计划总量申报确定
处置单位根据运营的焚烧设施实际情况,综合研判生活垃圾、各类残渣、检修计划、设施负荷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装修残渣处置总量,于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处置计划报区废管中心,区废管中心汇总后报区绿化市容局(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产生单位处置申报
产生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浦东新区装修垃圾分拣残渣处置申请表》(附件三)报区废管中心,经区废管中心(装修垃圾管理部门、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初核后报送区绿化市容局市容环卫部门审核通过后,作为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管理
(一)产生单位在处置申报审批通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四),合同内容应写明装修残渣的数量、清运频率、委托的清运公司名称、处置价格等。
(二)产生单位应委托清运单位进行装修残渣清运作业,并按规定签订相应清运合同,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置单位备案。
(三)处置单位应及时将处置合同和清运合同上报区废管中心备案;产生单位在履行该处置合同时,若发生争议或违约,依处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五、清运管理
(一)清运单位选择
由处置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清运单位,原则上从新区中标的渣土和装修垃圾收运单位中选择;在处置申报审批通过后,产生单位应尽快与清运单位签订清运合同,合同内容应写明装修残渣的数量、清运频率、清运价格、处置去向。
(二)车辆管理
装修残渣清运实行专车专运,清运合同签订后,应尽快填报《浦东新区装修残渣清运车辆IC卡申报表》(附件五)。由清运单位向区废管中心申请清运车辆开通IC卡,IC卡开通后方可进入焚烧设施。清运车辆应选择大型自卸式密闭车型,运输过程中严禁出现装修残渣飞扬洒落、拖挂等现象。
(三)品质管理
1、各镇应督促产生单位做好装修垃圾残渣分拣工作,区分可燃装修残渣和不可燃装修残渣,不可燃装修残渣进入其他渠道处置,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2、清运单位应按照新区环卫作业车辆相关管理规定规范作业;若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作业车辆存在混装混运现象的,区废管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并通报相关镇。
(四)卸料管理
清运车辆进入焚烧设施卸料作业,应听从现场指挥,符合《焚烧厂垃圾卸料平台监管办法(试行)》(附件六)要求。
六、处置管理
(一)处置单位应落实台账记录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装修残渣进厂事宜,做好相关台账,每日对残渣品质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二)处置单位每个月应向区废管中心上报装修残渣的进厂量(附件七),其中包括:产生单位、委托清运单位、清运车辆、清运频率、清运数量以及清运单位违规事项统计及说明,其中包括违反进厂规定、违反平台作业规定、混装生活垃圾,及违反过磅卡使用规定等。
(三)处置单位接收装修残渣应避开生活垃圾进厂高峰时间段,不影响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正常运行。
(四)处置单位每年应向区废管中心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费用管理
(一)装修残渣焚烧清运费用收费标准由清运单位与产生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现行浦东新区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干垃圾收运价格。
(二)装修残渣焚烧处置费用收费标准由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市属老港基地同期处置价格。
(三)产生单位委托具有清运资格的清运单位运送装修残渣至焚烧设施,根据“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所产生相关清运、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自行承担。
(四)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其它费用,应依合同规定或协商办理。
八、其他事项
(一)环境整治产生的固体废物(整治垃圾)收运处置参照本《通知》装修垃圾残渣管理要求执行,由处置单位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清运单位,原则上从新区中标的渣土和装修垃圾收运单位中选择;在处置申报审批通过后,产生单位应尽快与清运单位签订清运合同,合同内容应写明垃圾数量、清运频率、清运价格、处置去向。
一般工业固废协同焚烧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流程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处置单位、清运单位及产生单位持有的废弃物清运处置单据、合同、记录等文件,至少应保存三年。
(三)装修残渣通过老港生态基地填埋处理、跨省转移利用等其他渠道处置的,按既定流程办理。
九、监督管理
(一)处置单位对于装修残渣的接收、处置受区废管中心及其委托单位监管。
(二)清运单位的资格及管理由区废管中心核定监督。
十、实施日期
本管理流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印发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