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自贸区 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0258
文件编号 沪浦司发〔2023〕12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1-23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

《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经报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20231116 

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浦东新区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委办发〔202134 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实施。

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工作设考核小组,由区司法局法务处、律工处、立法处、复议处、应诉处、执法监督处组成。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实行评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不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总分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职责履行评价(50分)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崇法敬职,依法处理区委、区政府

、自贸区管委会交办的法律事务,服务大局,积极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根据《浦东新区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约定,未能完成指派的相关任务,一次扣10 

2.无正当理由缺席应当参加的会议或者活动,一次扣10分;

3.未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一次扣10分;

4.其他未按要求完成外聘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任务,一次扣10分。

(二)服务质量评价(50分)

外聘法律顾问应在履职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确保党和政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1.受托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一次扣10分;

2.受托审查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一次扣10分;

3.受托审查后作出的区政府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不合法,一次扣10分;

4.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因自身过错造成案件结果不利,给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一次扣20分。

(三)加分项目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写入工作报告,并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每次加5分;

2.参与的相关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其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全国、市级会议上交流,每次分别加10分、5分;

3.参与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每次加5分;

4.在重大经济案件中提出法律意见,挽回或避免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每次加5分;

5.积极参加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专项重点、创新试点工作,每次加3分。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遵守保密制度,泄漏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利用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四)办理与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有利益冲突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提出回避 

(五)未经允许,互联网、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和其他各类媒体、出版物上以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法律顾问名义发表文章和言论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

(七)受所在单位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70分至90分)、不称职(70分以下)。优秀等次按照不超过法律顾问总人数三分之一的比例确定。考核结果作为评优、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七条 区司法局建立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记录法律顾问履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应于每年年底前完成。

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应按要求向区司法局提交本人书面年度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总结并填写《中共浦东新区区委、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表》(附件)。

第九条  区司法局完成区委、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外聘法律顾问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

第十条  各部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镇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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