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新村街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573460202100031 发布机构 潍坊新村街道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08-19

    

 

 

 

 

 

                           浦潍办〔202116

 

 

关于印发《潍坊新村街道消防安全隐患

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各居民区、相关单位:

现将《潍坊新村街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潍坊新村街道办事处

                            2021811

 

 

 

 

 

 

 

 

潍坊新村街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86日,浦东新区祝桥镇营前村沙泥码头25号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4人身亡,是近8年来最惨重的一次。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区关于“动态隐患清零”及近期在消防安全专题会议上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决定从即日起至930日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抓源头、治违法、促规范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重点排查整治“三合一”违规问题场所,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堵塞楼道、群租等行为,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有效提升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能力水平,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消防隐患“动态清零”,全力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潍坊新村街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施皓担任,副组长由潍坊新村派出所所长崔卫东担任,组员由社区平安办、潍坊新村派出所、陆家嘴消防救援大队、城管中队、市场监督所、城运中心、居民区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下设专项行动办公室在社区平安办,办公室主任由社区平安办负责人兼任,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消除电动自行车消防隐患。居民区联合物业、社区民警等对所有楼道进行全面排摸,对排查出的电动车进电梯、电动车楼道充电、飞线充电、电瓶室内充电等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对隐患问题严重的点位,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对违规主体严厉处罚。居民区积极配合平安办加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可协调业委会采用自治模式自行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派出所全面开展商务楼宇中楼道充电、飞线充电等消防隐患排查,约谈楼宇物业负责人,并对单位实施处罚。

(二)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各单位、各居民区对辖区建筑工地、沿街商铺、各类市场、仓库等可能存在“三合一”情况的场所(特别是“底店上铺”违规场所)开展“地毯式”排查。坚决按照“六个一律”工作要求,对检查发现的“三合一”场所,立即清退违规住宿人员,予以查封关停并责令整改。

(三)开展出租房消防隐患排摸。抓牢出租房人员变化、消防隐患容易回潮反复这“两个动态性”,居民区结合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展开拉网式排查(具体要求参考附件1“出租房检查要点”)。重点针对多人居住房屋进行排查(尤其注重10人以上),发现群租现象的,充分发挥联勤联动机制跟进清理整治。

(四)打通消防安全“生命通道”。为给居民营造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消除潜在的消防隐患,由居委牵头组织物业对小区楼道乱堆乱放杂物进行彻底清理,在张贴书面通知的同时,逐户宣传,告知居民在期限内自行整理,超过规定期限,则由居委集中处理。开展各小区消防通道占用治理,禁止一切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发动物业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疏导劝离,对屡劝不改的,固定证据上报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五)强化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居民区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微信群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电动车违规占用楼道、充电等火灾隐患危害;要深入群租房、独居老人住所等场所,上门面对面宣讲火灾危险性,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消除宣传盲区;要指导物业组织群众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四、工作步骤

(一)即日起至812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明确执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各单位、各居民区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确保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二)813日至827日为排查整治阶段。充分发挥各居民区基层网格力量,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体系,形成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面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消防隐患问题清单,实行销项管理。居民区即发现、即处置,不“等靠要”,依托联勤联动机制,开展综合整治,对存在疑难杂症的,应及时上报平安办、派出所,由安委办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跟踪整治,确保及时整改。

(三)828日至930日为督查巩固阶段。行动专班按照“四不、二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要求,加大整治后督查力度,确保消防安全隐患消除。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做好长线管理,通过日常巡查加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固化“巡查-发现-报告-整改-清零”的闭环工作流程,进一步夯实消防综合治理。依托联勤联动工作站,完善联查联处机制,组织派出所、安监等专业力量不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隐患不“回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安全责任。各部门、各居民区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安全消防隐患排查整治一线,扎实抓好源头治理,全力推动此次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坚持协同联动,夯实综合治理。各部门、各居民区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开展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火灾防控工作监管合力。居民区要结合此次专项行动,推动物业保安队伍成为联勤联动的承接力量、隐患清理的发现力量,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三)严格督办问责,加强经验总结。严格落实督导问责机制,对相关单位、个人履职不到位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实行逐级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将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各居民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好的做法、隐患排查情况(附件2)于827日下班前报送至安监。联系人:岑剑松,联系电话:13564592095

 

附件:1.出租房检查要点

          2.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附件1

 

出租房检查要点

一、不发生、不亡人、不扩大

(一)不发生:

1.否在厨房以外区域使用明火;

2.否违规储存使用液化气钢瓶,在地下室储存和使用液化气钢瓶;

3.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者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4.否存在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安全出口等场所违规停放、充电;

5.是否违规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

6.是否存在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

(二)不亡人:

1.是否占用、封堵、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2.否在走道、房间的外窗或阳台设置防盗窗和铁栅栏;

3.是否在住人房间设置第二个逃生途径;

4.是否在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5.是否存在住宿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

(三)不扩大:

1.是否存在采用木板、泡沫夹芯彩钢板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分隔;

2.是否存在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

3.是否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夹芯彩钢板搭建。

二、房东房客主体责任

(一)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2.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最小出租单位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三)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集中出租管理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人的义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2.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3.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4.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5.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六)承租人的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4.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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