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推进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6308 |
文件编号 | 浦环规〔2024〕7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12-16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推进环保管家服务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关于推进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经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关于推进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印发
浦东新区关于推进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管,深入推进浦东新区环保管家服务工作,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积极助推浦东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在浦东新区试行环保管家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23〕8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环规〔2024〕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DB31/T1179-2019),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环保管家服务,是指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生态环境监管部门,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环境保护需求和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为导向,向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的专业化、定制化的环境综合服务。
2. 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外,浦东新区辖区内环保管家服务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工作目标
依据区级、街镇(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和监管需求,各级环保管家为固定污染源监管提供技术服务。
按照“整体谋划、分级实施、协同推进”的总体原则,在试行环保管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区、街镇(产业园区)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全区域覆盖,持续推进环保管家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区、街镇(产业园区)环保管家服务内容,健全区、街镇(产业园区)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提升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水平;持续建设数智化环保管理网络,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推进生态环境数据融合创新,实现对全区范围内生态环境的全覆盖信息化监管;持续完善环保管家考核机制,不断规范环保管家服务市场,为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精准的决策支撑与技术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服务内容
结合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监管重心与既有经验,整合各级环保管家资源与工作成果,形成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区、街镇(产业园区)分级环保管家服务体系。利用区级环保管家在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不断提升全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能力,落实行业部门与属地的联动帮扶;利用街镇环保管家在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活用属地管理优势,不断提升基层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和环境治理能力;利用产业园区环保管家在园区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提升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效能,促进产业准入和结构调整目标落实。
区级环保管家主要负责结合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开展以区管固定源(主要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为核心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协助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展针对简易监管对象的帮扶指导。
街镇环保管家主要负责协助街镇开展以镇管固定源(主要为简易监管对象、自主监管对象)为核心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结合属地责任开展其他固定污染源巡查;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做好区级巡查问题的协调、督促和整改闭环工作;协助街镇开展辖区范围区域环境综合管理。
产业园区环保管家主要负责协助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以规划环评要求为核心的差异化空间管控和精准化产业环保管理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结合产业园区管理职责开展园区固定污染源巡查,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和街镇做好区级巡查问题的协调、督促和整改闭环工作。
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固定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信访举报情况、环境风险级别等,结合环保实际管理需求,动态增补纳入环保管家服务范围的固定污染源清单。
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规范环保管家全过程环境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环保管家服务内容及工作流程,实现环保管家服务质量整体提升。环保管家服务标准化指南另行制定。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以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建设全区统一的环保管家信息平台。区环保管家信息平台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包含环境档案管理、巡查情况填报、问题整改闭环、环保宣传培训、其他任务落实等环保管家服务基础功能。
区生态环境局、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管理要求梳理纳入本级环保管家服务范围的固定污染源,并录入区环保管家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管理。环保管家服务机构依托区环保管家信息平台共享环境档案信息及环境巡检问题,并对平台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区生态环境局推动平台要素端口整合,逐步实现平台统一、数据统一、管理统一,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保障环保管家服务质量,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环保管家服务信息化指南另行制定。
(三)实施考核评价
环保管家服务机构每年对服务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区生态环境局对区级环保管家服务机构开展季度、年度考核评价,综合评估环保管家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参照区级环保管家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指南,结合属地情况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选择服务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环保管家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指南另行制定。
四、保障机制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推动全区范围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制度完善和模式优化。一是推动智慧环保建设,不断推进全区环保管家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等数据互联互通,加快智慧赋能,提升环保管家服务效能。二是优化考核应用,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完善辖区内环保管家服务机构监管机制,对环保管家服务机构开展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保障环保管家服务质量。三是落实资金保障,根据本指导意见中工作要求明确的服务内容,区生态环境局、街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环保管家服务工作资金保障,根据实际管理范围和管辖污染源合理安排经费,加强管理,精准使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加强宣传引领,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引领,有针对性地重点培育先进典型,彰显工作成果,切实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升环保管家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
五、附则
(一)名词解释
1.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系指以规划环评确定的产业园区(产业社区)边界开展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的管理部门。本区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张江管理局、金桥管理局、相关镇政府等机构。
2. 重点监管对象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固定污染源,以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1)依据浦东名录新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2)依据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 一般监管对象为浦东名录中实施简化管理以及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
4. 简易监管对象为浦东名录中实施登记管理的固定污染源以及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内一定规模的固定污染源。
5. 自主监管对象为餐饮业、汽车和摩托车等修理和维护行业内一定规模的排污单位,以及街镇认为应当纳入的固定污染源。
6. 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四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和大于1吨且小于等于30吨;(2)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1吨且小于等于10吨;(3)间接排放时,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大于250吨且小于等于2500吨;(4)年危废产生量大于10吨且小于等于100吨。
7. 一定规模的排污单位,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餐饮业(行业代码:62)中,一年内有信访投诉的;(2)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代码:732)、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代码:734)内有危险废物产生,且年危废产生量小于10吨的;(3)汽车、摩托车等修理和维护(行业代码:811)内,除浦东名录外有危险废物产生的;(4)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行业代码:842)内床位数大于等于1张小于等于20张的;(5)街镇认为应当纳入的固定污染源,如口腔病防治服务(行业代码:8432)等。
(二)解释权
本指导意见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1. 浦东新区环保管家服务标准化指南
2. 浦东新区环保管家服务信息化指南
3. 浦东新区环保管家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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