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区档案局制订的浦东新区档案馆利用馆藏未开放档案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2-00174 发布机构 政务公开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12-05-29
    
    
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档案局制订的浦东新区档案馆利用馆藏
未开放档案办法的通知
浦府办〔2012〕30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直属机构,各开发区,各直属公司,各社区(街道)、镇,川沙新镇、祝桥镇:
  区档案局制订的《浦东新区档案馆利用馆藏未开放档案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档案馆利用馆藏未开放档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能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服务,规范未开放档案利用流程,维护档案移交单位和档案利用申请对象的合法权益,明确浦东新区档案馆、各档案移交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利用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浦东新区档案馆馆藏未开放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开放档案,是指浦东新区档案馆保存的未满30年以及满30年后经鉴定不适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是指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四条 浦东新区档案局负责对浦东新区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档案利用申请对象、档案移交单位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各移交单位或相关单位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对于已移交但未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未开放档案,浦东新区档案馆在审查利用过程中应当征求移交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利用意见,维护档案移交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政机关依法向浦东新区档案馆穆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浦东新区档案馆。对于已移交的档案中标明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档案馆将直接提供给申请人利用;对于已移交的档案中标明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的,档案馆将按照本办法征求移交单位或相关单位意见。
   第七条 浦东新区档案馆按以下方式征求相关单位的未开放档案利用意见:
  (一)档案移交单位明确,且工作职能未调整的,征求原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意见。
  (二)区委、区政府移交的未开放档案征求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利用意见。其中,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转发的文件,征求主要文件起草单位的利用意见。
   (三)普发性文件,征求发文单位的利用意见。
  (四)联合发文的文件,各发文单位均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征求主办单位的利用意见。
  (五)因机构变化工作职能调整的,征求现承担该项工作职能的单位的利用意见。
   第八条 公民和组织持本组织介绍信即可到浦东新区档案馆利用本组织向该档案馆移交的未开放档案。
  公民和组织需要利用与其工作相关的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档案,可以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档案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档案作出答复。
  公民利用记载本人有关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援内地建设、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学历、学籍、职称、获奖荣誉、离退休的证明性未开放档案,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护照原件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到浦东新区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
  律师在调查收集和案件有关的特定证据时需要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应持法院调查令到浦东新区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 浦东新区档案馆在接到申请对象提交的档案利用申请后,应当对档案利用申请对象身份、利用目的、利用内容等进行审查。
   第十条 浦东新区档案馆在受理未开放档案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该档案的单位或相关单位发出利用意见征求函。
    第十一条 档案移交单位或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利用意见征求函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准予申请对象利用或者限制利用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浦东新区档案馆。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限制利用意见,由浦东新区档案馆自行决定是否准予申请对象利用该未开放档案。
   第十二条 必要时,浦东新区档案馆的利用未开放档案决定还须经浦东新区档案局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档案馆在收到移交单位或相关单位反馈的利用意见和浦东新区档案局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利用或者限制利用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对象可凭准予利用或限制利用的书面决定,至浦东新区档案馆接待利用窗口按规定利用未开放档案。
   第十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浦东新区档案馆馆藏未开放档案,按照《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在利用浦东新区档案馆馆藏未开放档案时,应遵守有关规定,维护档案的安全,如有损毁、丢失、涂改档案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浦东新区档案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浦东新区档案局
二○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