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老港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4-05392
文件编号 浦老府〔2024〕77号
发布机构 老港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4-10-25

各相关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老港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老港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老港镇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的通知》(沪粮粮〔202298号)、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浦东新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浦商委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范围

本制度所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是指经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审核认定,并进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承担新区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老港镇经发办根据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规划,审核确定属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并进行动态调整;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确定并上报每年享受应急准备补贴网点信息,将资金拨付至相关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配合做好粮食应急供应。

(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老港镇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第四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条件

满足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基本条件,同时,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场所内装修简洁,店内通风、明亮,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4吨、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食用油设计日供应能力2吨,以上指标满足其中之一,即达到标准。

第五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确定步骤

(一)申报。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由街镇择优推荐。
    (二)初步确定。老港镇经发办对申报网点信息严格把关,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初步确定粮食应急保障网点。
    (三)实地查看。老港镇经发办对初步确定网点的供应条件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核查网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网点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四)网点上报。老港镇经发办组织属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填写《区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情况登记表》,报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确认。

第六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日常管理

(一)老港镇经发办经常性开展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调研走访,了解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组织应急保障培训,引导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食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能力。

(二)老港镇经发办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属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全覆盖检查,了解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运营状况、应急准备情况,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根据属地常住人口情况、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经营状况,动态调整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第七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资格取消

老港镇经发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应急供应网点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应急供应网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粮食应急供应资格,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一)在区商务委(区粮食物资局)、街镇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制度自202410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

(二)本制度由老港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解释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20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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