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 | SY-310115-2024-01964 |
文件编号 | 航府〔2024〕37号 |
发布机构 | 航头镇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4-08 |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机关内设科室,镇属事业单位,非常设机构及公司,鹤沙航城社区、下沙社区、航南社区,各村(居)委:
现将《浦东新区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浦东新区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航头镇政府财力投资建设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财力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航头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额或部分使用镇政府财力实施的市政、绿化、社会福利、文化教育、行政设施、社区设施等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及工程服务(招标代理、设计、勘察、监理等)。
镇政府财力建设资金包括镇财政预算内、外的建设资金、上级补贴资金及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航头镇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受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包括汇总年度建设计划,申报项目采购,落实和管理建设资金,组织开展方案设计、立项审批、招投标、工程推进、过程投资控制及项目验收。
镇党政办(审计)负责开展项目财政预审、工程审价及财务结算审计。
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建中心)协助项目办做好项目实施与推进。
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及采购编号的审核。
规建办(土管办)负责对专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性质出具审核意见。
镇政府各条线职能部门,负责衔接上级部门,提出年度建设项目需求,编列项目财政预算,参与项目方案设计论证、工程推进和项目验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储备。推行项目储备机制。遵循“集中有限财力,加强综合平衡,有序先急后缓,确保重点投入,保竣工保续建,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各职能部门综合考虑项目定位、服务群体、使用功能,编制建设项目储备计划,提出建设需求。每年10月,拟定项目储备计划,报项目办汇总,形成项目储备库(附件1)。
社区建设项目计划由镇社建办统筹,村委建设项目计划由镇规建办统筹,公司建设项目计划由经发中心统筹。
第五条 预算编制与计划下达。项目办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结合建设资金安排及额度、上级补贴资金政策等情况,从储备库中选择部分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草案及预算方案。计划草案经镇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项目办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报各职能部门及财政所,由各职能部门申报采购编号,再由财政所审核上报后获得采购编号。
第六条 项目追加。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后,除突发性应急项目、特殊超预算项目以及按照区工作要求确需新增建设项目外,一般不予追加。对确需追加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报项目办汇总,提交分管镇长和镇长审批后按照项目建设流程实施推进。
第七条 项目方案编制。计划确定后,项目办落实专业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及预算,并征询职能部门、属地单位及居民意见。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100万元以上建设方案编制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 项目预审及立项。方案确定后,对单项施工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的建设项目,需组织专业单位对工程预算进行投资预审(附件2)。对单项施工金额小于2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方案预算予以实施。
按照航头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镇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工程投资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报镇长办公会审议;50万元及以上,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对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填写小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3)。
第九条 采购信息发布。立项完成后,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原则上,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服务采购均要公开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条 项目招标与采购。采购意向公示完成后,启动项目招标工作(附件4)。招标工作需严格遵守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发包工作进行采购,择优选择承包商,项目承包商应具备相应资质。
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承担具体招标事宜(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招标活动)。所有参与招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做到公正、廉洁,不得参与任何有违招标公正性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循保密要求,不得披露招标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任何与潜在供应商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潜在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一)小型建设项目
1、实施范围:小型建设项目指的是单项工程合同价小于100万元的施工和工程服务(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
2、企业选择:
2.1施工企业选择:
(1)单项合同估算价小于50万元: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通过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策后,可直接委托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
可选择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招标平台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2.2工程服务企业选择
(1)纳入中介集市采购的工程服务:
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审价服务属于浦东新区中介集市服务事项目录,单项合同估算小于100万元,通过中介集市采用择优选取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2)不纳入中介集市采购的工程服务:
除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审价以外的其他工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小于50万元,通过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策后,可直接委托实施。单项合同估算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可选择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招标平台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二)规模以上建设项目
1、实施范围:规模以上建设项目指的是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大于等于100万元的施工和工程服务(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
2、企业选择: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400万元的施工,可选择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招标平台为上海政府采购网;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大于等于400万元的施工或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大于等于100万元的工程服务,必须在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内实施公开招标。
(三)单一来源采购
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1、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5、采购项目已采用其他方式实施但采购失败的;6、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单项合同估算大于等于100万元,需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区财政局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单项合同估算小于100万元,经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实施购买。
(四)一体化招标
确需要采用一体化发包的项目,参照《浦东新区建设工程一体化招标操作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招投标结束后,及时与中标单位商谈合同细节,并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或本市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前,需进行法制审核,合同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中应明确涉及投资控制的条款,如结算标准、设计变更、签证、工料机市场价格变动的结算原则等,为顺利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创造条件。
合同签订完成后,应按规定向“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报送相关合同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与推进。城建中心协助项目办全面做好项目实施推进,包括项目前期准备、设计交底、开工报告、过程管理、投资控制、单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项目移交、参建单位考核等各项工作,明确项目的整体推进计划、施工方案、应急机制和项目负责人。
各参建单位需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监理监管制等相关规定,做好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安全无事故,并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建设项目原则上均委托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加强对隐蔽工程、土方工程、绿化搬迁等工程内容的监控,做好施工记录;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第一时间反映上报,并按工程施工建设规范进行纠正;对发现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时,有权进行强制停工。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及签证。项目施工图和预算确定后,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由于施工条件、外部因素等特殊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批准规划、设计发生变动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其中不涉及资金增加的(附件5),由城建中心牵头,各相关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建设项目变更工程内容投入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确需资金增加的(附件6),城建中心应及时上报项目办,进行现场确认,确定变更方案,并测算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提交书面处理建议。不超过原合同价10%且不超过50万元的,报镇长办公会审议;增加资金不超过10%且超过50万元,报镇长办公会通过后再报党委会审议。因上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确需增加投资超原合同价10%的,报镇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对增加的工程内容及资金,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投资控制。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特殊的建设项目,委托投资监理组织实施过程投资控制,重点监督隐蔽工程、土方、绿化搬迁、各类签证工程量的真实性,对闭口综合单价外的工程内容实施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政府验收),提出验收整改建议。城建中心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附件7)。
涉及区级补贴资金项目,由项目办组织法人验收,并及时做好工程项目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再由职能部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工程档案管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的要求,城建中心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附件8、9)。
第十七条 工程移交。经政府验收合格后,城建中心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附件10)。涉及设施量调整或新增的,应及时与养护管理单位做好对接。
第十八条 参建单位考核。为确保建设项目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提高政府公信力,对参与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工程服务供应商进行考核。
(1)建设项目考核
由项目办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城建中心及相关基层单位共同参与,对施工企业、工程服务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控制、施工管理、服务质量、协调沟通等内容进行考核,对涉及严重问题的企业,将第一时间将考核结果上报至区行业主管部门。
(2)阶段性绩效评估
由项目办分类随机抽取部分项目(项目覆盖率不低于总项目数的25%),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估单位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3)建立警告机制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因工程施工管理不到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产生群体性信访矛盾;施工过程中未按进度要求,故意拖延施工工期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文明施工,保护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不配合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的。对发生上述情况的,由项目办向相关企业提出书面警告,相关施工单位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需对相关施工单位涉及的建设项目升级施工监理力度,并严控工程款支付。
第四章 工程结算控制及工程款支付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控制。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办提交工程结算,送审上报的工程竣工结算,扣除因建筑市场价格上涨而调整价格的部分后,超过项目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10%以上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工程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结算完成后,选择审价审计单位对工程结算和财务支出进行审核(附件11),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所有产生二类费用的建设项目都应进行财务审计,并根据财务审计报告,进行项目投资调整和清算。
对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在结算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调整材料的差价。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及二类费用支付,遵循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的原则。工程预付款比例,市政类工程为合同金额的10%;建筑类及其他工程为合同金额的20%。在工程审价未结束之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审价单位出具审价报告后,工程款可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到期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如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按工程质量保证条款处理。二类费用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的30%,任务完成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80%。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二类费用可根据审计报告结算。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工程款项支付采用纸质审批单流转审批,审批单应具备款项支付项目名称、收款单位全称、付款内容、预算金额、合同金额、已支付金额、资金列支渠道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原则上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在满足日常财务管理需要的前提下,也可简化核算,直接在建设项目明细科目下记账,同时建立相关台账,以便于对账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登记。建设项目完成审价审计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及构筑物等)、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等)、水利基础设施(如水闸、泵站、渠道、护岸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以及其他资产,由项目办提交《航头镇基本建设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审核申请表》(附件12)至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及公共基础设施等的财务登记和资产管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确因突发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工程项目,经镇长办公会和镇党委会讨论研究后,参照《浦东新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全额或部分使用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参照区级部门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镇直属公司、村集体负责管理运营的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经相应的决策程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如遇上级政策冲突或调整,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储备计划汇总表
2.建设项目财政预审委托单
3.小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
4.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流转单
5.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单
6.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调整申请表
7.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8.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归档资料目录
9.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表
10.航头镇公共设施养护现场移交确认单
11.建设项目审价、财务结算审计委托单
12.航头镇基本建设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审核申请表
附件1
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储备计划汇总表
序号 |
申报部门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要内容 |
计划投资(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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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市 |
区 |
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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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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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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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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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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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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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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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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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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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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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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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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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财政预审委托单

附件3
小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2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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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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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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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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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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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依据、建设目的和意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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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预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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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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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村居/公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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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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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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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副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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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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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设计方案及图纸;2、设计预算;3、初审预算(如有);4、公司、村项目附决策资料。 |
附件4
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流转单

附件5
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单
附件6
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调整申请表

附件7
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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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万元 |
合同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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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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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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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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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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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
设计单位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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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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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中心意见(盖章): |
职能部门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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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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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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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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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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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验收组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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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归档资料目录
1、工程影像资料(前期照片、会议照片、前中后对比照片)
2、变更资料(变更通知单、工程量对比表、变更前后对比图、会议纪要、会议签到单)
3、有关项目文件(立项请示、批复、变更申请报告及调整批复)
4、建设单位管理总结、设计工作总结、施工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5、合同及参建单位资质(设计、监理、施工)
6、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7、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请表(有则列入)
8、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有则列入)
9、安全、廉政建设承诺及若干规定
10、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有则列入)
11、竣工工程量明细表、平面位置图及平面布置图(分幅)
12、疏浚工程、水质检测、底泥检测、质量检测、原材料检测等相关第三方检测报告(有则列入)
13、单位工程验收鉴定意见、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核定表、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有则列入)
14、审价报告书、审计报告书、竣工验收鉴定表
1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建设工程竣工安全生产评估表(有则列入)
附件9
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档案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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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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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万元 |
合同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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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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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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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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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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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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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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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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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意见: |
接受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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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套工程档案资料。
附件10 航头镇公共设施养护现场移交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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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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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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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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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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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
移交养护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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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材料情况 |
1、移交设施量清单 □; 2、竣工验收图 □; 3、申请移交资料齐全 □; 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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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内容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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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移交方)意见: |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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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移交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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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单位 (移交方)意见: |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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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移交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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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单位 (接收方)意见: |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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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移交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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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主管单位 (接收方)意见: |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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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移交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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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一式五份;2、所有复印件均需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附件11
建设项目审价、财务结算审计委托单
浦东新区航头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