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B2100000-2020-003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浦财会〔2020〕10号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浦财会〔2020〕10号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镇、各直属公司: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沪财会
【202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实际,以下通知一并执行。
一、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学习并实行在线测试。浦东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请登录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http://shczj.esnai.net)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测试 。 浦东新区财政局联系电话:28282507,国家会计学院联系电话:4009005955。
二、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2020年5月1日开始至2021年2月28日结束,尚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的,请先完成信息登记后,再参加学习。
三、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 〔2018 〕8号)规定符合抵免(学分折算)条件的,请登录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办理抵免手续。网上办理有困难的学员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浦东新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东方路1616号305室,联系电话58023210)。
四、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 〔2018 〕8号)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原则上应在次年完成并取得相应学分。即2020年可补报名参加2019年度的继续教育。
附件: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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