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菜市稳供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699020202200047
文件编号 浦商委规〔2022〕5号
发布机构 商务委(粮食物资局、航运办)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8-04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有关单位:
    《浦东新区菜市稳供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浦东新区菜市稳供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菜篮子”区长负责制考核办法》、《浦东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落实“菜篮子”区长负责制,切实做好蔬菜保供稳价工作,更好地满足浦东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浦东新区菜市稳供调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包括: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据实列支”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区商务委为新区农产品流通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承接全区市场稳供调节职能,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等。

(二)区财政局为区级财政预算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保供稳价。平价菜(肉)柜建设运营主体;应急响应、蔬菜生产淡季保供、对口直供

(二)食品安全。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工作要求的菜市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维护项目。

(三)菜市场建设。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智慧菜场建设和运维;在规划布局不到位的区域,起到拾遗补缺作用的生鲜菜店、限时菜市场。

(四)考核奖励。考核先进的菜市场和平价菜(肉)柜经营管理主体。

(五)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贴、政府奖励、配套支持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扶持标准)

(一)保供稳价

1、平价菜(肉)柜。稳定价格的平价菜(肉)柜经营管理主体,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700万元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2、应急保供。对猪肉、蔬菜等重要农产品应急响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蔬菜生产淡季保供、对口直供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食品安全

菜市场食品安全追溯。对标准化菜市场安装猪肉、蔬菜及重要商品信息追溯系统,给予建设费用50%的补贴。   

对系统正常运行的,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平均每家菜市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内网运行费和0.6万元的网络通讯费补贴。

(三)菜市场建设

1、标准化菜市场。对完成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及改造并持续运营的,按审价报告核定的建设及改造面积、给予50%的建设及改造资金补贴,每家菜市场市、区两级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智慧菜场。对完成智慧菜场建设及改造并持续运营的,按审价报告核定的建设及改造面积、给予50%的建设及改造资金补贴,每家菜市场市、区两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对智慧菜场系统正常运行的,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平均每家菜市场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系统运行维护费用补贴。

    3、生鲜菜店。弥补菜市场缺失的生鲜菜店,按照合同,根据实际经营面积,每年给予租金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平方米/天。

4、限时菜市场。在菜市场缺失区域开设并持续运营的限时菜市场,每年给予1万元的补贴。

(四)考核奖励

依据《浦东新区“菜篮子”工作考核方案》,对菜市场年度考核先进的经营管理主体给予奖励,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平价菜(肉)柜年度考核先进的经营管理主体给予奖励,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其他需要新区重点支持的“菜篮子”有关事项,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研究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预算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预算安排)

区商务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新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区级预算,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资金拨付)

区商务委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经过项目验收、项目审计(价)、项目评审,并经委党组审议通过后,向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根据申请,按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条(监督管理)

享受专项资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

对申报中弄虚作假,使用中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申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并责令其退回已拨款项,上缴财政。同时3年内取消资金申报主体资格,并列入浦东新区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诫。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

按照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区商务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各街道、镇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

(三)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29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止。2021 1 1 日至2022 93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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