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泥城镇关于推进乡村振兴 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310115-2025-02266
文件编号 泥府规〔2025〕1号
发布机构 泥城镇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5-27

 

泥府20251

 

关于印发《泥城镇关于推进乡村振兴

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泥城镇关于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

 

 

 

 

 

 

 

泥城镇关于推进乡村振兴

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产品绿色、产出高效、产业融合的乡村产业体系,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泥城镇关于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对象

    参与乡村产业发展和建设、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的村、村经济合作社、涉农企业(包括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社会投资主体,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农业领域先进集体与个人等。

、扶持内容

包括都市现代农业项目、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市级以上荣誉、营主体培育项目等

(一)都市现代农业项目

装备农业、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加工及配套冷链等设施设备建设等项目进行扶持,如粮食、蔬菜、水产、特色果品等农作物生产基地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地产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

扶持方式为先建后补对通过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验收的项目,经审价审计,按审定的经营主体自筹部分10%标准,对经营主体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

在乡村投资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类、经济发展类(如企业办公、创业孵化等)、文旅及周边服务(住宿、餐饮、文创等新产业新业态的主体,在建设、租金、装修、运营、用工等方面进行扶持。

1.通过政府立项审批,投资建设新产业新业态的社会投资主体村经合作社,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审定主体投资总额5%进行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收储房屋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村经社,或直接向村经社租赁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社会主体,对第一年的租金进行全额扶持,第二年、三年按50%进行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每年不超过50万元

3.对直接向村经社租赁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运营主体,(1在首次运营时,按照运营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扶持。具体为:运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予以一次性5万元扶持;运营面积在100至2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予以一次性10万元扶持;运营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扶持。(2)对符合工商登记、依法纳税、公安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要求的运营主体,每年度给予2万元扶持。其中,对于三地合一在本镇的社会主体,额外再给予每年度2万元的扶持。

此外,按照经营主体对本村或本镇乡村振兴事业发展的贡献度(通过镇级相关职能部门年度考核打分,经一事一议认定),额外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每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直接向村经社租赁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社会主体,长期使用本镇户籍人员的(签订正规用工合同,服务时长1年及1年以上并完整缴纳社保的),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临时用工使用相对稳定的本镇户籍人员的,给予雇主责任险扶持,并按照每人每年0.2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市级以上荣誉

首次完成国家级创建市级示范村创建顺利完成国家级、市级相关试点示范工作的集体(具有正式红头批复或通知、荣誉证书或牌匾发放的),给予集体一次性10万元扶持。在后续复评工作中一次性通过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

体制外获得如农业农村类优秀带头人大国农匠劳动模范等国家级(或国家级相当荣誉的)、市级荣誉的个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

(四)经营主体培育类

1.对于三地合一在本镇、经营一年以上、带动本镇区域内农户生产、农产品销售共同致富的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经社给与扶持。具体为:收购本地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进行统一销售,年收购金额(不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超过30万的(以审计金额为准),按照收购额的5%进行扶持,每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关于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标准化认证、参加展会获奖、获得市区两级荣誉称号等方面的扶持,参照《泥城镇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扶持程序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于每年10月向镇乡村振兴工作专班提出申请。经镇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复核,结果在镇、村、企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规定流程发放。

四、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56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1月1日至2025628日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其他约定事项

1.对涉及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发生工程安全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当年未按要求开展建设耽误示范村验收等工作的以及有转租转包、违法用地、违建筑、违规种养殖、田间窝棚、秸秆倾倒河道、毁坏公益林等违反相关规定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各类扶持申报资格。

2.若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3.本意见的解释权归泥城镇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泥城镇乡村振兴工作专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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