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D1300000-2017-035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 ||
文件编号 | 浦沪办〔2017〕23号 | 发布机构 | 沪东新村街道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17-10-24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浦沪办〔2017〕23号
主动公开
浦民〔2017〕97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民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社区自治办、各镇社区建设和服务办:
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和《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现将《浦东新区居委会管理服务规范(试行)》《浦东新区居委会硬件建设规范(试行)》《浦东新区居委会设置规范(试行)》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浦东新区居委会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2.浦东新区居委会硬件建设规范(试行)
3.浦东新区居委会设置规范(试行)
浦东新区民政局
2017年6月13日
浦东新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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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 份)
附件1
浦东新区居委会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制度建设,规范居委会工作,推动居委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1.
组织领导构成
1.1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工作。
1.2居委会接受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1.3居委会工作人员由居民区党组织全日制成员、居委会全日制成员和社区工作者等组成。
1.4居委会工作人员要全面熟悉居民区各条线工作,做到居民有问必答,有问能答。
2.
日常工作运行
2.1
错时工作制度
2.1.1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每天安排1-2名居委会工作人员实行错时上班,轮流坐班,确保每个错时工作时段都有工作人员在岗。
2.1.2工作时段:具体工作时段由各街镇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2.2
工作碰头会制度
2.2.1参加人员为居委会工作人员。
2.2.2按需召开。由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召集。
2.2.3会议内容:沟通居民区情况,研究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问题。
2.2.4做好记录并及时录入台账综合管理系统。
2.3
办公例会制度
2.3.1参加人员为居委会成员。可邀请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社区工作者列席。
2.3.2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居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请假的,应委托副主任或委员召集和主持。
2.3.3会议内容:沟通居委会近期各项工作;讨论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处理的途径和办法;传达和布置街道(镇)的指导意见;汇报和检查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讨论居委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
2.3.4讨论和决定事项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2.3.5做好记录并及时录入台账综合管理系统。
2.4
巡查走访制度
2.4.1组织小区联勤队伍到居民区巡查。
2.4.2巡查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2.4.3巡查内容:小区秩序、安全隐患、居民诉求等。
2.4.4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解决;对需综合协调的问题,及时上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做好跟踪反馈。
2.5
联系群众制度
2.5.1参加人员为居委会工作人员。
2.5.2采取分片包块、上门走访、面对面交流的联系方式。
2.5.3联系内容:了解居民情况,倾听居民意见建议,帮助解决问题。
2.5.4做好记录和内部沟通。
2.6
接待群众制度
2.6.1实行首问负责制。
2.6.2及时处理群众诉求。
2.6.3对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反映给相关部门协同解决,及时做好反馈。
2.7
信息化制度
2.7.1居委会工作人员须熟练使用电脑及台账综合管理系统。
2.7.2信息采集及日常工作实行电子录入。
2.7.3内部管理实现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
2.7.4运用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发动居民参与小区治理。
2.8
值班制度
2.8.1值班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日18:30—20:30,法定节假日9:00—11:30,14:00—16:30。具体是时间段由街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9.2值班人员由居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组成,每天确保不少于1人。
2.9.3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脱岗、不在值班时间做与值班不相干的事情;耐心细致接待居民群众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在值班期间,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按街道(镇)的预案程序办理。
2.9.4遇紧急特殊时日须加强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
2.9.5参加值班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实施轮休。
2.10
信息报送制度
2.10.1居民区发生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应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街道(镇)反映情况。
2.10.2秉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按街道(镇)的预案程序操作,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3.
内部管理规范
3.1
学习制度
3.1.1学习时间:初任培训不少于40学时,专业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
3.1.2学习内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时事形势,相关工作业务。
3.1.3学习形式:每半月一次例会;每半年一次学习小结会;区、街道(镇)组织的各类培训。
3.2
工作纪律
3.2.1工作时间内保持精神饱满,衣着得体,禁止赤膊、浓妆艳抹。
3.2.2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3.2.3工作时间严禁串岗、溜号、会私客、带小孩、织毛衣、玩电脑游戏等,不得在办公室做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宜。
3.2.4待人接物热情周到、举止大方。
3.3
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3.3.1年初编制上报年度工作经费计划(包括经费总量、主要用途、重点项目支出安排等)。没有列入计划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拨款。
3.3.2对居民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应逐步健全自下而上的形成机制,引导居民参与自治项目的确定及经费计划的制定。
3.3.3年度工作经费计划须经街道(镇)审核,向居民会议报告。
3.3.4加强工作经费会计核算,指定一名报账员根据实际支出登记台账,整理保管好相关票据,按时办理报销业务等。
3.3.5经费使用情况应做到每月对内通报、每季度对外公开,接受监督。
3.3.6严禁挪用、透支工作经费。
3.4
印章管理制度
3.4.1印章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带出居委会。
3.4.2使用印章应对党和政府、居民群众负责。
3.4.3使用印章应按照《印章使用事项清单》,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建立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3.4.4印章销毁、更换或变更,均应通过街道(镇)统一办理。换届后应在10天内办理移交。拒不移交印章的,由街道(镇)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3.4.5居委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街道(镇)暂时代管,并在重新选举后及时将印章交予新的居委会。
3.5
档案管理制度
3.5.1指定专人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使用、保密、销毁等工作。
3.5.2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街道(镇)档案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3.5.3人员调整时,办理移交手续。
3.5.4居委会调整、合并、撤销时,档案材料应移交街道(镇),严防档案遗失。
3.6
资产管理制度
3.6.1街道(镇)统筹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调整用房时,须事先征得居委会同意。
3.6.2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办公用房、活动用房,不得随意变更用途。
3.6.3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添置、自制、调拨、受赠、报损的物品建立台账,指定专人保管,年底清点,做到账物相符。换届时办理移交手续。
4.
民主议事自治
4.1
居民会议制度
4.1.1居民会议可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派1名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代表参加。
4.1.2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居委会汇报工作,听取居民意见、建议,研究决定居民区工作的重大事项。
4.1.3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居委会应在居民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
4.1.4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4.2
居民区选举制度
4.2.1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选举产生。应严格遵循选举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4.2.2在党组织领导下,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指导。
4.3
居务公开制度
4.3.1对居民区重要事务实行居务公开,便于居民群众的联系和监督。
4.3.2公开内容:居委会工作职责、制度、规定和办事程序;居委会工作人员职责和分工;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情况;救灾救济款物、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居民会议对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评议情况;居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居委会社区服务、求助热线;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等情况;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等。
4.4
居民公约制度
4.4.1居民公约是对全体居民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4.4.2召开居民会议,共同拟定本小区居民公约。
4.4.3公约内容:小区居民事务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公约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4.5
“三会一代理”制度
4.5.1决策听证会制度。居民区在实施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居委会须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
4.5.2矛盾协调会制度。居民区在发生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及一般性矛盾、利益冲突时,居委会须及时召开协调会,协商解决,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4.5.3政务评议会制度。对区有关职能部门、居民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价时,居委会须召集居民群众进行评议。
4.5.4群众事务代理制度。对公益性、社会性事务和利益矛盾,居委会须积极帮助群众向有关部门、机构反映正当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5.
行政事务服务
5.1公共服务类。协助开展困难群体救助、养老护老、优待抚恤、计划生育、全民健身、群众文化等服务事项。
5.2公共管理类。协助实施人口管理、社区绿化、环境卫生、群租整治等管理事项。
5.3公共安全类。协助做好社区治安、社区帮教、消防安全、矛盾调解、未成年人保护、妇女维权等治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