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细则》和《浦东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XA0800000-1900-061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4-09-24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细则》和《浦东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九日
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细则
  为贯彻执行《关于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申请企业设立或者开业时,涉及《意见》附件中所列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且属于新区有关行政审批机关(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但附件中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在基本建设相关审批程序中办理的除外。
  第一批试点范围:(1)种子经营许可证;(2)科技经营证书;(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4)消防审批:生产性企业丙类以下厂房;非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企业;(5)环保审批:皮革制品件生产企业;服装和饰品生产企业;通讯器材、电子示波器、电子显示器、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组装生产企业;非化学易燃易爆品仓储企业。
  二、告知承诺文书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审批机关,告知承诺文书由各有关审批机关制作。审批机关将告知承诺文书加盖公章后,送至工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下称“注册登记部门”),由其代发给申请人。
  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留作审批机关作为表示同意、认可或者颁发许可证件的凭据;一份交注册登记部门。
  承诺方为申请人。承诺必须由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的,必须附交委托书。
  三、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注册登记部门提出企业设立、开业申请时,受理工作人员除发放企业登记申请表格外,对涉及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还应向申请人发放由有关审批机关制定的告知承诺文书,并进行辅导。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申请人在向注册登记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及供备案的附加材料。
  注册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文书登记造册转交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投资办”),由新区投资办负责分发有关审批机关。
  各审批机关收到告知承诺文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制作许可证件,转交新区投资办。
  新区投资办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转至注册登记部门。
  四、注册登记部门发放执照
  在收到新区投资办转来的各有关审批机关许可证件复印件后,注册登记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和打照程序,并将营业执照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到新区投资办领取许可证件原件。
  注册登记部门在向申请人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后1周内,应将发照情况抄告新区投资办,由新区投资办转交相关审批部门。
  五、文件流转
  注册登记部门、新区投资办和各审批机关应指定专人做好文件交接和交接记录工作(见附件)。
  六、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协调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工商局和新区政府委托工商浦东分局、新区投资办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审批机关参加,通报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周转情况,共同研究、协调并解决在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企业设立、开业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二)专人负责制度
  各审批机关应明确告知承诺工作分管领导,选派业务精通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
  (三)信息反馈制度
  由工商浦东分局和新区投资办指派专人,了解告知承诺审批的办理情况,及时归纳信息报市工商局和新区政府。
浦东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细则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的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并联审批
  “并联审批”是指在新区范围内,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依法需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制度。新区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项目除外。
  二、参加部门
  依法对内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实施行政审批的本市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均为“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三、“并联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相应的登记须知,涉及告知承诺范围以外的前置审批项目,还应向申请人提供由各行政审批机关编写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和《并联审批申请书》。
  (二)登记主管机关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申请书》移送新区投资办,新区投资办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
  (三)各行政审批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并由新区投资办转登记主管机关。
  (四)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一定期限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通过新区投资办抄告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同时,告知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四、并联审批的其他事项
  (一)“并联审批”中,各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核意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仅用于企业筹建和经营非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企业在取得行政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或正式批准文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否则,一切责任由企业和投资者承担。
  (二)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时,应在提交的企业章程中明确表述以下内容:(1)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2)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本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和正式批准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后,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通过“并联审批”设立或变更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认真执行“并联审批”办法。涉及由市有关部门专项审批的,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原来逐项进行串联审批的,现按“并联审批”办法执行。
  五、“并联审批”工作的协调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工商浦东分局、新区投资办牵头,各行政审批机关参加,通报并联审批的周转情况,共同研究、协调并解决在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
  (二)专人负责制度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并联审批工作分管领导,选派业务精通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
  (三)重大项目专题会审制度
  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工商浦东分局、新区投资办提请新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审。
  (四)信息反馈制度
  由工商浦东分局指派专人,选择个别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工作,了解相关审批的办理情况,及时归纳信息报新区政府。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